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夫妻按份共有,离婚时候如何分 (一)

答离婚时,对于房产证上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其分割不以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准,而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无书面约定的情况: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房产的产权比例,即使房产证上登记为按份共有,在离婚时,该房产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这是因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协定,即债的关系,不能用物权比例替代债的约定。在上述案例中,尽管房产证上登记为男方70%,女方30%,但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因此男方70%的物权和女方30%的物权在离婚时均应视为婚后共同取得,最终双方各自分得50%。
有书面约定的情况: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书面约定了房产的产权比例,那么在离婚时,应按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房产证上的登记份额仅起到物权对外公示的作用,不影响夫妻双方内部的约定。
总结: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应首先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有书面约定。 如无书面约定,即使房产证上登记为按份共有,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 如有书面约定,则应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二)
答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在离婚时,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但若存在新的约定,则应按照新的约定进行产权分割。具体说明如下:
按份共有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在购买不动产后,若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明确记载各自享有的份额,这表示双方已经作出了相关约定的意思表示,并且该协议在事实上已经履行完毕。此时,按份共有的产权状态已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
新的约定的效力:虽然不动产权属证书中记载了双方的份额,但若双方之后存在新的约定,即使未经物权变动手续,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夫妻之间,这种新的约定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因此,在离婚时,不应仅仅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所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而应首先查看是否存在新的约定,并按照新的约定进行产权分割。
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立法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因此,在离婚时,应首先判断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已经通过约定变为了按份共有财产,再据此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以及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适用情况。
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离婚了怎么办 (三)
答房产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就属于共同房产,共同房产的分割方式有以下三种: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实际分配,双方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分割取得的价金,主要在共有物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价值与用途时采用;3、价值补偿,即共有物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应得的部分补偿相当的价金。
一、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离婚了怎么办
1、房产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就属于共同房产,共同房产的分割方式有以下三种: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实际分配,双方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分割取得的价金,主要在共有物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价值与用途时采用;
(3)价值补偿,即共有物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应得的部分补偿相当的价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夫妻离婚房子过户流程是怎么样的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流程是:
1、准备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
2、在公证处办理产权公证,如果有离婚判决书则无需办理,同时交付产权公证费;
3、办理房产交易转绘;
4、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5、析产登记手续办理并缴登记费;
6、取证。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四)
答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在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取决于该份额登记能否被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若份额登记可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可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订了存在财产约定意思表示的书面材料,并且在不动产登记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产权份额,或者之后没有订立新的财产协议进行变更,那么该份额登记可以被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应按照登记份额分割房屋。
若份额登记不可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不能按照登记份额分割:尽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了夫妻双方的份额,但如果缺乏相应的书面财产约定材料,或者夫妻双方之后订立了新的财产协议对之前的约定进行了变更,那么该份额登记不能被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在此情况下,离婚时不能仅依照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所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
重点内容:在判断房屋产权证中的份额登记能否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注重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签订了存在财产约定意思表示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考察在不动产登记后是否订立了新的财产协议进行变更。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按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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