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作为税收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税收征收、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相关从业者及纳税人提供参考。
一、引言
营业税,作为我国重要税种之一,自其诞生以来,在调节经济、筹集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随之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求。本文旨在探讨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应税劳务范围
<标签>应税劳务标签>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劳务主要涵盖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七大行业。这些行业的劳务输出,若属于有偿提供,则均需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加工和修理、修配等劳务并不属于应税劳务的范畴,而是被归为非应税劳务。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提供应税劳务的具体情形,包括劳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的、无形资产转让接受方在境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土地在境内的,以及不动产销售或出租在境内的等。这些规定确保了税收征收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三、混合销售行为
<标签>混合销售行为标签>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销售。对于这类行为,实施细则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性质进行了区分对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被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被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别核算问题,实施细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若同时经营应税劳务和货物销售,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税务机关将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并据此征收相应的税款。
四、折扣与折让的处理
<标签>折扣与折让标签>在营业税征收过程中,折扣与折让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环节。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纳税人通过虚开折扣发票等手段逃避税收的行为。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的区别。销售折扣是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销售折让则是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价格减让。在税收征收上,折扣与折让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纳税人应准确区分并妥善处理。
五、其他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内容外,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还涵盖了诸多其他相关规定。例如,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也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等。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建筑业营业额的计算、娱乐业营业额的构成、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规定等进行了详细说明。这些规定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确保了税收征收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六、结语
综上所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作为税收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税收征收、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实施细则也将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求。纳税人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动态,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地税有起征点吗? (一)
贡献者回答地税当然有起征点,营业税属于地税的征税范围,汗蒸馆按“营业税-服务业”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据我所知,除青海等少数几个西部省份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营业税的起征点都为月营业额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08修订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五条的规定,“残疾人员的所得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作为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将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你的定额。所谓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就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是通过实地调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方法核定定额: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按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从业人员人数核定; 8、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因此,地税机关将会以书面的形式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你执行。《核定定额通知书》的内容,除地税机关根据上述办法核定的营业额外,就是告知你具体的征税标准,标准如下: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依照5%的税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额依照7%的税率征收; 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照1%的征收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一般采取附征的办法,其附征率,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一般在1%-5%之间,普遍在2%左右,个人所得税则按营业收入依照核定的附征率征收。 当然,对残疾人在核定定额时,地税机关会考虑营业税就个人劳务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因素核定定额的, 如果你对地税机关核定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会派员进行调查,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你是否调整定额。 如果你的营业额每月不超过5000元,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将按照核定程序核定你的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给你。如果地税机关没有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的话,哪怕你确实未达到5000元,也得按税务机关《核定定额通知书》的内容缴纳税款。这一条是很关键的。 但愿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通过百度Hi交流,我乐意回答!
服务业里营业税兼营业务与增值税兼营业务是如何区分的 (二)
贡献者回答1.准确界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首先,应深入了解企业兼营业务的性质,确定企业主体是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其次,稽查有关的账簿记录,查看企业的经营业务中有无同时涉及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果有,则需进一步分清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两种业务具有从属性质的“一项销售”,兼营非应税劳务则是两种业务互不相关的“两种销售”。由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行为在税务处理方法上的不同,二者税收负担差异较大,所以纳税人往往设法混淆这两种行为,将混合销售行为视作兼营行为申报缴纳营业税,在稽查中应特别注意。具体稽查方法如下: (1)对兼营业务项目的分析。 ①查看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了解被查企业的主营和兼营项目。 ②稽查企业有无在兼营项目包含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在企业主营业务中核算,记入“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在企业附营业务中核算,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在审查时,可选择“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贷方发生额较大的经济业务,查阅其记账凭证和审核原始凭证,掌握企业日常开展兼营业务项目的内容;再通过调查了解、审阅分析,揭示兼营业务项目与被查企业的主要产品货物销售行为的相关程度,如果发现产品销售行为的内容与兼营项目内容一致,则可能存在化混合销售为兼营的情况。 (2)销售对象、债权关系、现金流量的分析。如果在兼营项目的分析中发现可能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则应进一步对销售对象、债权关系、现金流量加以分析确认。 根据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经济业务引起的两个不同性质收入的原理,可经得到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销售服务的对象是惟一的,其债权债务关系是统一的,所欠款项单位是同一单位或个人,现金流量的流入方向也是一致的。所以,可以通过稽查销售行为发生时开具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台头(购货单位)是否是一家,也可以通过稽查客户未付款而暂挂在“应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中所标明的某单位的名称来肯定是否存在一笔收入作两笔记的情况,例如,发现一笔产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一甲单位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又发现一笔兼营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甲单位 贷:其他业务收入 则可以看出,销售给同一单位的销售货物,在核算时作两种不同的收入处理,应详细审查企业是否将混合销售收入作为兼营业务处理。 从客户支付款项结算凭证中的付款单位名称是否相同,也可断定现金流入的方向是否都是被查企业。 (3)运用稽查价外费用的方法。有些企业的混合销售业务量较小,会计人员往往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是将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价款,用红字冲减有关成本、费用账户。例如,企业销售产品代为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收入,代为安装、调试收取的安装调试费用等,会计上往往以红字冲减“产品销售收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科目,稽查方法与价外费用的稽查方法“对价外费用的稽查”相同。 (4)对关联企业的稽查。企业为隐瞒混合销售行为,有时会利用其关联企业,将货物的增值额让渡给经营非应税劳务的关联企业,或重新成立一家名为独立、实则仍属一家的关联企业,并将一笔业务人为的分离成由两个企业完成的两项业务,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某机械厂水泥生产线的专用设备,年销售额6000多万元,因水泥生产线的专用设备安装工程工作量占有较大比重,该机械厂在内部设立了一个机械设备安装部,并将销售价款和安装收入分离开来,变混合销售为兼营项目,对这种情况,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稽查: ①审查关联企业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关联企业提供有效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稽查其注册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 ②审查对外的独立性。稽查经营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独立,与政府部门、主管职能部门关系是否独立,稽查该关系联企业是否是真正独立的单位。
财税[2006]177号是否作废? (三)
贡献者回答1,财税[2006]177号已经失效。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建筑业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具体变动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无论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四、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五,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说,变化较大需要引起重视的还有: 1、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价外费用包括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价外费用就是增值税、营业税税法规定除货物、应税劳务价款以外所收取的款项,具体为: 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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