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 2、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内容
- 3、婚姻法二十一条司法解释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一)

贡献者回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如下:
婚姻无效与撤销: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亲子关系鉴定:
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且无相反证据的,法院可推定请求方主张成立。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且无相反证据的,法院同样可推定请求方主张成立。
子女抚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定重大理由外,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殊群体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并代理提起离婚诉讼。
生育权: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不动产处理: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的,另一方不得追回;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赔偿。
养老保险金:
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主张分割实际缴付部分。
财产分割协议:
以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反悔的,法院应认定协议未生效,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起诉离婚时另一方不得请求分割;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用于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可按协议处理;双方均有过错情形的,不得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依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内容 (二)
贡献者回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新婚姻法解释三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一、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理解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主要规定了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款中的“出资”亦同第一款为全额出资。既然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可以理解为不动产是双方父母资产的转化,而双方父母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在没有当事人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夫妻按照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不动产也相对公平。
婚姻法二十一条司法解释 (三)
贡献者回答1.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 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 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 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5.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
6. 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帮助。
7. 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自愿给予经济帮助,法律并不干预。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义务。
8. 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10. 父母不但要对未成年子女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教育,同时为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学习和受教育提供应有的物质条件。
11. 如果父或母一方丧失抚养能力,如身患重病,完全丧失劳动或自理能力,可由另一方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和责任。
12. 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
13. 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15. 父母抚养教育了子女,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民族培养了后代,他们理应得到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
16.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7.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赡养老人还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
18.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9.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还应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20. 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21.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其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2.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3.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24.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25. 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
26.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 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28. 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9. 本条第四款特别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溺婴不仅仅指父母用水溺杀自己的婴儿,父母杀死自己的婴儿的行为都属于溺婴,包括将婴儿用手扼死、用绳索勒死、活埋、闷死、饿死或冻死等行为。
30. 弃婴是指父母对自己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198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1. 本次修改婚姻法,又增加了禁止弃婴的规定。溺婴和弃婴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的。
32.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漫长的历史时期,有些劳动人民因为生活窘迫,无力抚养子女而被迫溺婴或者弃婴。
33. 还由于存在着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在生育问题上重男轻女,因而溺、弃女婴较多。
34.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溺婴和弃婴的现象已大为减少,但并未完全绝迹。
35. 目前,仍有人出于传统偏见,为了想生男孩而溺、弃女婴,有的为了逃避抚养责任而抛弃患有先天性疾病、残疾的婴儿。
36. 认真贯彻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婴儿的生命、实行计划生育具有重要意义。
37.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除本法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中也规定,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子女;禁止溺婴和弃婴。
38.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之时开始,不论男婴、女婴,不论是否患有重病、是否有残疾,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溺婴属于杀人罪,应被判处三年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40. 弃婴构成遗弃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1. 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如属于虐待,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婴儿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2. 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本条适用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继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43.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天枢律网 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