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 名誉权的基本概述
- 说实话遭索赔46万元事件分析
- 名誉权的侵权形式
-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
- 如何避免名誉权纠纷
- 结语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说实话遭索赔46万元

导语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言论自由成为了人们表达观点、分享见解的重要权利。然而,当这份自由触碰到了法律的边界,尤其是涉及名誉权的问题时,往往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纠纷。近期,“说实话遭索赔46万元”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不仅是一次对个人言论自由的考验,更是对社会公众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的一次深刻反思。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事件背后的法律知识,分析名誉权的侵权形式,以及如何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寻找平衡点。
名誉权的基本概述
名誉权,作为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其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尊严不受侵犯。在我国宪法中,虽然赋予了每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一旦言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畴,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广泛,涵盖了对个人品德、能力、信用等方面的正面评价不受贬低或损害。
说实话遭索赔46万元事件分析
近期,一起“说实话遭索赔46万元”的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据报道,某员工在微信工作群中发表了几句被认为损害公司形象的言论,随后被公司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最终判决结果虽未完全支持公司的索赔请求,但这一事件仍然引发了公众对于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深思。该事件凸显了当前社会在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微妙平衡问题,也提醒我们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名誉权的侵权形式
名誉权的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侮辱和诽谤两种。侮辱是指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观状态通常是故意的,旨在直接损害他人的社会评价。而诽谤则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无论是侮辱还是诽谤,只要其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
在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一大挑战。一方面,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促进了信息的流通、观点的碰撞和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名誉权作为个人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为了实现这一平衡,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名誉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应充分考虑言论自由的价值,确保判决结果既能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如何避免名誉权纠纷
为了避免名誉权纠纷的发生,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个人在发表言论时,应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使用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辞。其次,媒体和新闻机构在报道新闻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报道和误导性信息给读者带来不良影响。此外,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公关活动中,也应注重维护自身形象的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宣传或虚假宣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最后,当发现自己或他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结语
“说实话遭索赔46万元”的事件虽然是个案,但它所反映出的问题却具有普遍性。在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需要我们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个人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时刻铭记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 1、农民自已留种南梗46违法吗?
- 2、闺蜜借老公46万元不肯还,妻子催债竟收到他俩出轨照,后来怎样?
- 3、赵作海大嫂是谁?
- 4、男子分46次买过期咸鸭蛋索赔4.6万,法院支持吗?
- 5、因老公和闺蜜发生关系,闺蜜拒还46万欠款,现在该咋办?
说实话遭索赔46万元的相关问答
农民自已留种南梗46违法吗? (一)
答可以肯定的是,普通农民种自家的一亩三分地,使用自留种是不违法的,农民可以大胆放心地使用。但如果是其他情况,那就要慎重,因为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法律,种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要求赔偿,为了说清楚农民自留种是否违法的问题,我们先来看两个法院判决的案例。

案例一、种粮大户使用自留种被法院判赔偿
自认为是农民的秦永宏,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了973.2亩土地,种植、销售水稻新品种“南粳9108”,结果被江苏省高科种业公司发现了,种业公司认为秦某的行为,给种业公司造成了伤害,要求秦某停止侵权并且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而秦某认为,自己是农民,通过自繁自用,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当然是不愿意赔偿,两者闹到法院,南京中院进行了一审,最高院进行了二审,最终法院认定,秦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且明确了秦某属于种粮大户,并不适用农民“自繁自用”的情形,种业公司胜诉了。不过,法院认为很难认定秦某有销售该水稻品种的行为,所以在赔偿金额上并没有完全支持种业公司的。
案例二、打着农民、合作社的旗号,出售种子获利被处罚
江苏亲耕田农业公司利用自身渠道,销售“金粳818”水稻新品种,平时在网上与买家交易时,也没有相应的台账记录,金地种业公司发现后,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且赔偿300万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此案,最终认定亲耕田农业公司侵权,其出售种子的数量,不符合农民可适当出售剩余常规种子的情形,属于借助他人研究成果,而进行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同时,调查中发现,亲耕田公司获利金额超过100万元,为了维护种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戒该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双倍处罚,支持了种业公司300万元的赔偿诉求。被处罚的公司当然会不服,提出上诉,不过,终审判决依然是维持原判。

从两个实际案例中,可以看到关于种子侵权的问题有不少,有的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不妥,还有的是明知道有问题,想打擦边球。但最终都会被法院给予公正判决,维护种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捍卫了司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让种业公司可以安心搞种子研究。近年来,关于种子侵权问题的案件明显增多,是否被认定为侵权,有两个关键要素需要搞清楚。
一、种粮大户、合作社等不属于农民范畴
在实际案例中,有不少种粮大户,或者一些农村合作社,打着普通农民的“旗号”,认为这样可以逃避处罚。不过,法院认为普通农民种植水稻、小麦等,首先数量不会很多,比如在南方农村,自家水稻数量基本不会超过10亩。其次,是生产出来的水稻、小麦等,大部分会留着自家食用,只有少数余粮才会出售。而种粮大户、合作社却不一样,这类主体种粮是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属于一种商业行为,明显超出了普通农民的诉求。特别是一些种粮大户,可能以前一直在农村种地,也一直在农村生活,就认为自己是农民身份,这是没有毛病的,但要是自己留种用在流转的土地上种植,那就属于侵权行为。
二、超出普通农民自繁自用范围,私自出售种子牟利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民可以出售剩余常规种子,这里面是有几个前提条件的,一个是农民的身份,是代表着普通的农民,土地是自家承包的,而不是流转过来的,像种粮大户就不属于普通农民,被划定为职业农民。另一个前提条件是出售剩余种子的数量,比如普通农民自留种有100斤,自家用了80斤,还有20斤剩余,用来卖给其他村民,这个是属于允许的范围。但如果自家只需要80斤种子,实际上却卖了2000斤给他人,这就属于不正常范畴,一旦种业公司起诉,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侵权。

很多种植户使用自留种,无外乎两个因素驱动,一个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毕竟一斤种子要比一斤粮食贵很多,一亩地购买种子的成本开支达到100-200元很正常。另一个因素是想保留自认为不错的品种,特别是一些老品种,实际上不容易买到,如果不进行自留种,那么该品种很可能要消失。那么,农民要怎么操作,自留种才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呢?
1、做一个本本分分的普通农民。在农村生活的不一定是农民,但真正的农民一定生活在农村。纯朴、善良是咱农民的特征之一,这种好的优良传统要保持下去,在农村做一个普通农民,守着自家的一亩三分地,适当种植自留种,就不会有什么矛盾,在自家的土地上种植,不会有人盯着,更不会被种业公司起诉。

2、尽量不对新品种进行自留种。可能很多种粮大户觉得,自己先在市场上买新品种,表现不错的话,来年就使用自留种,这样就省了不少种子钱,实际上这是侵权行为。种业公司为了研发新品种,投入成本是很大的,如果法律不保护种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那么就没人愿意研发新品种,对行业发展很不利,因此新品种往往产生的纠纷多。为了避免一些“误会”,农民选择自留种时,可以选择常规品种,比如在市场上已经出现5-10年的品种。
3、尽量不要出售自留种。自繁自育的种子,用来出售给他人,很多时候性质就变了,试想下,如果通过出售种子,获利1-2万元,周围的人会不会进行效仿呢?答案是肯定的,效仿的会成倍放大,无形中就给种业公司带来损失,个人被要求赔偿也正常。如果农民自留种有少量剩余的,不妨免费分给周边村民,这样自己既做了人情,又避免了经济纠纷,不用担心被索赔。

总而言之,农民使用自留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没有一个笼统的答案。当然,如果想利用农民身份来打擦边球,这种自作聪明的方式,很显然是行不通的,会搬石头砸自己的脚。种业公司的利益和农民的诉求,都是法律要保护的对象,不会偏袒某一方,所以,咱农民使用自留种时,也需要遵守法律约定,这样就不会有什么问题,种业公司也没有索赔的依据。
闺蜜借老公46万元不肯还,妻子催债竟收到他俩出轨照,后来怎样? (二)
答借钱容易还钱难。最近,河南新乡的王女士向闺蜜讨债,对方不仅不还钱,甚至还发来王女士老公的出轨照。
女子闺蜜讨债
却收到老公出轨照
王女士和闺蜜是十几年的朋友,闺蜜从去年开始私下向王女士老公借钱,第一次借了有十五六万元。王女士刚开始并不知情,直到发现账户里的钱少了,她才发现问题。
被家里人发现后,王女士老公就开始催女子还钱,对方表示可以卖房子还钱,但是需要资金周转。于是王女士老公再次借给女子31万元。前后总共出借了46万元,有些钱甚至是王女士老公去贷款来的。
此后,王女士向闺蜜讨债,对方不仅不还钱,还发来一张她和王女士老公的床照。
一位是自己的老公,一位是曾经的闺蜜,王女士心如刀割,泣不成声:“每次看到照片,我都不想活了,感觉天塌了。十多年的朋友,她竟然这样对我”。
老公:没经受住诱惑
王女士老公说自己当初没经受住诱惑,每次开房都是借钱女子主动提出的。对方约了好多次,但自己并不喜欢对方,只是偶尔出去一次而已。
王女士老公:“我身份证都在我媳妇那里,我开房都开不了。”
面对老公的不忠,王女士选择了原谅。但因为要做生意,借出去的钱却迟迟要不回来,他们不得不举债维持。
又一女子上当
借了闺蜜40多万元
深陷困境的不止王女士夫妇俩,刘女士现在也是寝食难安。因为她也借了很多钱给这名女子,而且她和借钱女子的关系似乎更好。
“我借了她40多万元,我现在都不敢跟我老公说。”刘女士说,她把借钱女子当最好的闺蜜,但对方却骂她活该被骗。
闺蜜家人态度嚣张
对债主动手
借钱的女子原本在郑州开了一个服装店,现在这个店已经转让,她也不见了踪影。没有办法,两人来到了这名女子的老家,希望见到她尽快把钱要回。一见面,借钱女子的家人就跟这些债主发生了争吵,进而开始大打出手。
“闺蜜”的弟弟也参与了动手,还振振有词,说债主已经去法院起诉了,这个事情就算结束了,还钱的事情找法院问。
民警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双方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这次冲突,他们会进行调查依法处理。
冲突中受伤的刘女士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动手打人者也被警方带走调查。
刘女士家因为钱都借了出去,已经揭不开锅。面临严重的家庭问题,老公得知后大怒,要和刘女士离婚。
这个“闺蜜”可谓神通广大,结交了很多女性,都把这个“闺蜜”当成最好的闺蜜,而最后都是借钱后就不还了。
据王女士爆料,闺蜜明明在消费在购物,却就是不还钱,朋友圈琳琅满目,日子过得逍遥自在。
法院已判还钱
其实法院早判了闺蜜还钱,但这个闺蜜就是赖账,甚至玩消失。
刘女士躺在医院,闺蜜的弟弟还上门来威胁,说只要去找他们还会再挨打,刘女士哭诉自己瞎眼认识了这样的闺蜜。王女士也非常气愤,说女子根本不配当她闺蜜,现在听到她名字都受不了。
现如今,除了追究打人者的责任外,对于这些债主来说,怎么要回血汗钱才是最难的。目前,债主表示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赵作海大嫂是谁? (三)
答十多年前,河南省柘城县村民赵振裳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一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裳,并报了警。警方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带走。在其作了9次有罪供述后,赵作海被审判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死者”赵振裳突然回到村里……
12日,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介绍,由市纪委牵头查处渎职行为有了一定结果。宋国强说,检察机关决定对3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他介绍,这3人当时都是办案组成员,分别为:郭守海、周明晗、李德领。现郭守海、周明晗已被刑拘,李德领在逃。
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死者”说法:我砍了赵作海一刀
2010年4月30日,“赵作海”案的关键人——已经“死亡”十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振裳突然从太康县返回家中,给当地公安机关和村民带来很大的震惊:这真的是赵振裳吗?他若没死,那死亡的无头尸是谁?当初赵作海为什么承认杀人?
赵振裳说,自己和赵作海是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儿到陕西延安打工3年。后来,因为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两人关系恶化,加上两人同与杜某某有私情而结怨。1997年10月30日深夜,赵振裳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后,回家拿来菜刀,趁赵作海熟睡,对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然后将凶器扔在村东小庙后的路边,身揣400元钱和身份证,骑着三轮车,带着被子,逃离了家乡。
13年来,他以捡破烂为生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换二代身份证。
冤者态度:赔偿听从上级安排
5月12日,记者在商丘柘城县老王集乡余庙村的余方新家中,见到了正在接受媒体采访的赵作海。在谈及以后有什么打算时,赵作海淡定地说,会把四个孩子领回来抚养,利用国家赔偿金给孩子们娶媳妇、盖房子,在家好好种地。
采访中得知,自从赵作海入狱以后,妻子就改嫁了,两个孩子给了别人,另外两个由自己的大嫂照顾,现在有两个孩子在北京打工。据赵作海说,他在监狱11年,只有2009年自己的二儿子看望过自己。不明真相的儿子,非常痛恨父亲,当时扔下800元钱没说一句话就走了。在外打工的孩子,前几天得知他出狱,又无罪释放,打来电话询问,他们失声痛哭。
赵作海告诉记者,无罪获释后,他并没有回自己的老家,而是找到自己的妹夫一同去了山东,去看望自己在外打工的妹妹。11年没有相见,兄妹俩抱头大哭。
当问到是不是欠赵振裳1800元钱,以及自己是不是被赵振裳砍了一刀以后,赵作海摇了摇手,表示自己不想再提过去这些往事。他只是说自己憎恨曾经把自己屈打成招的警员,自己并不在乎赔多少钱,赔偿问题完全听从上级的安排。但他一再说,希望把那些对自己刑讯逼供的警员撤掉。
对话:他们用鞭炮炸我的头
他愿意提到自己曾经挨打,说到激动处,站起来缩着身子和手,演示着怎么被铐在凳子上、怎么被打。
他不愿意提追责。他总说,“我不懂,那是公家的事情,公家说怎样就怎样。”
记者:你当时在派出所两天,在县公安局一个多月,在哪里挨打了?
赵作海:都挨打了。在刑警队挨打最厉害。
记者:你还记得怎么打你吗?
赵作海:拳打脚踢,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你看我头上的伤,这是用枪头打的,留下了疤。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得头发晕。他们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
记者:疼吗?
赵作海:直接放头上咋不疼呢。炸一下炸一下的,让你没法睡觉。他们还用开水兑上啥药给我喝,一喝就不知道了。用脚跺我,我动不了,连站都站不起来。
记者:受得了吗?
赵作海:受不了咋办啊?他叫你死,你就该死。当时刑警队一个人跟我说,你不招,开个小车拉你出去,站在车门我一脚把你踢下去,然后给你一枪,我就说你逃跑了。当时打得我真是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
真是搁不住(受不了)打得狠。我就跟你们说,这么打你们,你们也要承认。我后来说,不要打了,让我说啥我说啥。
记者:口供都是他们让你说的?
赵作海:他们教我说的。
记者:在你的口供里,尸体在哪里,有两次供述,一次说是扔到河里了,一次说埋了,这也是他们教的?
赵作海:我胡乱说的,都是假的。他们问我,尸体弄哪里去了,我打得受不了,就胡乱说。
记者:当时打你的有几个人?
赵作海:四五个人。是谁我都忘了,12年了,其中一个主要的(当时)30来岁。
记者:这么多年,想起这件事,你觉得自己冤枉吗?
赵作海:能不想吗?我冤枉啊。我脑子里转圈想着这个事情。我知道冤,冤有什么办法?墙倒一路都歪。所有人都不相信我。
记者:你在法庭上说过冤枉吗?
赵作海:我敢说吗?我说了他们再打我怎么办。就是前几天,我们监狱里的干部,因为这个事情来重新问我,我都不敢说。后来干部非问我,他说你说实话吧,不说实话,你还想不想出去了。我才一五一十地说了。
记者:这些年在监狱里想的最多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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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杀妻冤案获赔近46万
佘祥林,生于1966年,荆门市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1994年1月20日,佘妻张在玉失踪;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被捕;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他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被关押11年后,就在还差4个月就刑满释放时,2005年3月28日,其妻张在玉突然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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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46次买过期咸鸭蛋索赔4.6万,法院支持吗? (四)
答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男子张某分46次购买过期咸鸭蛋,后张某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请求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退还自己购物款101.20元,并由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通过男子的行为举止来看,男子是毫无疑问的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知假买假是否可以适用10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46枚咸鸭蛋,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故原告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退款退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张某于2日内分46次结算购买46枚咸鸭蛋,并据此主张按照每枚咸鸭蛋赔偿1000元为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6000元,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赔偿原告1012元;原告返还被告熟散装咸鸭蛋46枚。
“知假买假”是对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通俗说法,不能一概认定“知假买假”者都不属于消费者。现实生活中,有的消费者虽然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但仍然愿意购买、消费。动机具有复杂性、多重性、隐蔽性,在实践中较难审查和认定,这是造成之前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重要原因。对物品的“真假”是否明知,不是认定消费者的必要考虑因素。
因老公和闺蜜发生关系,闺蜜拒还46万欠款,现在该咋办? (五)
答当然是寻求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了!46万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这么多钱不是你说不还就不还的?
一.专挑闺蜜下手,借大额钱财拒还都说这女人要防火防盗防闺蜜,这不,发生在河南郑州的一起事件让所有人都替“闺蜜”这个词感到汗颜。李女士与黄女士都有一个最好的闺蜜,这个闺蜜就是牛女士。李、黄二人是否互相认识尚且不知。但李女士与黄女士都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将钱借给了她们自认为好到不能再好的闺蜜牛女士手里。
黄女士前前后后共计借给牛女士42万元。最终得到的结果是被拉黑。而牛女士的另一位“最好的闺蜜”李女士本来只借了牛女士15万元,但在其向闺蜜牛女士索要欠款的过程中发现,牛女士不仅不归还欠款,还与其丈夫发生了关系,并且其丈夫还通过贷款的方式,又借了牛女士31万。此举不禁让网友们感叹,这都是些什么家庭,随随便便就往外借几十万,都是家里有矿的吗?
言归正传,如果说黄女士借出42万拿不回来还只能将牛女士归为“老赖”一列的话,那么李女士的遭遇就不禁让人感到同情了。钱也没了,老公也出轨了,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不说,老公还是贷款借的钱,这日子眼看是没法过了,黄女士与李女士选择上门追讨。但显然,正如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一样,一个铁了心不想还钱的人,又怎么会因为你上门来追讨,就归还钱财呢?于是可怜的黄女士不仅钱没要回来,还被欠钱的人给打了。
二.闺蜜拒不还款,还反咬一口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相比较于动物,有着理性与底线,但当人的底线消失,做出有违人性伦理的事情,那么人也就不能再称之为人。显然,这位全世界最好的闺蜜——牛女士,就已经不配称之为人了,都说这年头欠钱的是大爷,牛女士用实际行动向全世界昭告,欠钱的人到底有多牛(看人家这姓氏,人如其名)。
不仅如此,这位牛女士更可怕的地方在于其还有个弟弟,牛女士在欠钱不还的同时,其弟弟还不断骚扰李女士与黄女士,咱也不知道就这么一家子,怎么会有人傻到借给她高达40余万元,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真正的“友情”?
不过话说回来,目前想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钱,无论是李女士还是黄女士都只有借助法律的力量,只不过像牛女士这样的人,八成会被列入“老赖”黑名单,到底什么时候能还钱,就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吧。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说实话遭索赔46万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天枢律网 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