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婚姻的问题 (一)

关于涉外婚姻的问题

优质回答涉外婚姻主要涉及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及离婚的相关规定:

结婚方面: 法律适用: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应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禁止结婚人员: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禁止与外国人结婚。 登记地点:上述禁止结婚人员之外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时,需共同前往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方面: 法律程序: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还是单方要求,均应按诉讼程序办理,并遵循我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适用:离婚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与一致性。

涉外婚姻收费标准是多少? (二)

优质回答涉外婚姻登记收费标准

在中国,涉外婚姻登记的费用与国内婚姻相同,均为9元人民币。这意味着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中国境内结婚,均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结婚登记的基本费用

中国居民结婚时,除了9元的登记费用,还需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如照片拍摄等。对于涉外婚姻,同样适用这一标准,即新人需支付9元人民币的登记费。

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涉外婚姻登记时,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前往当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国籍如何,只要在中国定居,就必须遵循这些规定。

拍照准备

建议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提前准备好照片,因为9元登记费并不包括照片拍摄。如果需要在登记当天拍摄照片,相关费用需新人自行承担。在民政大厅可以拍摄照片,新人可以选择自己最喜欢的一张作为婚姻登记的照片。

什么是涉外婚姻 (三)

优质回答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五条

《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一)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二)“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三)“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四)“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

(五)“民族”、“职业”和“文化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填写;

(六)“健康状况”填写“健康”、“良好”、“残疾”或者其他疾病;

(七)“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八)“家庭收入”填写家庭年收入总和;

(九)“住址”填写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

(十)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1)”,经办人应当是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送养人是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2)”,“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不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非亲属”。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一)“被收养后改名为”填写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栏不填;

(十二)被收养人“身份类别”分别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十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要同时填写收养人和送养人有关内容。单身收养后,收养人结婚,其配偶要求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四)《收养登记申请书》中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的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当面完成;

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口述,收养登记员代为填写。收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后,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当事人签名处按指纹。当事人签名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天枢律网 希望关于涉外婚姻的问题,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