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给个硕士论文刑法类的题目
-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追诉时效
- 4、行刑怎么造句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给个硕士论文刑法类的题目 (一)

答论“严打”刑事政策
刑事法中推定原则的探究
伪造货币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其处罚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武汉大学)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论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量刑平衡论
交通肇事罪研究
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刑法》第29条第2款探微
罪刑法定原则未来走向初探——以对单位犯罪范围的思考为基础
毒品犯罪及禁毒立法问题研究
论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合作组织刑事法律机制的构建
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论伪证罪
罪刑关系论
论经济欺诈犯罪及相关立法的完善
间接正犯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郭东林等盗伐林木罪案研究
论刑罚宽和化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信用证诈骗罪研究
我国缓刑制度研究
违法性认识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客体及定义研究
关于现行刑法典的经济分析
刑法的道德限制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中国死刑的正当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
“一国两制”下跨法域的累犯问题研究
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
原罪的法思想解读
动用募集资金罪研究
论减刑制度
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聚众斗殴罪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优化
毒品犯罪基本问题探析
恢复性司法问题研究
论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犯罪研究
论疏忽大意过失
共同犯罪中有关犯罪形态问题研究
中国刑事政策的现代化思考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论资格刑
婚内强奸问题研究
关于斡旋受贿犯罪争议问题的思考
我国死刑限制问题研究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
经济犯罪违法性问题研究
存留养亲制度流变探析
中韩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
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罪刑均衡原则的确立与实现——基于罪刑互动关系的论述
恐怖主义与中外刑事立法
银行卡犯罪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出罪问题研究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受贿罪若干问题评析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模式评判与重构
论量刑中的犯罪人因素
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协调与衔接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研究
刑法解释体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共同身份犯罪
论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选择
论作为第二次规范的刑法
论数罪并罚的司法适用及其制度完善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缓刑制度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裁体系研究
论贪污罪的犯罪形态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洗钱犯罪研究
我国刑罚政策合理化研究
论受贿犯罪及其侦查
论结果加重犯论
违法性认识与故意
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论
论刑法谦抑性
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从国际趋势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兼论中国洗钱罪立法的调整
非犯罪化研究
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
危险犯若干问题研究(安徽大学)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龙江大学)
犯罪对象的重新审视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保险诈骗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罗)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失及完善
犯罪中止研究
道德责任刑事化的置疑——试用“二次性违法”理论讨论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不适当
论集资诈骗罪
间接正犯概念之分析
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刑事立法之完善
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论单位犯罪主体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组织犯研究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森林资源管理中盗伐滥伐林木的评价及定罪量型研究
论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完善我国立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大急议问题与立法完善研究
犯罪故意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法定刑配置研究
偷税罪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法律解释之评析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外经贸)
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缺陷分析及其补足研究
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论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犯罪化
论罚金刑
“婚内强奸”若干问题的研究
试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界定及完善
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论受贿共同犯罪的构成与认定
论当前渎职犯罪刑法适用
论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议《反垄断法(送审稿)》刑事责任条款之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略谈
单位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视野中的单位行为
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化
论保险诈骗罪
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
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
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体系的研究
论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行政刑罚研究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区分方法的重构及运用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
浅议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
论我国财产刑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探讨
论我国内地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罚的功能论——以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为视角
组织卖淫罪研究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研究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对名誉的保护——以名誉主体为视角
论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兼论我国受贿罪立法之完善
论网络服务的法律规制——以防控网络犯罪为视角
罪刑均衡问题研究
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
犯罪人的生成机制与防控对策的社会学探析
试论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间接正犯
论滥用职权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武汉大学)
环境犯罪论
交通肇事逃逸研究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若干检讨
环境犯罪刑法控制比较研究
洗钱罪比较研究
回扣问题的刑法分析——兼论国有医院医生收受回扣的定性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偷税罪的立法完善
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四川大学)
论抢夺罪
论贷款诈骗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研究(四川大学)
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论滥用职权罪
准抢劫罪研究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玩忽职守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论合同诈骗罪
罚金刑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立法研究与惩治预防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法律规范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四川大学)
论走私毒品罪及其防控措施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论挪用公款罪
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处罚
论军婚的刑事法保护
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关于我国减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加重犯若干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王)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
论犯罪的间接故意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二)
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时效与其他犯罪行为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追诉时效 (三)
答法律主观:
一、概念及其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 刑法 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 贪污 受贿 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二、认定 (一)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汁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 贪污罪 、 受贿罪 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 罪名 有着自己的 犯罪构成 。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 盗窃 、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处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法律客观: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行刑怎么造句 (四)
答1、多年以后,面对行刑队,奥雷里亚诺.布恩迪亚上校将会回想起父亲带他去见识冰块的那个遥远的下午。马尔克斯
3、那次的印象也确是可怕和深刻的,行刑的第二天和许多天以后,主教还表现出惶惶不可终日的样子。
4、第三章,我国现行刑事拘传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5、许多年后,面对着行刑队,奥雷连诺上校都会回想起那个下午,他的父亲带他去见识冰块。马尔克斯
6、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存有重大缺陷。
7、但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是界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
8、其七,当事人进行刑事申诉的成本高。
9、当行刑仪式爆发为绝地与战斗机器人之间的大规模肉搏时,阿克雷狂暴地在角斗场内徘徊。
10、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被羁押者不能援用司法救济方式质疑审前羁押的合法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和超期羁押问题较为严重。
11、第七十五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12、行刑中,犯人被剥光,放在一锅沸腾的液体中,或者先放在冷的液体里,然后加热至沸腾。
13、现行刑法在经济犯罪刑罚刑种的设置上存在很大不足,不适应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14、现行刑法典中法条竞合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其根源主要包括语言、保护的客体、立法技术等多个方面.
15、行刑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护堤,在三大刑事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16、深刻理解现行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类型,是正确认识不起诉制度的难点和关键所在。
17、报告说酷刑普遍存在,政府军法外行刑也屡见不鲜。
18、第二部分重点论述现行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19、行刑原则是从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它涉及实体法、程序法、刑事执行法的有机运做。
20、眼看赫廉离行刑的日期越来越近了.有个叫皇甫的看守牢狱,原先也是一个工匠,他非常同情赫廉.
21、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2、可以说,现行刑法中的这些规定,标志着我国惩处单位犯罪刑事法律的完善,这无疑为单位犯罪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
23、任何人在规定的宵禁时间过后上街都有被警卫队逮捕行刑的危险。
24、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由于其固有的种种不足越发难以适用新形势的需要。
25、他们对这一宝藏的寻觅耗费了无数的生命,至少迫使一人自杀,另一个丧命于行刑者的利斧之下。
26、圣礼拜四是指受难日,也就是复活节前的礼拜五,之前的那个礼拜四,按照传统,耶稣在受难日行刑。
27、他说了这么奇怪的话之后,怀疑的杂兵们冲向瞬,打算抓住他,威胁说他们要把他关进监狱进行刑讯。
28、至于庆祝大典、化装舞会、琼筵盛宴、婚礼葬礼以及行刑等热闹场面,游者倒不必过分注意,但也不应视而不见。
29、万没有去卡孔大坑参加行刑仪式.
30、酷吏行刑的时候简直没有一点人性.
31、最后,我国现行刑法将洗钱罪归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不是妨害司法罪值得商榷。
32、在大不里士没人敢轻视行刑者。
33、2002年震惊全国的狙击手昨晚执行死刑,在行刑之前,这名罪犯没有说任何话。
34、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随着犯罪的增多,中国监狱也面临着人**满、经费紧张、行刑效率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35、绑架人质犯罪是一类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现行刑法作了明文规定。
36、根据行刑者的心情,他可以随意的调整受刑者置于顶端的体重。
37、鉴于中俄两国刑法特殊的历史渊源,从行刑社会化的视角审视俄罗斯自由刑的变革,去芜存菁,将对我国刑法中刑罚的完善和执行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
38、1946年6月1日下午6点03分,在吉拉瓦监狱安东内斯库接受行刑。
39、一个杀人犯坐在电椅上,即将行刑.
40、每一支疯狂的凡尔塞匪军都是行刑队。被怀疑同情公社的人被集体处决。
41、秋决时行刑的台子架的好高。慷慨就义大叫廿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的人,他是没有惧高症的。
42、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而未规定行刑时效制度。
43、在亚洲版的锯刑中,犯人是站直的,行刑从头部开始。
44、1945年9月,中国福州。行刑队准备。
45、我知道,任何虚假陈述都将导致拒绝签证或以颁发签证的废止,也可以根据对我的申请进行审理的申根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刑事追究。
46、现行刑法在规制网络犯罪时举步维艰,常陷于过与不及两种尴尬境地,其根源在于立法背后的价值选择失衡。
47、就让刽子手停止行刑,赦免了王延寿.
48、张志新不是第一例行刑前被割喉管的“罪犯”,而是第三十多例;也不是最后一例,在她之后,还有多人被在行刑前甚至被在“公审大会”前割了喉管。
49、据报道,29日晚行刑前,兄弟俩并排坐椅子上,所方为他们准备的最后一餐是外卖便当,但两人未食用,他们向法警要了黄色长寿烟,兄弟边抽烟边大声交谈。
50、成克杰的表情似乎很平静,他望了一眼行刑室,没有说话,回过身来,向执行死刑的法警、医生和监督执行死刑的人员一一握手。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