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定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 2、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 3、刑事诉讼法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 4、什么情况下法院指定辩护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法定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一)

最佳答案法定指定辩护的情形有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或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没有能力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都应该为其指定辩护。
一、法定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具体而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指定辩护的时间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认为指定辩护的时间应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理由如下:
首先,委托辩护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时间极为短促,最早也得在开庭前10日,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介入程序上,委托辩护在时间上早于指定辩护,两类辩护规定不平等,显失公平。
其次,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三种:一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二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此可见,设定指定辩护的目的是为那些弱势群体以及可能被处极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好地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但刑诉法将指定辩护局限在审判阶段,在至多10日的短短时间里,要求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经济因素的制约下,去调查清楚那些相比之下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案件事实,这是不现实的。这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辩护律师只是走走过场,而使指定辩护流于形式,显然,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居中裁判,应不偏不倚,在案件审判前不应作出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判断,不然,会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公诉人以及社会各界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法院未经审理之前便初步认定被告人死刑,致使人民法院有“先入为主”之嫌。这是违反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
实际上,法定指定辩护的这些情形都具有鲜明的特征,犯罪嫌疑人自己及家庭情况非常的特殊,而且指定辩护不同于委托辩护,因为一般的委托辩护是在当事人知道有可能涉嫌刑事案件的时候就可以形成委托关系了,但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话,指定辩护是从庭审开始之后辩护人才会介入的。
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二)
最佳答案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不适用死刑。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
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不适用死刑。二审的死刑辩护,一般都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上诉主要为了“免死”,故二审的辩护主要是针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找出有利的,一审没被法院或被法院故意忽略的量刑情节,证明案件严重程度,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但却不必被判立即执行,建议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达到保命的目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刑事诉讼法》委托辩护人的最新规定是:关于委托的辩护人的范围以及主体的限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委托辩护的规定中,我国的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一人或二人担任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分别聘请一人或二人为辩护人。 一、刑事诉讼法委托辩护人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解读】本条含有四层意思:
第一,有权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这种委托权是辩护权不可分割。
第二,限定辩护人的人数,即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一人或二人担任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分别聘请一人或二人为辩护人。这样规定,只许请一个辩护人或太少,或请很多辩护人,比便于操作。
第三,规定以下三种人担任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等。亲友,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亲属包含近亲及远亲。
第四,规定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即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是指经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判处罚金未缴纳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指依照法律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和依照法律被治安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的人。曾经被判处刑罚或者治安拘留等处罚已执行完毕,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被解除的不在此限。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的法律变化
1,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由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被侦查机关第一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称谓发生变化。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旧法中的这一规定,对侦查阶段的律师作用进行了限制,且不称为“辩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辩护人发挥其职责的时间只能在“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
也就是说,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委托的(包括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还可以进行除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之外的,其他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什么情况下法院指定辩护 (四)
最佳答案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况是: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天枢律网 希望法定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