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结案后对方身体又出现问题怎么办? (一)

优质回答交通事故结案后,对方身体又出现问题,后续的治疗可以找肇事方赔偿,也可以再次起诉。
法律分析
以人为本,生命权高于路权。这一条将生命权提高极高的位置,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伤害他人的身体或致人丧命,也要进行赔偿;即使爱害一方有过错,也不能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保护弱势群体。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潜在危险性,这种高速行驶的钢铁战士与人的血肉之躯相碰撞,一般说受害最大的是血肉之躯,相比之下,很明显机动车占强势,行人或非机动车自然就是弱势了,弱势方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才能体现公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不用考虑责任划分,均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责论处,按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首先要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能够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处置措施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减轻多少,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能减少,不能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结案后过了一个月对方又出现身体不适怎么办? (二)
优质回答根据您的描述,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让对方到法院起诉,申请鉴定,如果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疾病,需要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结案后对方再找麻烦怎么办 (三)
优质回答交通事故赔偿后对方再追究,交通事故达成调解书后,事故双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交管部门调解赔偿,并非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理赔
1、通知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派人了解情况;
3、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等文件材料;
4、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后,评估费用;
5、审核索赔单据;
6、审批通过后,携带相关材料领取理赔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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