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顶层设计。

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进行顶层设计
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级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作为连接中央政府与民众的桥梁,各级地方政府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顶层设计上,地方政府需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发展战略与政策措施,以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地与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探讨地方政府在顶层设计中的实践与思考。
一、理解“因地制宜”的核心内涵
因地制宜,简而言之,就是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文化背景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发展策略。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这意味着在顶层设计时,必须深入调研、科学分析,准确把握本地的特色与优势,避免“一刀切”的政策模式。例如,东部地区凭借其开放优势和经济基础,可以更加注重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而中西部地区则需利用资源优势,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缩小与东部的差距。通过因地制宜,地方政府能够确保顶层设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顶层设计需注重创新与协同
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地方政府进行顶层设计时还需注重创新与协同。创新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创新活动,构建开放包容的创新生态系统。同时,加强区域间的交流合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发展格局。比如,通过建立跨区域的产业联盟、科技创新平台,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此外,政府内部也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打破信息壁垒,形成政策合力,确保顶层设计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顶层设计的执行力与评估机制
顶层设计再完美,如果缺乏有效的执行与评估机制,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地方政府在顶层设计中,必须强化执行力建设,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确保政策措施的落地见效。同时,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优化策略。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公众参与等方式,增强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顶层设计的持续改进提供依据。此外,加强政务公开,提升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也是提升执行力的重要途径。
总之,地方政府在顶层设计中坚持因地制宜,是推动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通过深入理解地区特色,注重创新与协同,强化执行力与评估机制,地方政府能够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发展战略,为区域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未来,随着国内外环境的不断变化,地方政府还需持续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完善顶层设计体系,
- 1、保障性租赁住房:从哪里来,该向哪里去
- 2、智慧社区平台的应用场景有哪些如何更好地建设智慧社区平台
- 3、根据教师法的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谁确定并予以保障
- 4、黄河保护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 5、产业园项目建设需要什么审批?
则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顶层设计。的相关问答
保障性租赁住房:从哪里来,该向哪里去 (一)
答近年来,我国住房保障工作的力度持续加大,内容不断丰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这方面制度建构探索的最新进展。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是多年来以国办名义为单个保障性住房品种单独发出的高规格政策文件。
《意见》要求,各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对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出,不仅为中国住房保障体系注入了新的元素和体现了新的理念思维,对中国租赁住房体系有着划时代的意义,甚至还将对整个中国住房体系发生深远和深刻的影响。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成为国家战略的确认过程
2020年11月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就已经有“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这个提法。2020年11月17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的王蒙徽部长《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一文中提出,扩大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并要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成分。
2020年12月3日,韩正副总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座谈会中强调,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着力点,完善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2020年12月18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关于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论述中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2020年12月21日举行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被列为全国住建系统2021年的重要工作内容。
今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也专门提到,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的供给。在两会闭幕后发布的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文件中明确指出,“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新市民住房问题”。住建部官网披露,今年4-5月住建部多次召开累计有40多个城市政府及住建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题工作座谈会,住建部领导在会上指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6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一系列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政策措施。
国办发[2021]22号文,正是对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落实与部署,不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目标内涵、功能定位、发展方式和支持政策等多方面都做了界定,还明确提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这就从国家层面正式确认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以“三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文件还特别强调,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充分说明了这个工作的战略意义。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理念创新及必要性
近期所提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之前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有所不同,体现了一些在住房保障顶层设计中新的理念与思路创新。
传统的保障性住房,虽然也有很大一部分是配租型,如廉租房、公租房,但都是主要面向城市中本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所谓“双困”家庭的托底保障,是狭义上的住房保障。廉租房自不必说,一直明确定性是托底性质的保障房。即使“十二五”之后才推广普及、覆盖人群范围相对广一些的公租房,也是以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为主。如2010年6月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2019年5月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建保[2019]55号),都明确指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重点是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仍然是一种“补位”式兜底式保障。
但近期所强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则可以清晰看出,在面向人群和政策目标都有所不同,侧重点更多放在了新市民和青年人这个群体,是更广意义上的住房保障,而且明确与推动城镇化进程相联系,所以是一种发展型保障。
近期不少学者在研究中国的减贫政策已经提出,中国政府对贫困的治理模式是一种发展型扶贫,强调对被救助者的“可行能力”的扩展,这是对西方“政治功利化”福利政策理念的超越。换句话说,中国减贫之所以成功,在于一直强调,不仅要输血,更要造血。同样可以认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较之传统保障性住房在面向人群和功能目标上的变化,体现了中国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已超越托底思维,而越来越看重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结合。
当然,这个转变,也体现了与历史的延续和传承。2007年以来国家对住房保障体系的大力建设,使得我国保障性住房存量快速增加、住房保障覆盖人群日益扩大。据权威部门资料,从2008到2020年,全国各类棚户区住房开工累计5000多万套,上亿居民“出棚进楼”。此外,截至2020年底,全国累计2200多万困难群众领取了租赁补贴。可以说,大多数城市的本地收入与住房双困家庭的住房条件已经得到了根本性改善。同时,住房保障的方式和渠道日趋多元,住房保障的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对住房保障的认识也日益深刻。如同扶贫攻坚基本完成和决胜全面小康取得了决定性成就之后,经济社会发展还要朝着深层次和更高质量开启新征程。五大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环境下的国际国内双循环战略,也都对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些都使得政府今天有底气也有责任超越托底式住房保障,走向发展式住房保障。
新型城镇化的灵魂是以人为本,人民城市的理念近年来也越来越深入人心,而所谓以人为本和人民城市,说到底是都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每个人的“自由度”和“行动空间”,而这就要从保障每个人的发展权利、增进其发展能力做起。住房是联系个人与社会的关键性纽带,住房保障在落实发展权利、促进发展能力方面有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对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一种社会投资,早投入早收益。如果等新市民和青年人因为住房问题解决看不到希望而产生倦怠、“躺平”甚至抱怨不满的加速累积,再进行投入,则社会成本会高很多。
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若干建议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了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达到更好的施策效能,笔者以为,还有几方面的工作可以继续深化:
首先,更好处理好“有形”与“无形”的关系。
即当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候,不仅要重视有形的房屋的建设,更要注意无形的发展机会的培育。为此,当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仅要特别注意选址问题、交通便利性和加强公共设施配套,还要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动租赁赋权和落实租购同权,逐步让承租人与购房人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这才能让受助者通过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平等享有而得到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同时让“租购并举”真正成为现实。即重点要从“房”转向“人”。
客观来说,由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很多将基于非居住存量地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的改建来供给,公共设施配套的硬件方面可能会先天存在一些先天难以弥补的短板,并且经常还会有很多制度政策约束,由此可能更加需要高度重视公共服务的配置和权利平等。此外,还要高度注意社区建设问题,要特别注重与社区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结合,增进不同阶层人士的混居,促进新市民和青年人在社会空间上的融合嵌入和增进其社会资本积累,以此提升其的自我实现。
其次,要处理好“长期”和“短期”的关系。
发展住房保障体系是长久大计,是国家的社会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但具体到一个城市特定区域地段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布局,则需要兼顾解决当下燃眉之急和地段长期发展需求,注意不能因为当下住房问题的解决而给该地段区域的未来发展潜力带来损害。
我国城镇化总体上还处于深化爬坡阶段,不少人口集聚能力强的城市仍在持续扩张中,一些地段区域,当下适合布局为保障性租赁居住社区,但在未来不久,可能在其他用途上会产生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这意味着,在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候,要有前瞻性眼光,留有灵活性,不仅要尽可能以存量房改建为主,即使以存量地新建,比如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也建议多考虑装配式住宅,建筑寿命20-30年,能满足阶段性居住需求即可。
第三,要处理好“规范”和“创新”的关系。
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其基本内涵,需要有顶层设计,但不同城市不同时期会有所不同,各地的需求也会有很大差别。《意见》强调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同时也就给各个城市政府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进行更多基层创新的空间。
其实,各种的存量地新建和存量房改建、将租赁型保障房委托民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等做法,最初都是来自各地的基层实践创新,在试点经验经过总结提炼和推广检验后,才逐步成为国家层面的政策安排。在中央政府在做好底线调控和有效建立群体满意度考核机制的基础上,具体的规划布局、比例比重、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等,都可以充分放权,交由地方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组织协商协同,找到最适合当地情况、与当地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更加匹配的实施方案。
第四,强化多策合一。
城市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社会,各个社会政策都不能是孤立推进,需要与其他政策协同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非常需要强化跨部门协同,与城市发展、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外来人口市民化、新市民劳动技能培训、打造生育友好型城市乃至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等工作有机结合,这意味着着需要以很高智慧和创新精神来推动城市空间的多用途复合利用和空间置换。此外还要以多元主体协同精神和人民城市共建共享共治的理念,在城市治理和社区治理中进行多维度多层面创新,推动新市民和青年人更快更紧密融入到城市主体社会网络中。
智慧社区平台的应用场景有哪些如何更好地建设智慧社区平台 (二)
答一、智慧社区平台的应用场景有哪些
智慧社区平台通过整合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了一个安全、便捷、高效的社区生态系统。在传统社区中,智能门禁系统、智能停车管理系统、设备维修、社区团购、社区安防等场景普遍存在隐患和不足。智慧社区平台的应用场景包括:
1. 智能门禁系统:利用二维码、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和验证码等技术,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出入方式。
2. 智能停车管理系统:通过智能终端系统感应登记车辆,并自动抬杆放行,减少居民停车的不便。
3. 设备维修:居民可通过手机拍照上传,实现一键修复,物业人员接收到信息后,派专业人员上门维修。
4. 社区团购:提供低价、优质、新鲜的产品,种类繁多,通过预售模式,实现价格和质量的平衡。
5. 社区安防:通过智能摄像机进行智能识别和预警,提高社区的安全性,减少人力成本。
6. 社区养老:通过一键报警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通知物业人员,提供现场援助,保障老年人的安全。
二、如何更好地建设智慧社区平台
1. 强化智慧社区平台顶层设计: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是关键,需从国家宏观政策出发,结合地方实际需求,保障平台建设有序推进,并根据项目进展状况不断更新和发展。
2. 完善社区平台配套保障机制:发挥导向和支撑作用,确保平台建设协调一致,实现整体效能。
3. 加强智慧社区数据管理:明确数据权属、利益分配、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责任,实现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完善数据资源管理标准。
4. 因地制宜开展平台建设: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明确平台数据资源的全属性,保障数据所有权的归属,发挥各方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挖掘地方优势,为城市大数据决策提供支撑。
5. 加强平台数据安全保障:落实等级保护、安全测评、电子认证、应急管理等基础制度,建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等环节的安全评估机制,明确数据安全的保护范围、主体、责任和措施,强化大数据安全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谁确定并予以保障 (三)
答根据教师法的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教师法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教师法第三十条对于教师的医疗条件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2019年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整体性制度设计,启动修订《教师法》,研制出台新时代高校、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政策文件等。
2019年,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出台加强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督促各地各校深入贯彻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细化制度举措,把准则要求转化为教师行为指南与禁行底线。
并加大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建设支持力度,推进创新编制配备,努力解决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总量不足难题,还将大力加强乡村和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为教育脱贫加油助力。
黄河保护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四)
答《黄河保护法》是在吸取、借鉴《长江保护法》立法技术,总结黄河保护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流域法、专门法、特别法,其亮点体现在十个方面。
(一)确立坚持原则。
《黄河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认为根本原则,确保了黄河流域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迈进;将“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确定为黄河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二)扩大适用范围。
《黄河保护法》适用范围不是自然流域79.5万平方千米的概念,而是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扩大了适用范围,体现了黄河流域的资源、生态、社会、文化属性,超越传统流域“水系空间”,而且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管理,涵盖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集水区域所涉及的9省72市439个县级行政区域共132万平方千米。同时,针对用水还扩充到流域外供水区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包括甘肃、内蒙古、山西、河南、山东的其他黄河供水区的县级行政区。
(三)统筹顶层设计。
《黄河保护法》在顶层设计方面下了很大功夫,有重大创新。针对黄河保护治理中面临的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等问题,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规划、政策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在法律层面有效增强黄河保护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要求通过法律规定了体制机制,有效推进黄河上中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部门间推进共同保护、协同治理。
一是健全管理体制。《黄河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审议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对地方各级政府职责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要求作出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责,从而形成中央统筹协调、部门协同配合、属地抓好落实、各方衔接有力的管理体制。
二是建立协同机制。《黄河保护法》第六条规定,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并要求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
三是完善规划体系。《黄河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使“1+N+X”规划体系法治化,并对各规划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特别是规定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第二十四条专门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四)界定管理责任。
《黄河保护法》以法律形式界定各方权责边界,是规定各方责任最多的法律之一,直接点出国务院部委13个,还涉及两个流域管理机构,有84条规定了政府相关责任及其对政府的监督,占全部122条的68.8%。其中规定国务院职责7处、统筹协调机制4处、国务院部委62处;法律赋予沿黄各省区更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约用水和防洪救灾等管理职能,实现流域治理权责统一,规定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82处,其中省级人民政府27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55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10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19处。在具体而系统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规定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政府约谈制度、向人大报告制度,增加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规定。
同时,《黄河保护法》在规定政府职责的同时,有33处条款对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的责任予以规定。如对工业企业选址、建设、取水、用水、运行、排水等各环节都有相关规定。
(五)突出重点领域。
《黄河保护法》不是面面俱到,突出了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及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这六个方面,并专章规定,共71条,占全部条文的58%。同时,在第二条规定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而使黄河保护治理各方面行为都有法可依,形成了与现有法律的互相配合、互为支撑。
(六)严格保护红线。
《黄河保护法》“明令禁止”条款17处,“不得”行为条款10处,“严格”控制、限制条款16处,还有刚性约束、强制性、红线、底线、上线、准入清单、负面清单、淘汰类目录等条款,都是非常硬性的制度,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七)强化流域管理。
《黄河保护法》第五条规定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为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提供支撑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黄河保护法》对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规定了直接职责20处,强化了黄河水利委员会在全流域防洪、监测、调度、监督等方面的职能,实现对干支流监管“一张网”全覆盖;加强全流域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实现对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条线”全畅通。特别是对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管理职责予以规定,在国家法律层面还是第一次,进一步提升了流域治理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
(八)夯实支撑基础。
《黄河保护法》多个条文规定了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调查监测评价、应急机制、信息共享、科技创新、监测网络、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等黄河保护治理的基础制度。同时,法律明确提出要建立的10项制度中,河湖长、水资源刚性约束、淤地坝、强制性用水定额、水沙统一调度等都是要求新设立的制度。
(九)健全保障制度。
《黄河保护法》规定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建立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基金、生态保护补偿等支持政策,要求加强舆论监督、表彰奖励、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执法和社会监督、约谈、定期报告等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健全了保障与监督制度。
(十)更严的法律责任。
《黄河保护法》贯彻了“要充分体现责任更大更严,违法处罚更重更硬”的要求,加大政府责任、加重企业责任,增加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规定,针对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岸线保护、违法取用水、水沙调控、河湖管理“四乱”等行为,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填补了法律空白。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取水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或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等法律责任是《黄河保护法》首次予以规定。
二是法律责任更严厉。(1)增加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规定。(2)法律责任范围宽。《黄河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虽仅13条,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3)实行双罚制行政责任。即单位违法,不仅仅由组织承担接受罚款的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给予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处分。(4)处罚力度更严。水土保持、取用水中违法行为比《水法》《水土保持法》的处罚额度大。违规取用水在法律责任13条中有4条5款。对企业违法行为,在规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公益诉讼、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将行政处罚的上限提升至500万元。(5)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4项与黄河流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有关的刑事责任。
产业园项目建设需要什么审批? (五)
答1. 项目建设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批。
2. 审批流程如下: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
3. 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 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
5. 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产业园区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区域经济的龙头,是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管理创新的主要载体。科学地评估城市在地区发展中的优劣势、潜力等因素,才能因地制宜地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而形成良好的经济运行模式和辐射效应。在此基础上,吴维海教授全面系统地讲述了产业园规划的规划依据、规划目标、收益支点、制定策略、发展现状、未来发展及存在的瓶颈。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吴维海教授以保定市谈敏产业园为例,进行了产业园规划流程的深入剖析。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由"顶层设计"转向"全面实施"的大环境下,地处"三轴"核心位置的保定市,承担着首都功能疏解、创新发展模式的责任和能力,对新兴产业和社会资本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基于对宏观环境的了解,吴维海教授划分了保定市产业园的类别,制定了相关的开发策略,包括实施分类招商,产业对接,统筹资源,强化跨区域合作等。
吴维海教授重点提到了保定市园区建设中几大重点产业链的发展策略、产业链结构和关键链条,包括新能源产业链、休闲服装产业链、现代农业产业链、绿色建材产业链、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生物医药产业链、电子信息产业链和现代服务业产业链。
如今,全国各地的产业园规划与建设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整体发展水平仍需提升。吴维海教授现场解析了一批可供借鉴的国际重量级产业园的创新模式,如硅谷产业园、日本筑波科技城等。在产业园的发展水平方面,吴维海教授创造性地提出了"生态文明"这一概念,指的是以生态利用和创新驱动为核心驱动力,达到人与自然、城市与产业完全融合的状态。但目前,我国产业园的发展与这一目标的实现还相距甚远。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则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顶层设计。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天枢律网 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