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宣传的法律条文

### 关于虚假宣传的法律条文深度解析
在当今商业环境中,虚假宣传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了有效遏制这一现象,我国多部法律对虚假宣传作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严密的法律规制体系。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关于虚假宣传法律条文的详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严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进一步强调:“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一规定为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设定了基本准则。对于违反这一准则的行为,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若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在虚假广告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坚决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一条款直接针对虚假宣传行为,旨在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对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宣传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以及罚款等。此外,对于非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该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也提供了规制依据,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面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该法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全面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若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经营者在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时的民事责任,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而在第五十五条中,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更是明确了增加赔偿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综上所述,我国在打击虚假宣传方面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从广告的真实性、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角度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全面规制。这些法律条文不仅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1、虚假广告罪判罚多久
- 2、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会有什么样子的处罚
- 3、虚假广告罪
- 4、虚假宣传如何赔偿
关于虚假宣传的法律条文的相关问答
虚假广告罪判罚多久 (一)
优质回答虚假广告罪的判罚时间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以下是关于虚假广告罪判罚的详细解答:
主要法律依据:
虚假广告罪的法律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判罚时间:
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罚金处罚:
虚假广告罪的判罚不仅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还可能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的数额通常会根据违法所得、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
情节严重程度的影响:
判罚的具体刑期和罚金数额取决于虚假广告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判处短期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配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导致更长的刑期和更高的罚款。
责任主体:
虚假广告罪的处罚不仅针对个人,也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等广告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
综上所述,虚假广告罪的判罚时间、罚金数额以及责任主体均根据法律规定和虚假广告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法律旨在打击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会有什么样子的处罚 (二)
优质回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五倍以下的罚款。>>>更多广告法律专题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就是对违反广告法要受到的广告法律责任。阅读!
虚假广告罪 (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一、概念 虚假广告罪 ( 刑法 第222条),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二、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广告法 》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 法》,1994年l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些 法律法规 对我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而虚假广告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的正当活动的社会关系。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运用刑罚制裁虚假广告的行为。(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指: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9月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没有触犯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广告管理法规,但行为情节尚不属严重,其行为则不构成本罪。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往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具体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假充真,以劣冒优;不具有广告所宣传的功能,如讲有保健功能,实际没有,讲能治病却不能治病等;购买品或支付服务报酬与所宣传的价格、报酬不符,说价廉物美,实质价格高昂;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如产品本只在省内销却说已享誉全球,产品本卖不出去严重滞销,却说供不应求,深得消费者喜爱等;伪造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内容所凭借的他人言论、证据如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调查结果、获奖证明等;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等等。就行为方式而言,也是多种多样,如广告主伪造有关文件,虚假广告内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没有效力的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唆使广告经营者作虚假设计、制作,指使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发布或以高价发插刊广告等。广告经营者明知他人要求制作、设计的广告内容虚假仍然制作、设计,或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核实内容的真实性或明知内容虚假仍决意发布。既可以通过电影、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向社会广为散布,让不特定公众知悉其内容;也可以采取树立广告牌、横桂广告横幅,树立广告立体图案,书写广告语,散布广告传单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的多人知道其所宣传的内容,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可以本罪的发布广告行为论处。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听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已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 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从广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从而积极实施了这种行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达到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从广告经营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企业假广告,这里在明知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严重的行为则构成直接故意犯罪。在应知的情况下实施的代埋、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因为所谓应知和明知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推理当事人的应当知道,即根据当事人已知的某些事由推出应当知道的结论。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一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属间接故意犯罪。从广告发布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也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依《广告法》第7条之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其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在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等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为间接故意,广告发布者亦有在直接故意的心态的支配下发布虚假广告的。三、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 行政处罚 措施。(二)本罪与 假冒注册商标罪 的界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处罚,事实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处罚,就是根据经常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他人注册的商标),如查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按《商标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只能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定性。所谓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根据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也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虚假广告的方式表观的,故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只能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作行政处罚。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主观行为上有虚假、假冒的一面,但这两个罪仍有重要的不同:1•直接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2•客观行为不同,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是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砚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三)虚假广告罪与 诈骗罪 之间的界限;正确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四)本罪与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界限;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触犯了本法第l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嘘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 数罪并罚 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四、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和决定]《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 侵权 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
法律客观:
虚假广告罪的特点(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市场竞争中,广告是企业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常用而有效的手段,它对于扩大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起着重大作用。正因为这样,有些企业或个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把作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因此,都明令禁止虚假广告,现行刑法增设本罪,是十分必要的。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掌握以下几点:其一,行为人违反了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其二,实施了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虚假宣传的内容,可以是多种多样。对商品的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例如,把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把不含某种贵重物质说成含有该物质,把非多功能说成多功能,把无效用说成有效用等等。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广告中,对任何一方面或任何一种事实作虚假宣传,都可以构成本罪。其三,实施虚假广告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一般为牟取非法利益。如果不知广告内容是虚假的,而受委托制作或者发布了虚假广告,不构成本罪。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的;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虚假宣传如何赔偿 (四)
优质回答消费者在遭受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以下是相关条文解释与润色后的内容:
1. 虚假宣传的定义:
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欺诈,违反了法律规定,商家需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加倍赔偿。
2. 赔偿标准:
对于虚假宣传的赔偿,通常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支付的金额为基准,商家需支付该金额的三倍作为赔偿。若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商家需补足至五百元。这一规定旨在对商家进行惩戒,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3. 应对虚假宣传的措施:
若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可首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如有必要,可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协助。如果协商未果,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当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需赔偿五百元。在特定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相信关于虚假宣传的法律条文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天枢律网 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