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合同法律性质 (一)

存款合同法律性质

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的一种协议,存款人将资金存入,机构提供存单或存折,资金由机构支配,存款人按约取款,机构需无条件支付本息。法学界对存款合同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1. 保管合同说:认为存款是货币的保管,依据《合同法》第378条,即保管货币可返还等值货币。台湾学者史尚宽指出,当资金寄托于金钱,通常视为消费寄托,虽以保管价值为主,但与保管合同本质不同。保管合同侧重转移占有权,而存款合同中货币所有权转移给金融机构。

2. 借贷合同说:主张存款本质上是借贷,金融机构可以使用存款,到期需偿还本金和利息。借贷合同以银行为主体,客户出借而非存放,且区分了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后者涉及所有权转移。然而,实践中存款机构在无客户请求时无需偿还存款,与借贷合同不同。

3. 混合合同说:认为存款合同包含委托代理、消费寄托和消费借贷等多种合同元素,但一般认为,基于存款人和金融机构的交互,消费寄托合同更符合存款合同的特性。

综合考虑,从权利义务以及货币的特殊性看,存款合同更倾向于被定性为消费寄托合同。首先,存款人通常有保管货币价值的意图,且银行业历史与词汇都反映出保管含义。其次,存款合同符合消费寄托合同的所有法律特征,如货币所有权转移、金融机构对资金的处置权等。

银行存款属于什么合同 (二)

银行存款属于服务合同。 银行存款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为其提供存款服务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与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下面是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银行存款的本质是服务合同。 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银行存款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银行作为服务提供者,接受存款人的资金存入,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利息支付、资金安全保证等。存款人则是服务的接受者,通过存款获得银行的服务。

二、银行存款合同的特点。 银行存款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双方自愿原则,存款人可以选择银行进行存款,银行也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某一存款;二是合同内容明确,包括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三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银行存款合同的法律保障。 银行存款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合同中,银行的义务是确保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而存款人的义务则是按照合同约定存入资金。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银行存款属于服务合同。个人或企业在银行存款时,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合同条款,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银行也应当履行合同约定,为存款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存款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三)

合同及信息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分析、合同文档管理以及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每一方面的内容对于合同的管理都是不可缺少的,很多时候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还要注意很多细节,从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一、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1、存款合同必须在储户将款项交付银行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才成立,实践合同泛指需要完成必要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订立的客户将资金存人存款机构,存款机构开具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存人资金由存款机构支配,存款人按照约定到存款机构支取本息,存款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无条件支付本息给存款人的协议。

3、存款合同是要式合同或实践合同。存款人与金融机构达成意向之后,还必须支付货币资金才能成立合同,这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存款本金的交付,便不可能有存款合同的成立;存款合同不成立,必定没有存款人交付存款本金的事实存在。并且,存款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必须是合法的,因为只有货币资金是合法的,存款关系才有可能是合法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合法货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伪造的、变造的货币,货币资金的来源须是拥有合法所有权或持有权的资金。从的论述可以看出,存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个是存单或存折的真实性,另一个是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存款合同的双重真实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问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综上所述,存款合同是要式合同或实践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存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中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 367条[2]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5、存款合同存款人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协议。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当事人特定。

2格式合同。

3实践性合同。

4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详细为你解说了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存款合同的性质有许多,法律特征并不是单一的。实践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是丰富的。对于存款合同与事件合同的概念有相当多的内容,不是寥寥几笔就可以概括出来的,且对于存款合同的性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认识上存在不同观点。

存款算什么合同 (四)

存款属于金融服务合同。

关于存款合同的详细解释如下:

一、存款合同的定义

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达成的约定,其中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的利率、期限等条件为存款人提供存款服务。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金融服务合同,因为它涉及到了资金的存储、利息的支付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存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存款合同通常会明确以下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存款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银行的名称、地址等。

2. 存款的种类、金额、期限。

3. 利率及计息方式。

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存款的提取、利息的支付等。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6. 争议解决的方式等。

三、合同的法律效力

存款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存款合同对于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以及规范银行的服务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合同的特性

存款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1. 双务性:即存款人和银行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 要式合同:通常需要采用银行规定的格式,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3. 实践合同:除了书面合同,还需要完成资金的存入行为,合同才开始生效。

综上所述,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服务约定,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双方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明白了存款合同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天枢律网 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