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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单位搬迁多少钱一平米

导读关于国家、山西省关于拆迁法的一些规定和法律条款优质回答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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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山西省关于拆迁法的一些规定和法律条款

关于国家、山西省关于拆迁法的一些规定和法律条款

优质回答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拆迁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年限及纳税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前两款规定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条 安置用房为期房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限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月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区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时,一并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并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库。

技术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连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5年执业经历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第三十八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10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

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实地勘察。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依照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之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的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经鉴定维持其中一个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来两个评估机构分摊。

第五章 拆迁纠纷裁决

第四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四十四条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

第四十五条 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 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7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9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3—5元。

第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二)县(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

(三)建制镇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5—7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

第八条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九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20—2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6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90—15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4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60—1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4元。

第十条拆迁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或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虽已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拆迁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的,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额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产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产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非正常生产的企业,工资补偿按前款规定标准的一半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不予补偿。

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额给予一次性补偿;未纳税的不予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拆迁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标准为:

(一)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给予被拆迁人3个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

未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房地产)、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搬迁那些事儿

优质回答全所整体搬迁到天津已经有10年了,回想起搬迁那些事儿,又好像就发生在昨天,有好多话要说,真要写下来,一时间又无从写起。

这样大的搬迁,人的一生中碰到的次数不会太多吧!

房子

还在山西的时候,2006年还是2007年,我准备买房,因为单位分的房子实在太小了,虽然五脏俱全,但实用面积也只有20多平米。

我的一个同学在县房管处工作,房管所在太谷县新三中,也就是开源桥上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嘉盛苑,我到她那里订了一套房,120多平,带地下室,每平米不到1000,全部下来也就12万左右。

可是很快,就传来全所要搬迁的消息,好像马上就要走。我是个比较小心谨慎的人,又没有多少钱,想得当然比较多:搬迁天津要买房吧?钱呢?离开山西,要卖房吧?那有多少人要卖呀?还得有人买呢!最后决定:不买了,留着钱直接买天津的房!

搬迁的事年年在提,一直没有成行,直到2011年开始办户口了,才算有了眉目。那时太谷的房价已经涨到2000多元一平了!可怜我那没买到手的120平呀!要不已经翻翻了呀!肠子都要悔断了。还有朋友借了我一部分钱在嘉盛苑买了房,人家根本没有住,直接卖了纯挣了人民币!

虽然是单位整体搬迁,但是天津的住房却要各家各户自行解决,就是要自己出钱买商品房。自己住的房子当然应该自己出钱买,问题是这是天津的房子!天津的物价!我们在山西的那点工资哪里够买这里的房子?太谷的房价不过一两千元一平,天津的房价呢?饶是我们这鸟不拉屎的盐碱地段,也得均价6000!

虽然所里适当地补助了一些,但也只是杯水车薪,聊胜于无。所有的职工几乎都是全家举债,扫荡了娘家扫婆家,亲戚朋友一并拿下,就这样下来,大部分还要贷款!那段日子,不能说倾家荡产,至少也是不堪回首吧!

终于,买房子的钱,不管是首付还是全款,总算是凑齐了,有好多天,各个银行门前排队的都是我们所的人,不论是借钱的还是交款的,忙碌了很久,身心疲惫。最后是所里出钱给进行了装修,要不真是没法过日子了,不管装修的好坏,总算是能住人了。

最终来到天津,住进自己千辛万苦买到手的房子里,心里的感慨更是说与谁人听!

工作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在搬迁列入议事日程后,设备仪器的搬迁就先开始了。哪些设备要搬走?怎么包装?怎么走?去了怎么安装?配套的资料什么时候上?那些日子我和动力设备处的同志一起跑车间拆卸设备,我把拆卸过程细节拍下来,以防万一。因为好多设备是大型设备,使用好多年了,去了重新安装恐怕会有问题,有了照片就放心多了。

最后一件件设备装上了大车,一天天运往了天津基地,我也把相应的设备档案资料准备好,装了箱,随时准备出发。

所里还买了很多新的大型设备,进口设备,这段时间也陆续到达天津基地,在我们大部队到达天津之前,这些设备必须安装验收完成,达到立刻能使用的状态。就这样,2011年年底我作为设备资料管理人员,随设备动力处的设备管理人员先来到了天津。

每天早晨从所里给租在建工的楼房走到小食堂吃饭,小食堂就在建工和所区的中间,然后再走到所区工作。车间里没有一把椅子,就是说工作时间基本就是站着或蹲着,不怕脏就席地。中午再从所区走到食堂吃饭,吃完也没地儿休息,就直接到所区工作,工作时间也是在各个车间、各个设备间走来走去,反正每天至少步行十几里路。

走路我倒不怕,我怕的是滨海新区的海风,每天的十几里路基本就是在风中穿行——“我吹过你吹过的风,这算不算相拥?我走过你走过的路,这算不算相逢?”我不想吹你吹过的风,吹得我脑门儿疼,而且这荒山野岭的,连个鬼影都没有,去哪儿和你相逢?

那时候的风为什么那么大?为什么现在就没有那么大的风了?是风真的变小了?还是人的心情变了?也许是随着附近高层建筑的增多,海风被挡住了吧!

反正每天早晨我都不愿意去食堂吃饭,虽然那会儿的食堂饭菜特别好吃,管饱吃还不收费,但一想到吃顿饭要顶着那样大的风走那么远的路,我就十二万个不情愿,觉得不值得。

在车间里基本就是和验收人员一起,清点资料,核对配件,查找数据,验收设备,有时还充当配重。有一次要用铲车把一台设备运到另一个位置去,但设备重量很大,没有配重就无法进行转运,于是几乎所有的人都爬上了铲车充当配重。哎呀,饶是载了十几个人,铲车还是咣的一声差点撅起来,吓得所有人都出了一身冷汗。不管怎样,最后总算把设备安全地运到了目的地。

那段日子,大部队没上来,所区、车间都没有多少人,到处都是冷清而安静的,每天的生活也是简单而辛苦,但却是开心快乐的。现在,设备动力处已经不在了,但那些日子永远留在心底。

这样一直延续到2012年春天,大部分设备仪器都安装完毕了,我也重新回到山西太谷老巢,整理、打包自己手头的各种档案资料,准备正式搬迁。

五月搬迁正式开始,各路工作人员分批次离开——当时真没有什么感觉,觉得随时都可以回来,面对未知的未来,好像还有些兴奋与喜悦,现在想来,则全是背井离乡的心酸与无奈。

经过一段时间整理,我们档案室的资料已经全部打包好,每箱都贴着标记,是谁负责的档案,是哪部分,涉密的加封了涉密封条。

终于有一天,轮到我们部门发货了,办公楼前停着厢式大车,我们的资料一箱箱搬上了车,那样整整齐齐地,就把整个档案室搬空了。我们的库房、办公室,所有的柜子都空无一物,满地的杂物与碎纸。无论如何的不舍,还得走。

大家都是当天晚上的票,因为要在厢车到达之前先到达,这样才能及时清点,及时入库,防止丢失。晚上上了火车,一清点人数,就差瑞秀一个,一打电话,说是忙忙误了车。

到达天津的第二天,厢车就上来了,大家又一轮辛苦呀,卸车,运货,拆箱,上架,整个工作的顺序是倒过来了的,但一样的辛苦劳累,档案、资料、书箱有多重?都是女同志呀!一箱箱资料档案按编号拆开来,拿出来,往架上排列、摆放、调整……库房还是太小,都操作不开,几个人只能轮流上架,整日里就是忙乱中。

那段时间很多事情都想不起来,只觉得脑子里一片空白,忙忙忙。

新买的房子还没有装修好,还不能住,我们提前已经在农工租好了房子,几个人合租,房子也不是很合适,蟑螂满地,但也只能如此了。每天走路去上班,觉得上班的路好远,不久自行车也从山西运上来了,就好多了。

回到太谷

因为搬迁工作还没有完全利索,只要有事,大家都会两边跑,天津呆半月,回太谷呆几天。大概六七月份吧,我正在太谷,忽然接到一个电话,一位同事告诉我,因为太谷地区还有研究室和车间在工作,所里要求我们档案室留一到两人,可是都问过了,没有人愿意留下来。我说我愿意呀,老公孩子都在这里,爸妈也在这里,如果能留下来工作真的很好呀!马上打电话和领导联系,我愿意留在太谷!

2012年8月到2014年5月,不到两年的时间吧,我一直在太谷地区工作,每年也会到天津出差两到三次,办办事,看看房。说实话,太谷的工作是比较舒服的,至少家在这里,父母在这里,每天回家都可以吃到现成的饭,不用吃食堂,每天中午还有午休的时间。上下班还可以接送孩子,孩子上二课也不用跑塘沽,从家里出来分分钟就搞定的事,送了孩子,自己还可以逛逛街,回家去还可以睡个觉,洗件衣服都来得及。

正式上津

2013年年底,风声骤起,据说太谷地区的研究室、车间要撤掉了,我也将面临上天津的问题。即便如此,每天还是按部就班地去上班,输入账目,打印清单,忙里偷闲,还和研究室的人打赌,我们究竟会不会被撤掉?什么时候会让我们上天津?夫妻分离的想着快点团聚,家人正团聚的想的是晚点分离。

分离的日子终于来到了,通知我们2014年正月初六正式上天津工作!单位会派车送我们上去。这个通知真的是很仓促的,也是含糊不清的,就在过年前,好像是腊月二十几通知大家初六走,车间、办公室都保持着原来的模样,资料还摆在架上,工具也在柜里,一切都是原来的模样,人是要走了。

这个正月又有好多人没过好年,本来初五初六就要走,可是天降大雪,天留人呀!可了没留了几天,到初十,雪也化了个七七八八,我们三辆依维柯出发了!我一个人在天津过了一个孤独的十五,单位发的元宵也没心思吃,全给了同事了。

刚过了十五,不到正月二十,有一天是个星期日,我和晓蓉走着去建工村赶会(这个地方实在是荒凉,大家买水果、蔬菜什么的,一般都等到星期日的集市上去买),忽然接到领导的电话说,太谷的车间还要生产,让我再回去干一段时间。对我来说,这当然是求之不得的好消息,好像是买了星期一的票,马不停蹄地就回去了。

回到可爱的太谷,又见到了爹娘和孩子老公,心中是感慨万千呀!但也很明白,这样的日子不会长久,我只是回来干一段时间而已!

回来的这段日子,除了工作,我开始着手办孩子的转学问题,我上天津工作拔脚就能走的事儿,孩子的转学却得早做准备。从2013年开始,天津转学有了新规定,不能从学年中间转,必须从每年的9月转起,但手续却是这年的3月就必须办好,过时不候。来来回回,总算办了个七七八八。

这年4月,所里机构调整,我们忽然换了部门领导,和上任领导协调好的是,到9月底把太谷的账目全部输入完成,移交完成上天津;新任领导的要求是,我必须马上到天津工作。单位的事没安排好,家里也一样,总之匆匆忙忙的,6月我又来到了天津,正式开始天津工作。

来到天津,工作又进行了调整,梳理新工作的同时,我还得安排家里的事,爹妈孩子老公很快也要来天津,太谷家里的东西要打包上来,空出来的房子要出租;天津家里的家俱不全的补齐,冰箱彩电洗衣机要买回来安置好,有线安好,宽带要上户,固定电话要申请,学校那里还要交各种表格,两三个月忙的团团转,疯掉。

8月底请假回去接家人,爹妈孩子老公全上来了,孩子也去学校报到了,没准备好的也不管了,人来了就算准备好了吧。总之,到2014年年底,我和我的家人算正正式式、完完全全地搬到天津来了,搬迁的事儿告一段落。

10年过去了,好多事情记不清了,想不起来了,但在当初却是刻骨铭心的,仿佛能记一辈子。是呵,人的一生,有多少个10年呢?搬迁10年,又怎样改变了我们每个人的一生?不说了,搬迁那些事儿,早随风去了……

我家在山西农村,村里要拆迁我家房子,我家现有房屋面积共四百多平米,而他们只给按二百平米计算,每平米

优质回答问:我家在山西农村,村里要拆迁我家房子,我家现有房屋面积共四百多平米,而他们只给按二百平米计算,每平米按三百五十元补偿。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企事业单位搬迁注意事项需要多少钱

优质回答企事业单位搬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认真准备和执行。在搬家前,需要做好以下步骤:

第一步,确定搬家日期和时间。在确定搬家日期和时间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避开高峰期:在搬家日期确定后,需要避开搬家高峰期,如周末、节假日等,以免耽误搬家进程。

提前预定搬家服务:企事业单位搬家通常需要提前预定,以确保搬家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议提前至少一个月预定搬家服务。

整理搬家计划:在搬家日期确定后,需要制定详细的搬家计划,包括搬家物品清单、搬家路线、搬家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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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打包和标记搬家物品。在打包搬家物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分类打包:将搬家物品按照种类进行分类打包,如衣物、家具、电器等。

精细打包:在打包过程中,需要注意物品的保护,使用泡沫垫、气泡膜等材料进行保护。

标记搬家物品:在每个搬家物品上标明物品名称和数量,以便在搬家过程中准确清点。

第三步,搬运和安装搬家物品。在搬运搬家物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轻拿轻放:在搬运过程中,需要轻拿轻放,避免损坏物品。

小心处理易碎物品:对于易碎物品,需要特别小心处理,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遵守交通规则:在搬运过程中,需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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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清理和整理搬家现场。在搬家完成后,需要对搬家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场地干净整洁。

北京家意搬家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搬家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搬家服务。在选择搬家公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正规的搬家公司:选择正规的搬家公司,可以保证搬家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了解搬家公司的资质和服务:在选择搬家公司时,需要了解其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服务,如ISO认证等。

比较搬家价格:在选择搬家公司时,需要比较不同公司的搬家价格,选择性价比高的公司。

综上所述,企事业单位搬家需要认真准备和执行,包括确定搬家日期和时间、打包和标记搬家物品、搬运和安装搬家物品、清理和整理搬家现场等步骤。在选择搬家公司时,需要选择正规的、有资质的搬家公司,并比较搬家价格,以选择性价比高的公司。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山西搬迁费用标准的信息,欢迎点击探索吧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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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探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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