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提起自诉案件条件是什么
- 2、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立案后证据不足怎么办
- 3、侵占罪自诉还是公诉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提起自诉案件条件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2、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3、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4、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一、提起自诉案件条件是什么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要具备下列几个起诉的条件: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 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2、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3、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6)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5、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7、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法律中规定,如果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内的案件,如诽谤案、侮辱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等,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就是提起刑事自诉。而对于自诉案件,在法官宣判之前,都是允许当事人进行和解的。至于自诉案件的调解,只能是对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作出。
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立案后证据不足怎么办 (二)
贡献者回答证据不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主要事实材料不足以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立案后证据不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证据不足的认定方法:
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进行确定,依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综合判断: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的,即可视为证据不足。实物检验: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实物证据验证或用没有必要的证据说明各种实物的来源和去向的,均可视为证据不足。
立案后证据不足的处理方法:
依职权调查收集: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调查收集后证据充分的,应当开庭审理;仍然缺乏证据的,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强化案件公开审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公开审查评议,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消除被害人的疑虑,疏导对立不满情绪。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选择解决措施,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侵占罪自诉还是公诉 (三)
贡献者回答侵占罪是一种私权利伤害的基础性犯罪,主要涉及个人财产权的侵犯。通常情况下,侵占罪案件被设定为自诉形式,即受害者或其代理人需要自行进行起诉,而不是由公共检察机关来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受害者不主动提起诉讼,国家司法机构不会自动启动追责程序。侵占罪作为自诉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私权利伤害,即主要侵犯的是个人或私人的财产权;二是自诉形式,即需要受害者或其代理人自行起诉;三是绝对亲告罪,即公安机关无权管辖,若立案后查明符合侵占罪条件,应撤销并通知当事人向法院自诉。
侵占罪的自诉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诉案件的分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侵占案明确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畴。
2.自诉案件的特点:自诉案件由受害者或其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受害者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或判决被告人无罪。此外,自诉案件还可以和解,即受害者和被告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案件。
3.侵占罪的构成条件:侵占罪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犯罪主体必须为16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犯罪主观方面须明确知晓所侵占物品系他人所有;犯罪客观方面要求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且拒不归还的行为;最后,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侵占罪。
在实际操作中,侵占罪的自诉性质可能会遇到一些挑战。例如,受害者可能难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被告人可能利用自诉案件的特点进行拖延或逃避法律制裁。此外,由于自诉案件需要受害者或其代理人自行起诉,因此也增加了受害者的诉讼成本和负担。
尽管如此,侵占罪作为自诉案件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对受害者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鼓励受害者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自诉案件的处理,也可以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促进社会的法治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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