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双人收发与双人保管制度

一、引言
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作为一类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其存储、使用和处置均需谨慎对待。这类化学品不仅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还可能对环境造成长期且不可逆的损害。因此,加强剧毒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二、双人收发制度
收发流程
为确保剧毒化学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安全性,实行双人收发制度至关重要。这一制度要求,在剧毒化学品的接收和发放过程中,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相互监督、互相确认。通过双人复核,可以有效避免操作失误和人为疏忽,确保收发数量的准确无误。同时,这一过程还需详细记录,以备后续审计和追溯。责任明确
双人收发制度还意味着责任的双人承担。一旦剧毒化学品在收发过程中出现问题,两人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共担的机制,促使相关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更加谨慎、负责。三、双人保管制度
保管要求
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同样需要严格遵循双人保管制度。这意味着,剧毒化学品的存储区域必须有两人共同管理,一人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另一人则负责定期检查和安全监督。两人之间需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安全培训
此外,双人保管制度还要求相关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这不仅包括剧毒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及应急处置方法等基本知识的培训,还应涵盖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学习。通过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剧毒化学品在保管过程中的安全。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剧毒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与双人保管制度,是保障其安全使用的有效措施。这一制度不仅规范了剧毒化学品的流转和保管过程,还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有效降低了安全风险。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剧毒化学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更大力量。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
- 2、剧毒化学品购买规定
-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 经营
- 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__剧毒化学品实行几人收发几人保管的相关问答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一)
答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全面负责。本单位其他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负相应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培训、考核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剧毒化学品保管人员,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保管人员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人员,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由地区级、设区的市级交通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从事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所列人员的培训、考核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设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自治区、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受理全区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申请,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拟订及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各级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确定危险化学品行车时间和路线,对本行政区域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存放和保管的剧毒化学品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自治区境内企业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地其他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县级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者审核上报;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船舶及容器的检验和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船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监督检查。铁路、民航部门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下达,同时抄送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督促落实。
扩展资料
是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具体实施的操作办法。目的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剧毒化学品购买规定 (二)
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规定如下: (一)对于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需要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合法、安全使用,防止滥用和非法流通。
扩展资料
剧毒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一般是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 经营 (三)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经营”的主要内容如下:
实行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必须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剧毒化学品以及成品油的企业,需获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则需获得地区级或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经营企业条件:
营业场所: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预案,以及个人防护装备和冲洗设施。综合性公司或商店需设置单独的危险化学品柜台。仓库:专业和周转性仓库需设在城市建成区外非人口密集区域,且库区与其他区域分开。库房需满足储存要求,配备安全措施和设施,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电器照明设施,有专用封闭垃圾池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实行专库专用,双人、双锁、双账管理。
人员与制度: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企业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与审批:
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企业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验资报告、经营场所和仓库使用证明、安全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监管部门将在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采购与销售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只能向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需有真实完整的记录,并保存至少2年。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受到严格限制,仅能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并需向县级公安部门申请准购证。销售给个人的农药、灭鼠药、灭虫药属于剧毒化学品时,需记录购买人信息,记录至少保存1年。个人购买的剧毒化学品不得转卖或赠送他人。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四)
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机构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第九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第十条 登记中心应有10名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第十一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二条 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剧毒化学品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