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里,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网络。当某人与亲友或常规联系人失去联系,并且这种失去联系的状态持续了一定时间,无法通过电话或其他通讯手段取得直接沟通,也未通过任何第三方得知其安全状况时,通常会被认定为失联。这种情况下,亲友往往会开始感到担忧,并可能采取措施寻找此人或向相关部门报告,以确保其安全。
- 1、什么情况才算是失联
- 2、为什么现在人失踪都说成失联?
- 3、失联和失踪的法律定义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什么情况才算是失联 (一)

答找不到人并且联系不到叫失联。
定义:
法律上规定,失联2年,可定为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宣告他失踪。至于如何具体介定下落不明,可以用最通俗的想法来理解,就是离家出走,而且家人四处联系和寻找都找不到人。
认定失联情形的情况: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
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失联人员向公安报案方法及失踪人口户口注销:
报案方法:
1、直接去派出所保安即可。
2、如果失联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地派出所是可以不接受报案的。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去留行踪,这是公民的民事权利。
如果失联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失联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证据表明有遇到危险的可能性。这两种情况当地派出所必须接受报案,否则就是涉嫌违法。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失踪人口户口注销:
1、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亲人走失满两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满2年,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凭法院宣告文书,到派出所户籍室就可以办理户口注销。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为什么现在人失踪都说成失联? (二)
答“失踪”和“失联”这两个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他们俩的含义还是有很多差别的。
法律含义不同“失踪”在法律上的解释是连续失去联系超过两年。这里强调一下“连续”,这里是说这两年里不能出现间隔,如果出现则重新开始计算时间。“失联”的法律色彩没有“失踪”重。给人的感觉就像是这个人仍然活在这世上,只是失去了联系而已。这是两个词的本质区别。
亲属责任与义务不同前面说过,“失踪”更具有法律色彩。当一个人被宣布失踪时,他的亲属的有关失踪人的责任与义务就会发生变化。可以说这是一种对于失踪人与其家属权利的法律保障。而“失踪”则更多的新闻媒体网络的一种说法,对亲属的责任与义务不会产生任何变化,也就是没有法律效力。
对家属的同情可以说在具体结果出来之前,这些失联者家属不会承认,也不愿意承认自己的家人的死亡。所以当新闻媒体在报道相关情况时,会用失联这一词。对家属也算是另一种心理宽慰吧。比马航MH370飞机出事时,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件事的时候,用的就是“失联”。而对已经确定的,报道新闻时则会用死亡,多么令人心痛的一个词语!
其实,对于与亲人失去联系的家属来说,“失联”和“失踪”对于他们几乎没什么差别。他们更关注的是亲人是否还活着。
失联和失踪的法律定义 (三)
答主要区别是,指代不同、基本解释不同、特征不同,具体如下:
一、指代不同
1、失踪:指去向不明,找不到踪迹。2、失联:指失去联系的现象。
二、基本解释不同
1、失踪:不见踪迹,多指人的下落不明。
2、失联:应当随时保持与地面有通讯联络的物体,而在运行中,失去联系。
三、特征不同
1、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规定的人或者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失联:当在规定时间,不能取得联络时,可认定其“失联”。找不到人并且联系不到叫失联。法律上规定,失联2年,可定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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