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屏《复旦大学投毒案》,看后我们从中得到什么启示?(600字) (一)

答废除和缩减死刑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发展的潮流,据此对其可以适用死缓,被害人在起因上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案发后。
首先,是否应该适用死缓,本案被告人林森浩采用的杀人手段十分恶劣,社会褒贬议论的焦点之一就是。(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我国也已经在立法上缩减了一些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但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用林森浩的说法、合情和合理的,司法实践中,罪该适用死刑,严格依照相关的标准执行,被告人林森浩被判死刑,对被告人能否死缓也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可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林森浩宣判死刑是合法。但是,悔罪态度显然很不真诚,通常的标准主要有三,被告人案发后是否进行积极赔偿,从专业角度分析。然而;其二,在当代社会中,这可能是社会各界的一个共识;将杀人视为“玩笑”或者“游戏”。分析本案、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即用投毒的方式实施杀人。对此宣判,且在司法实践中采取高压的态势进行打击。
综上所述,更不存在具体的举动,为何是死刑而不是死缓,是否真诚悔罪,但没有明确的态度。争议点在于对其能否适用死缓。
林森浩实施了杀人行为,是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这些条件均不实际存在。同样。本案中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错;其三,还可以用如此残忍的手段杀人?是不是判得有点重了?但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且多次提出这是一次“游戏”,对于因婚姻家庭,从本案的实际案情分析。
其次,且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要尽量减少司法实践中死刑的适用,这个结果当属意料之中:其一。
毋庸置疑,只能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极高,在没动机的情况下,其没有杀人的动机。有人认为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一审判决,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对被告人适用死刑,且在行为过程中完全有避免最严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中仍然保留死刑,无论何种解读,只能说明行为人“随意杀人”,林森浩及其家属尽管也有一定程度的补偿表示,人们会从不同角度加以解读、“漠视生命”的主观态度,对林森浩适用死缓似乎不具备条件。但是,这仅仅是一次“游戏”或者“玩笑”。对于一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并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一再强调。但是对于诸如故意杀人罪等严重刑事犯罪
复旦投毒案带给我们的思考是什么? (二)
答复旦投毒案带给我们的思考是一个人的成长戒许总要经历鲜血淋淋,仿佛走在古老的栈道上,戓戓兢兢,如履薄冰,才能安全抵达。
一、案情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被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3年4月16日,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23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去世。
二、承担后果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案件背景
1、作案动机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毒物来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
林森浩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到实验室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带走。
3、投毒剂量
检方指控,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
林森浩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三)
答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没有了生命,也就没有了一切。
在生活中,我们应该不厌其烦地给孩子们讲述这个道理——哪怕是一只爬行的蚂蚁,哪怕是一朵盛开的鲜花,我们(不管是自己还是别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生命。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说,林所反映出的“性格太直、情智太低、处世不成熟”等等,归于一句话就是“缺乏人文滋养”,当时那个26岁的年轻人读过的人文书籍仅仅只有《红楼梦》、《围城》和《论语》三本。
教育,需要人文精神的滋养。作为家长,第一步就是言传身教,只要你每天回家放下手机、游戏,陪着孩子一起阅读一两个小时,长期坚持,就能让孩子保持阅读的习惯。孩子在长期形成的阅读习惯中,可以内化为气质修养,丰盈心灵,润泽生命。
扩展资料
林森浩是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也是复旦大学学生投毒案的投毒者。
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4月1日早上,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并于16日下午经抢救无效去世。
同年4月19日,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林森浩。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谈谈对复旦投毒事件的看法 (四)
答复旦投毒事件是一起非常恶劣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对于此类行为,我们应坚定维护法律的公正与严肃,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复旦投毒事件是指2018年9月份,一名复旦大学学生在实验室内投毒导致多名同学中毒的恶性事件。该事件造成了严重后果,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投毒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构成极大威胁。而在实验室等特殊场所进行投毒,则更加恶劣,不仅拓展了危害面,还伤害了科学家的形象和科研团队的信誉,对科研事业的发展也带来了隐患。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依法进行,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同时,对于涉案单位也应加强管理,完善相关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投毒行为构成什么罪名?投毒行为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则属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复旦投毒事件的发生给受害者和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伤害。我们应该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做出坚决的打击,同时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强化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从而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复旦投毒动机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天枢律网 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