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科学应用与重要性
- 在现代社会,随着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不仅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也给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众多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作为一种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定义、流程、案例应用及其重要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能够为责任认定提供科学依据,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还有助于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科学应用和推广普及工作,为构建更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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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科学应用与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随着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不仅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也给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众多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作为一种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定义、流程、案例应用及其重要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定义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简而言之,就是根据车辆的车体痕迹、车轮痕迹、车辆附属部件痕迹以及分离物痕迹所反映的特征,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的过程。这些痕迹包括但不限于碰撞痕迹、刮擦痕迹、刹车痕迹以及散落在事故现场的物品等。通过对这些痕迹的仔细分析和比对,可以推断出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类型、行驶、方向以及驾驶员的操控行为等关键信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流程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办案交警会填写委托书,并送往区县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评估人员会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事故各方有关人员需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物价部门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后,会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并交纳鉴定费。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市物价部门将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并由办案交警审核确认。这一流程确保了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案例应用
在实际案例中,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例如,在某起酒驾逃逸案件中,交警抓获嫌疑人后,嫌疑人拒不承认。于是,交警委托专业机构对嫌疑车辆和事故现场散落物进行了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结果显示,嫌疑车辆的车身左侧后部护板有新发的碰撞痕迹,且缺失部分与事故现场散落物完全吻合,从而确认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充分说明了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在案件侦破中的关键作用。另外,对于大型货车等重型车辆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起大货车撞伤无名氏后逃逸的案件中,交警通过提取现场遗留的车辆灯组,并结合收费站进出口视频排查,发现嫌疑车辆右前照灯组有新鲜更换的痕迹。经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最终确认了现场提取的车辆灯组是事故发生时所遗留的。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痕迹鉴定的专业性,也体现了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价值。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重要性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够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事故现场痕迹的仔细分析和比对,可以准确判断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为后续的赔偿和法律责任追究提供有力证据。另一方面,痕迹鉴定也是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嫌疑车辆和事故现场痕迹的鉴定,可以迅速锁定嫌疑人,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关键线索。此外,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还有助于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对事故痕迹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揭示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为交通管理部门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同时,痕迹鉴定结果也可以作为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的重要素材,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能够为责任认定提供科学依据,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还有助于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科学应用和推广普及工作,为构建更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贡献力量。
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发生事故的车辆能否上路行驶 (一)
答法律取消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预付抢救治疗费用可以扣车的规定,但实际执法中仍存在大量,不少交警部门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后,依然违法超期扣押肇事车辆,如果提车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事故押金。当然,扣留肇事车辆、预交事故押金的措施,对于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得以实现和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了一点的作用,但此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个别交警用“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甚至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
实务中,肇事方不缴纳保证金就无法提车,只好无奈压钱后方得以放车。
律师观点:
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都没明确规定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的期限,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现场勘查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据此,“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在现场完成,而不需扣押车辆。
同时,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车的前提是“因检验、鉴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车辆,就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理由超期扣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只有在车辆的痕迹勘查完毕后,才能进一步确定车辆是否需要检验、鉴定和检验鉴定的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对车辆的痕迹勘查最晚也应该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完成。
在确定了进行检验鉴定的车辆和项目后,却没有对事故车辆上的痕迹和其他证据勘查、提取,直接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中的“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和预付抢救治疗费用等情况,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权,其应该严格依法对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和已经检验鉴定完毕的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放行。
另外,如果缺少重要当事人的询问记录,事故发生情况无法及时查清,可以延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这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明确要求。执法者暂扣车辆的依据只能是“检验鉴定车辆”。在没有必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候,不得强行扣留事故车辆。
2、车辆检验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非必经程序,交警不得以扣车为前提。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两条表明交警调解赔偿的前提是当事人请求,非请求不能调解。
4、交警行使扣车的权力受到限制,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小结: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注:a、检验、鉴定不能在30日内完成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还可以延长;
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如批准重新鉴定,那么扣车时间还要计算一个检验、鉴定期限。
5、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为由扣留事故车辆无法律依据,警察应以法律的授权予以执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调查第四节检验、鉴定中的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中的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并由检验机构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自送达当事人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等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并经公告三个月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无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放行事故车辆之前可以附加任何条件。扣车是为了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而不是为了给交通事故赔偿服务。
律师建议:
交警部门超期限扣押事故车辆,可能引起诸多的行政诉讼,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如果行政诉讼败诉而致使行政赔偿,必将影响交警部门的声誉和形象,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立法规定,给交警提供了告知其他方“诉前保全权利”的时间,也给其他方提供了诉前保全的操作时间。为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交警可以及时书面告知一方有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对另一方的车辆提起“诉前保全”的权利,从而真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如果能做到这点,交警就可切实做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法为民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二)
答根据《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互碰物损交通事故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均少于2000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者场所,相互对相关证件(证件、保险凭证)进行查验,并且应当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双方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之后,应当填写《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
三、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填写好《记录书》后者是收到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应当共同将事故车辆移动到离事故发生地最近的车辆损失定损点。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迅速指派相关人员进行勘验,辨别事故真伪并对世故造成的损失进行核实,与当事人协商赔偿方式。当事人应当积极地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勘验和事故调查。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够按照约定指派相关人员处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驻点的物损评估机构进行定损,保险公司应当那个对评估机构定损结果予以认可。
被车撞了的交通事故问题 (三)
答首先,对您母亲遇到的事故深表同情,请安心治疗,疑难问题我们来服务;其次,纠正您的两个常规性错误。现在实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是您说的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第三,您说的第一条有明文规定,转弯车辆应让行直行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第四,您说的第二条也有明文规定,发生事故应该停车报警,不得破坏现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五,关于赔偿这一块儿,上面的网友已经把司法解释提供给您了,我想罗嗦几句:您要求对方支付您所有的费用。记住关键一点:提前着手收集证据,为起诉做准备,先小人后君子。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手段。第六,有事敬请留言,为您提供交通事故专业咨询。
交通事故索赔原则 (四)
答1.摩托车所要求的赔偿是否该由我的保险公司赔付?
答:应该由你保险公司赔付,但只局限与合理范围内。
2.我和摩托车在交警队协调下不能达成协议,交警是否有权一直扣 留我的车?
答:若要做痕迹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我能否要求保险公司一起进行协商解决?
答:可以。但是估计没有好的结果。
4.如果摩托车方不妥协,协商长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我的车要如何才能取出
答:同第二条回答。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给你的处理办法为:
要求交警调解处理,处理不妥,直接起诉法院。摩托的要求赔偿要求过高。要是法院判决下来要求你给摩托赔付的金额大于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直接再起诉保险公司。这样你的损失会降低到最小。不过很麻烦。
相信关于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天枢律网 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