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一)

贡献者回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精神,中央财政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选择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试点,有步骤地剥离重点大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老工业基地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优先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 (二)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以及对低丰度油田开发,在地方具备承受能力的条件下,适当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实施提高固定资源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中央政府在一般转移支持时适当考虑对老工业基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地方财政减收的因素。 (三)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安排,要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参股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豁免。 (五)凡符合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东北地区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除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对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现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什么投资东北 (二)
贡献者回答投资东北的理由 一、东北地区资源丰富,具备巨大的发展潜力。
东北地区拥有广阔的平原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矿产、农业、林业等。这使得东北地区在基础设施、能源、农业等多个领域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东北地区还拥有一定的工业基础,特别是在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具有优势。这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机会。 二、东北地区市场广阔,消费潜力巨大。
东北地区人口众多,消费市场庞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费能力也在不断提升。这为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特别是在零售、餐饮、旅游、文化娱乐等领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三、东北地区政策优惠,投资环境优良。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东北地区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政策优惠等。这些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东北地区政府效率较高,服务体系完善,为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服务和支持。 四、东北地区正在经历经济转型,孕育新的增长点。
东北地区正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兴产业,如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等。这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机会。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的加速,东北地区的新经济领域将孕育出更多的增长点和商机。 综上所述,投资东北地区具有诸多优势,包括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政策优惠以及经济转型带来的机遇。这些因素使得东北地区成为投资者不可忽视的投资热点。
东北振兴的困难在哪里? (三)
贡献者回答东北振兴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倾斜不足:
税收优惠缺乏:与西部地区如成都、重庆、西安等地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东北地区在税收上并未得到同等的优惠待遇,税率相对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经济发展活力。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缺失:西部已经拥有多个国家中心城市,而东北地区尚无此荣誉,这影响了其在国家经济发展格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经济环境挑战:
老旧设备问题:东北地区在历史上曾大量使用老旧设备,这些设备的更新和升级需要巨额资金投入,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沉重负担。税收负担重:相对较高的税率使得企业在东北地区的发展成本增加,影响了其投资意愿和竞争力。经济转型困难:东北地区长期以重工业为主导,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转型成为一大难题,需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模式。
地理位置和市场联系:
地理位置偏远:与西部地区相比,东北地区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与主要市场的联系不够紧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经济发展的和规模。市场联系不足: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东北地区在拓展国内外市场方面面临较大挑战,需要加大市场开拓和营销力度。
综上所述,东北振兴的困难主要体现在政策倾斜不足、经济环境挑战以及地理位置和市场联系等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层面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同时东北地区自身也需要加强改革和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东北的林业政策? (四)
贡献者回答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促使我国国民经济全面、稳健、协调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中央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方面已经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为东北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基础。建立符合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税收政策体系,保持和加强国家对林业的支持力度,是解决森工企业面临的困难,振兴森工企业发展重要因素。我们在减轻林业税费负担,继续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免征农林特产税和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就继续加强对森工企业税收政策的扶持提出如下建议:1.在2005年后,应继续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按照财税[20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次小薪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根据国家实施天保工程的要求和我国建设生态林业的需要,应在2005年以后应继续执行这个政策。这样有利于减少天然林资源消耗,充分利用有限的木材资源。2.增加增值税计征即退项目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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