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今天我站在这里,作为本离婚案件的原告女方,心中充满了复杂的情感和无尽的感慨。婚姻,曾是我生命中的一抹亮色,承载着我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无限憧憬。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的琐碎逐渐消磨了我们之间的情感,信任的裂痕如同不可逾越的鸿沟,让我们的关系渐行渐远。在多次尝试沟通与修复无果后,我不得不面对现实,鼓起勇气,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我们的婚姻画上一个相对体面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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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原告女方 (一)

优质回答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代理词主要围绕离婚的诉讼请求来写通常要包括三个方面:主张离婚的原因,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第一,法院审理判决离婚时主要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准,代理词重要阐明离婚的具体理由,是否有法定的离婚事由,如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又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主要是遵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出发。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能因为父母之间感情不和就忽略孩子的感受,不能让孩子在完整的家庭长大,也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爱。
第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双方能够协商可以按照约定,不能协议一致的有法院审理后判决。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案子原告代理词 (二)
优质回答关于张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
原、被告结婚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没有深厚的夫妻感情,草率结婚,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并且致原告受伤,原告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被告时常辱骂、威胁原告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恶梦中惊醒,被告的暴力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其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
(三)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达2年之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2015年,原被告发生矛盾,自此便两地分居,至今已有2年之久。
(四)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代理人之前向原告了解双方情况时,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本次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婚姻法》规定可以诉
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二、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原告,理由如下:
(一)孩子现在还很小,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关怀;
(二)原、被告感情隔阂较大,若孩子由被告抚养权,原告的探望权必然会受到侵犯,到时候新的矛盾就会产生,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三)被告脾气暴躁,且变化无常,被告抚养孩子很难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
离婚纠纷代理词原告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离婚代理词范本(原告)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XX在结婚后的——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原告XX与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3、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原告离婚代理词 (四)
优质回答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何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陈X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前对男方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等方面了解不够,在婚后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男方就思想偏激、固执己见、是非不分,致使原告长期遭受精神和心里上的折磨。原告已于2010年8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鉴于对方口头上坚决不同意离婚,期望通过双方沟通解决问题而判决不准离婚。但事实时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就已经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平时带着孩子在外面租房子生活,原告父母帮助原告照顾孩子,只有周末男方接孩子呆一天。在这将近2年的时间里,男方没有做任何改进,双方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关系继续恶化,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无法挽回。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强调自己对家庭的贡献有多大,却只字未提愿意改进自己,希望原告和好的意愿,很明显被告对于这段感情也是无能为力了。所以,代理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不复存在,继续维持只能增加双方的痛苦,对社会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都及其不利,故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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