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区别) (一)

答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区别如下:
同业竞争:
定义:同业竞争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该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及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判断标准:同业竞争的判断不仅依据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相似,还需要考虑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等因素。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经营上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关系,即构成同业竞争。影响:同业竞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业务稳定性。因此,在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通常会要求发行人详细说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并采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类型:关联交易的类型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影响:关联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监管机构通常会要求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披露,并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结:同业竞争主要关注的是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业务竞争关系,而关联交易则更侧重于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源或义务的转移行为。两者在定义、判断标准和影响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高管偷偷搞同业竞争公司追责难不难? (二)
答高管偷偷搞同业竞争公司追责难不难?
这期,我们分析一下让老板们闹心的“同业竞争”--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另起炉灶,和老东家做同类竞争业务的情况。一般来说,有技术门槛的、或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尚不太容易;而对于轻资产、技术门槛不算高、高度依赖客户资源的行业,这种情形就时有发生了。
法条
首先,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出现了这种禁止行为,法律上规定了“归入权”。也就是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身份与认定
首先,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认定,法律上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也就是说,如果是业务员或者部门经理,即使有这种侵权行为,也只能循劳动合同法的路线去追责,而不能直接套用公司法去追责。
因此也建议,为符合上面所说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把其他管理者,譬如总监类,界定到“公司章程规定”里。根据笔者的过往经验,法院在考察高管身份时,会重点看该人员在行使职务时,是否具备一定的影响力、领导力。即,该人员在担任某项职务期间,是否拥有一定的用人权和决定权、是否有项目的签署权和审批权。要注意的是,高管往往具有两层身份,既担任着公司法下的管理职务,也和公司存在着劳动合同法的员工关系。
因此,并非是该高管离职了就没有责任了,如果可以证明,其在原来任职的期间,已经利用了公司的资源、影响力,开展了竞争业务且损害了原公司利益,也可能被认定构成同业竞争。
关于认定标准,通过检索案例我们发现:部分的法院是看两家公司的营业范围是否有重合;而也有的法院会审查,该董事、高管实际上的经营活动是否与其任职公司为同类业务。可以这么理解,前者是形式标准、后者是实质标准。
有些法院认为,只要同业公司在董事、高管的名下,其持有着股权,就可以构成同业竞争;而也有的法院认为,如果董事、高管仅在该涉及同业竞争公司中是“一般的股东”身份、非实控人,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并没有实际上经营的,就不构成同业竞争。
公司如何追责
对于这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了归入权。归入权,是指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的交易,视为公司的交易;在这个逻辑之下,公司也自然可以要求其违法获得的竞业收入、报酬也归于公司。具体计算时,既有将同业公司利润对应该高管所持股权折算的金额归入;也有将该高管在同业活动中获取的报酬归入。可以看出,这是法律在用归入权来弥补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昔日的属下变成今日的分庭抗礼,老板心中恼怒,有的甚至想通过刑事程序“抓人”来教训一下以前的属下。这种时候,如果坐实了该董事、高管是侵占或挪用公司的财产,涉嫌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等,可以采用刑事手段;否则,还处在劳动法、公司法的领域和范畴,也就是说仅能要求董事、高管进行损害赔偿而已。
什么叫同业竞争 (三)
答同业竞争是指同一个行业内的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其主要表现为产品市场竞争、市场份额争夺、客户竞争以及价格竞争等。这些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相似或相同业务领域的公司之间,尤其是当它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直接的替代关系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各企业会通过各种策略和手段展开竞争。这种竞争在多个层面上进行,包括产品、价格、营销、技术等方面。
具体来说,同业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品市场竞争:各家企业都会通过不断提升产品的品质、功能和外观设计等,来争取消费者的青睐。同时,它们也会关注竞争对手的产品特点,以做出针对性的改进。
2. 市场份额争夺: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企业会通过各种市场营销策略来增强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例如广告、促销活动、品牌合作等。
3. 客户竞争:在客户资源的争夺上,企业会通过各种手段吸引和留住客户,包括提供优质服务、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等。
4. 价格竞争:价格也是同业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会根据市场需求、竞争对手的定价策略以及自身的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价格策略。
总的来说,同业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常态。适度的竞争有助于推动企业的创新和服务提升,从而为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但过度的竞争可能导致价格战和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这就需要行业内外共同努力,维护健康的竞争环境。对此,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都需保持警惕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业竞争有什么危害 (四)
答同业竞争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损害市场效率: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资源的浪费和配置的无序。由于竞争者众多,可能会导致过度投资、重复建设等现象,造成资源的浪费,降低市场效率。同时,无序的竞争可能导致价格战等恶性竞争手段,进一步扰乱市场秩序。
2. 削弱企业创新动力: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企业可能更多地关注短期利益,而减少在研发、创新等方面的投入。因为创新需要长期投入和承担风险,但在竞争压力下,企业可能没有足够的动力和资源去进行创新。这种短视的行为最终会影响企业的长期竞争力。 3. 限制行业健康发展:同业竞争过于激烈可能导致行业内企业过度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目标,进而损害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这种恶性竞争可能损害行业整体形象,降低消费者对行业的信任度,影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4. 影响消费者利益:过度的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下降。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降低产品质量、削减成本等不正当手段,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价格战也可能导致企业为了维持利润而削减售后服务等必要支出,影响消费者的购买体验。 总的来说,同业竞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场的活力和企业的发展,但过度的或不规范的同业竞争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损害市场效率、企业创新动力、行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合理规范和引导同业竞争是确保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公司法》股东同业竞争是什么意思 (五)
答《公司法》中股东同业竞争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公司跟本公司的经营业务是相同或者是类似的,这样一来的话,等于就直接跟公司形成了竞争关系,而且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又很容易接触到本公司一些核心的商业机密,所以同业竞争一般是被禁止的。
一、《公司法》股东同业竞争是什么意思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在同业竞争不得不解决的情形下,拟发行人应与中介机构制定出解决方案,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公司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拟上市公司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二、股东的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来讲,当然也希望本公司的经营能够越来越好,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控股股东的核心利益,可如果手下还有其他的和本公司经营业务相类似的公司,这很难避免会侵犯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的,所以和股东及高管之间可能都会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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