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
- 2、小三什么情况下不用还钱(7种出轨财产纠纷的处理情况)
- 3、上海一中院: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4、江西一保姆与雇主领证结婚后,想要分其家产,她要分家产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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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 (一)

答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精华版)
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18、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 镳 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 锱 铢 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二中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6、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小三什么情况下不用还钱(7种出轨财产纠纷的处理情况) (二)
答近日,韩剧《妻子的世界》热播,这是一场妻子复仇的大戏。丈夫出轨企业家独生女,妻子伤心愤怒之余,理智策划离婚,怒怼小三、手刃渣男、争取孩子抚养权……看得观众直呼过瘾。那么在现实中,如果婚姻遇到背叛,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一:
张帅帅和李漂亮是夫妻关系,张帅帅和第三者王美丽同居并生育一子,张帅帅用50万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王美丽名下。后张帅帅妻子李漂亮将张帅帅和王美丽二人一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张帅帅赠与王美丽房产的行为无效。
判决结果 :张帅帅赠与王美丽房产行为无效。
案例二:
张帅帅和李漂亮是夫妻关系,张帅帅和第三者王美丽同居并生育一子,张帅帅用50万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王美丽名下,张帅帅妻子李漂亮接受张帅帅在外有一子的事实,也同意张帅帅带回孩子,张帅帅遂回归家庭,后夫妻二人合计要回该处房产,遂让妻子李漂亮将张帅帅和王美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张帅帅赠与王美丽房产的行为无效。
判决结果 :张帅帅赠与王美丽房产行为无效。
简析 :张帅帅和李漂亮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款项,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张帅帅未经李漂亮同意,单方将属于与李漂亮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赠与王美丽,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向第三方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属于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一方向第三方的赠与行为事前既未征得配偶的同意,事后亦未得到配偶的追认,该行为无效。第三方获取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有人认为类似案例二情形对于第三者不公平,且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同居关系解除,女性则是白搭时光,人去财空。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此种同居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有违人们的道德标准,既然知道他人已婚还选择这种关系,即是让自我陷于不利地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三:
张帅帅与李漂亮是夫妻关系,张帅帅与第三者王美丽长期同居,后张帅帅幡然悔悟,决定与王美丽解除关系,遂写下协议给王美丽20万作为补偿金,但其一直未支付,后王美丽起诉张帅帅要求履行。
判决结果 :驳回王美丽诉讼请求。
案例四:
张帅帅与李漂亮是夫妻关系,张帅帅与第三者王美丽长期同居,后张帅帅幡然悔悟,决定与王美丽解除关系,遂给了王漂亮20万作为补偿金然后分手,后张帅帅后悔,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美丽返还。
判决结果 :驳回张帅帅诉讼请求。
简析: 现实生活中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往往以借款、欠款、分手协议等形式承诺补偿金。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此种补偿金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此种关系下的债务法律只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是因为此种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基于同居关系等给付的补偿金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因此 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能够得到支持。
案例五:
张帅帅与李漂亮是夫妻关系,张帅帅一直对第三者王美丽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后王美丽发现张帅帅已婚事实当即决定断绝关系,张帅帅深感抱歉便写下协议以20万作为补偿金,但其一直未支付,后王美丽起诉张帅帅要求其履行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 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六:
张帅帅与李漂亮是夫妻关系,张帅帅与第三者王美丽交往。李漂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王美丽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 :裁定驳回李漂亮起诉。
简析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无过错方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本案中,王美丽不是适格主体,法院驳回李漂亮起诉。
案例七:
张帅帅身患癌症,生前一直与第三者王美丽同居,张帅帅留下“遗嘱”将房产给王美丽。后王美丽拿着“遗嘱”与张帅帅妻子李漂亮及其他继承人争夺房屋继承权。
判决结果: 驳回王美丽诉讼请求
简析 :尽管公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是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明确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其他婚外情行为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一方面充分尊重并保护公民自由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同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准则,要求公民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遗赠人张帅帅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王美丽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注意: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罪与非罪的认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结语:
婚姻不是儿戏,夫妻之间需要履行忠诚义务,如果夫妻之间却已感情破裂,婚姻确实已经是名存实亡,那么一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结束婚姻关系,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不正当关系最终都是害人害己!
上海一中院: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三)
答婚姻中的财产纠葛,尤其在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上,上海一中院的审理思路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期间的所得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但房产归属的认定和分割却因购房时间、资金来源等复杂因素而变得棘手。法院审理时,首先会严谨地分析房屋的共有性质,兼顾历史背景、出资比例以及婚姻关系的持续,通过竞价、变价等策略,确保公正与平衡。
在审理过程中,家事审判理念占据了核心位置,特别强调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比如,婚前全款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会考虑赠与意图来判断归属;婚后共同出资购房,不论登记在谁名下,都被视为共有。父母的出资情况则需详细分析,通常登记一方继续偿还的贷款和增值部分,需要对共同贡献者进行补偿。对于继承或赠与的房屋,若明确给双方,则为共有,否则默认为夫妻共有。
在具体案例中,夫妻共有财产的类型涵盖了婚前双方名下、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以及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或共同还贷的房产。特殊房产如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公有租赁房,分割时遵循协议优先、照顾特定方、惩罚侵权和保持生活便利的原则。分割方式包括竞价取得、酌情补偿或直接分割。
在判决房屋产权归属时,法院倾向于考虑产权份额,但会尊重双方的协议。若无争议,可通过变价或协商出售进行分割。一方主张所有权,另一方放弃时,归属主张方并支付补偿。在经济困难的夫妻仅有一套共同房产时,一般不会进行分割,而比例的确定则考虑贡献、过错、房产价值和婚姻时长等多方面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当一方有过错或隐匿财产时,其份额分配将受到影响,通常会少分。对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法院会根据居住和抚养情况来做出公正裁决。然而,文章并未详尽探讨所有特殊情形,如婚前全款购房,这些细节可参考相关专业文献进一步了解。
信息来源于上海一中院,2024年1月15日,地点位于繁华的上海,为解决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一份实用的司法指南。
江西一保姆与雇主领证结婚后,想要分其家产,她要分家产的要求是否合理? (四)
答江西一保姆与雇主领证结婚后,想要分其家产,她要分家产的要求是合理的。在保姆和雇主领结婚证的那一刻,保姆就不再是保姆,雇主也就不再是雇主,他们不再是雇佣的关系,而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下,老婆和老公的财产是共有的,除非婚前有协议证明婚前财产不算共有财产。所以,这名已经成为雇主老婆的保姆,就有权利,有理由享有自己老公,也就是前雇主的一般财产。
一、这不就是,现实中的“蔡根花宝贝”吗?相信一些朋友看过《都挺好》这部电视剧,其中有一个桥段我记忆犹新。讲的是主角们的父亲想要和照顾自己的保姆结婚,也就是要和他口中的“蔡根花宝贝”成为夫妻。他的儿子一眼就看穿了“蔡根花宝贝” 的心思,坚决反对了这门亲事。江西的这位保姆则是比较成功的“蔡根花宝贝” ,她成功的和自己的雇主成为了夫妻,并且得到了分享其财产的权利。
二、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保姆和雇主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所以保姆没有理由要雇主的财产。但是,当保姆成了雇主的老婆,那么他们之间就成了夫妻关系。夫妻财产是共有的,不仅财产共有,债务也是共同体。所以,除非保姆自愿放弃雇主老公的财产,不然在法律看来,他们的财产基本上是共有的。如果离婚,那么大概率也是各分一半。
三、如何避免被骗财产现实中肯定有贪图别人的财产而结婚的人,他们想在离婚是得到一大笔财产。但是,现在的有钱人都聪明多了。在结婚的时候会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将双方的财产讲清楚,甚至在离婚是如何分割都有详细的方法。这样就能避免被骗财产。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天枢律网 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