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怎么规定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 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 4、全面梳理民法典施行后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73条汇编)
-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协议管辖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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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怎么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如下:
合同约定优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那么该法院将具有管辖权。
合同无约定时的管辖:若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若合同未明确管辖法院,通常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的一种特殊情况。
多个法院管辖权冲突:如果存在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若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的处理:当合同中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时,若纠纷涉及给付货币,则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若涉及其他标的,则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况。
合同内容不明确时的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后,若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二)
贡献者回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效力问题 无效合同情形: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的施工合同无效。 中标合同优先: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时,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规划审批与合同效力: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予支持,但起诉前取得审批手续的除外。 竣工前取得资质:承包人超资质范围签订合同,但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不支持按无效合同处理。 劳务分包合同有效性: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予确认无效。 无效合同赔偿: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请求赔偿损失需证明对方过错、损失及因果关系。
二、工期问题 开工日期争议:依据开工通知、实际进场施工或其他文件及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争议:根据验收合格、提交验收报告、发包人擅自使用等情形认定竣工日期。 工期顺延争议:承包人虽未取得确认,但能证明在约定期限内申请且事由符合约定的,支持工期顺延。 工程质量争议与工期:竣工前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三、工程质量问题 承包人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且拒绝修理的,支持发包人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责任:发包人提供设计缺陷、指定不合格材料等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承担过错责任。 擅自使用与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四、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问题 结算约定优先:对工程价款结算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因设计变更导致变化的,参照当地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工程量争议:按签证文件、证据或第三方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工程质量保证金: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不影响保修义务。
五、工程鉴定问题 固定价结算不鉴定: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不支持鉴定请求。 诉前协议不鉴定:诉讼前已达成协议的,不支持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共同委托后的鉴定:共同委托咨询意见后一方不认可申请鉴定的,应予准许,但双方明确表示受该意见约束的除外。
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时,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有权请求优先受偿。 质量合格与优先受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时,承包人有权请求优先受偿。 未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未竣工但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部分,承包人有权请求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范围: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七、实际施工人及其他问题 实际施工人起诉:有权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法院应受理。 发包人责任: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时,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并判决发包人在欠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代位权诉讼: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三)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以下是关于该诉讼时效的详细解释:
起算时间: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一旦权利人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并且明确了侵害者,那么三年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最长保护期限:尽管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这是一个绝对的最长期限,旨在平衡权利人的保护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权利人合理诉求的考虑和保护。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上述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得以确立和实施。
全面梳理民法典施行后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73条汇编) (四)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汇编,以下是其中几个关键点的解析,以便理解在民法典施行后最高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指出,实际施工人通常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则旨在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权益,但其适用需严格把控,仅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涵盖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或其他复杂关系。
二、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权利
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此规则基于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和工程合格验收,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依据合同条款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的权利。
三、实际施工人参加诉讼限制
当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实际施工人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则不应受理。这一规则旨在协调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避免同一债务的重复支付,确保诉讼的一致性和效率。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这一范畴,因此不享有此项权利。这一规则旨在明确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防止权利滥用。
五、合同无效与管理费支付
合同无效时,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管理费被视为违法收益,不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则旨在遏制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六、承包人对违章建筑的权利限制
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这一规则强调了建设工程的合法性要求,确保了法律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与保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协议管辖有效吗 (五)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协议管辖无效。以下是具体分析:
专属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归类为不动产纠纷,因此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具体纠纷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均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意味着这些类型的纠纷不能通过协议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法律依据:该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原则,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该原则的具体情形。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协议管辖是无效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天枢律网 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