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订婚不成能退媒人的钱吗? (一)

答民法中关于订婚不成的条款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如果有一方在婚约订立后单方面取消,或者由于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婚约,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果订婚是在一方作出虚伪承诺或者其他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订立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约,并且可以要求返还所给予的财产或者给予的财产等价物,并有权请求对方承担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订婚不成,由于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婚约,媒人就不能要求对方退还其所支付的费用,因为媒人支付的费用属于婚姻中介费用,而非因婚姻破裂产生的损失费用。同时,婚介机构通常会在合同中注明婚介费用一般是不退还的。
当然,如果媒人与一方签订了另外的协议,例如退婚金的问题,则可能存在退还媒人费用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因为如果协议与法律相悖,则协议无效。
总之,一般情况下,如果订婚不成,媒人是不能要求对方退还其所支付的费用的。如果对此有疑问,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婚姻中介服务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分手费怎么处理 (二)
答1、把握产生分手费行为的合法性。 对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应从两方面来把握:①主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应完全出于男女双方特别是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当事人的内心压力或精神恐惧而作出的约定或承诺。②客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同时,合同法规定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12]这即是合同法对当事人订立民事合同行为合法性的规定。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其实质是建立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是订立民事合同行为。所以,如果男女双方不能继续维持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要求解除关系,而对方则以吵闹、寻死、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其他家庭人员等方式,胁迫要求解除关系一方签定协议或者出具欠条、借条等给付分手费,那么,以如此手段取得的分手费应系无效分手费。正如本文引子中专家指出,如果受胁迫,则不应保护。当然,主张受胁迫一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或单方承诺给付分手费时,受到对方的胁迫。2、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 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 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3、区别对待分手费中包含的其他成分。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面要解除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另一方面要同时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甚至子女问题等。由于,在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双方互来互往,相处生活,共同劳动,在财产等方面谁也不会刻意保全相关证据,因为谁也不希望将来会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所以,当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的处理是模糊的,尤其是双方在解除恋爱、同居、婚约关系时,对动产不动产的处理更加说不清道不明。因此,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的分手费中,就有可能包含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乃至子女抚养费的成分。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强调对分手费证据的审查,谨慎审查分手费的纯度,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4、调解处理分手费的实际履行。 由于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定论,在具体解决分手费纠纷时,往往只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因此,笔者以为解决分手费纠纷应广泛采取调解方式,在基本查清纠纷事实的前提下,多作双方的说服解释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比如,对分手费数额过高且给付分手费一方以其经济能力无法履行的,应当作适度的调整,使分手费能够得到实际履行,从而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以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女方收取彩礼后拒领结婚证,构成诈骗吗? (三)
答首先,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有隐瞒事实或虚构真相,实施欺诈的行为,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的财产,最后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女方收取彩礼后。拒绝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判断其是否以非法占有目的而隐瞒事实或虚构真相。
如果女方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一开始就抱着骗取彩礼的心理,虚构事实去欺骗男方,男方给了彩礼钱骗取财产的数额巨大,那么他就是构成诈骗罪,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刑事处罚。
表现行为可能会表现为收到前台后开始无任何理由,各种推诿,拒不见面与之前的行为有较大的反差,可能将彩礼进行了转移,有没有不符合生活常理的财产转移行为,可能还有其他团伙共同做案。
反之,如果女方悔婚行为是基于婚姻自由作出的自由,选择收取前台后,并未拒绝与南方的合理沟通联系,没有故意下落不明且具有返还财产的,明确意思表示,则一般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纠纷。
最后无论女方是否构成诈骗罪,在我国法律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男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返还彩礼。
两人分手彩礼可以要回吗? (四)
答两个人分手彩礼钱能要回来,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定情形。对离婚时彩礼的退还规定是符合法定情形的是可以请求退还的,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减少数额返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并未对婚约和彩礼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一旦双方结婚,婚约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地方关于结婚的习俗都是不一样的,但是目前来看的话很多农村的地区都是会要求支付彩礼的,彩礼支付完毕之后是属于赠予给女方的个人财产,所以通常情况之下是不能够要求退还的,但是也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比如说双方没有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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