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地能否调整的规定。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和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对承包土地的调整较为频繁,不少地方几年进行一次小调整,有的村甚至把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打乱重新发包,不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此外,随意调整土地,也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容易造成短期效应,是对土地生产力的破坏。还有的地方发包方利用调整土地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的要求,本条第1款对承包土地的调整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维护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同时也应当看到,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在这样长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难以做到。如果出现个别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仍然不允许对承包地进行小调整,将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将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既有悖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小调整。

对此,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小调整”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成员或者2/3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机动地如何确权 (二)

贡献者回答农村机动地的确权方式主要依据其使用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一、机动地用于调整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的确权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主要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当机动地被依法合规地承包给了新增人口时,应当按家庭承包方式确地确权到户,并为这些新增人口的承包户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已承包土地上出现机动地情形的确权处理

在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如果农户已取得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又出现了机动地的情形,这些机动地不能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此时,这些机动地应依法依规用于调整土地或分配给新增人口,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确地确权到户,同时为新承包户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确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确保合规性:机动地的确权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操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确权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确保公平公正。保护农民权益:在确权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农村机动地的确权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但总体上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法26条的内容是什么?谁说说看?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如下: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这一规定强调了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在承包期内,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地。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处理:

如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体现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处理:

如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则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若承包方不交回,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一规定考虑了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变更。

承包方交回或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的补偿:

在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如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了土地生产能力,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保障了承包方在土地投入上的合法权益。

重点内容:本条法规旨在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考虑了城乡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发展的影响,对承包地收回的不同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可擅自回收承包地,以确保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害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此项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点:1. 严格限制发包方回收承包地的权力;2. 切实保障承包方享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值得注意的是,仅为对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简要解读,实际法律操作过程中,还需结合其他相关法规以及具体案例进行综合考虑。若您对此条款仍存疑问,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深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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