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哪些罪犯不适用死刑 (一)

法律规定哪些罪犯不适用死刑

优质回答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一、哪些罪犯不适用死刑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二、死刑的核准部门是哪里

【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六条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七十七条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适用死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不能适用,另一种则是相对不能适用。当然,这里不适用死刑就包括了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一般对于审判的时候年龄已经达到75周岁的人,除非是通过特别残忍的手段导致他人死亡的,则一般是不适用死刑。

关于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 (二)

优质回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罪犯无法自行选择死刑的执行方式。死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这一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现行的死刑执行方式包括枪决和注射。尽管法律中提到了“等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方式是目前最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程序的严谨态度,以及对人权保障的重视。

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不仅关乎法律的公正性,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虽然法律允许未来采用其他方法,但至今为止,我国并未启用新的执行方式。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我国对死刑执行方式选择的慎重态度。

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法律程序中极为关键的一环。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判决,也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同时也保证了执行过程的高效和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未来可能会出现新的执行方式,但这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广泛的公众讨论。

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关乎法律的公正性,更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尽管法律中提到未来可能采用新的执行方式,但目前我国仍坚持传统的枪决和注射方式,这不仅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也体现了对生命的敬畏。

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也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也在不断进步,未来可能会出现新的执行方式,但这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广泛的公众讨论。我国目前坚持传统的枪决和注射方式,这不仅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法律是如何规定死刑执行变更的 (三)

优质回答《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将停止死刑执行的原因立即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死刑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四)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死刑宣判之后的执行程序是这样的: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然后由下级人民法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临场监督;再在执行时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最后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进行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中国死刑法律规定。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