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性奴案法院判决 (一)

河南洛阳性奴案法院判决

最佳答案2012年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为控制妇女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妇女骗来囚禁于地洞内。期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3、4月份,李浩开始组织被其控制的妇女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2011年6、7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被其控制的多名妇女卖淫。 案发后,被告人李媛在明知其兄李浩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资助李浩1000余元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被告人李媛犯窝藏罪,判处缓刑。

扩展资料

2011年9月,河南洛阳警方侦破了一件离奇大案,一男子在地下室挖地窖,先后囚禁6名坐台女当性奴,期间两名女子被杀害。此案件引发社会极大震动,经过洛阳警方的紧张部署,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李浩抓获。2011年9月22日,在案件中被解救的小晴、小美、丹丹、可可等4名女子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全部被刑事拘留。

主犯判5年从犯一般几年 (二)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要看是什么罪名,还要看具体情节。不同罪名,量刑标准不同,刑罚档次的差距不同。主犯与从犯之间量刑差距小的可能只有几个月,量刑差距大的可能达到三年、五年甚至还要多。例如,盗窃罪,三人团伙作案,数额巨大,主犯可能会被判刑十年,其中一个从犯(第三被告人)如果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只判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两个人同一案件,同时判刑,判决书是一起的吗 (三)

最佳答案要看是不是共同犯罪,若是共同犯罪,一起审理,一起判决,判决书是同一个。

法律分析

这要看两个人是不是都出现在一份起诉书中,刑事案件也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如果两个人是在一份起诉书中,那肯定是一个案件,判决的内容也是一样的。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议的“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产生这种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决制作方法割裂了具体案件的裁决文书中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引述证据的缺失、认定事实的突兀、说理的贫乏、前后表述的矛盾、作出结论的武断、援用法律的随意等。这种缺乏创新性的司法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对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五、 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第二百九十六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重庆姐弟坠楼案亲生父亲及女友当庭痛哭,主从犯会如何认定? (四)

最佳答案2020年11月2日下午三点多钟发生在重庆南岸区一个居民小区的姐弟坠楼案让人震惊,因为两个不到三岁的孩子不是自己玩耍的时候意外坠楼,而是由他们的亲生父亲张某以及他的女朋友叶某一起推下楼而坠亡。

两个孩子的母亲陈某对张某和叶某起诉之后,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公布了一审判决,两个被告人张某以及叶某均被判处死刑,可见两个人都被认为是主犯。

一、冷血父亲在离婚后仍然不放过自己的亲生儿女张某本来是中学毕业后就混迹于社会,家庭条件也很一般,就是凭着长得帅气高大,并且在追求陈某的时候非常殷勤用心,装出一副体贴的样子才能够把前期陈某追到手。

结婚后两个人先后生下一对儿女,在出事之前,女儿年仅两岁半,儿子一岁半的年纪,本该是幸福的一家四口,因为这个“渣男”父亲张某对感情的背叛,让两个孩子成为离异家庭的儿童。

因为张某在婚后认识了网友叶某,并且一直隐瞒叶某自己已婚并且有孩子的事实。当叶某想和张某结婚的时候,张某才慢慢坦白了自己的真实情况。叶某并没有觉得自己受骗就愤然分手,而是想方设法地唆使男友张某除掉两个孩子。

本身张某和前妻陈某离婚之后,女儿的抚养权已经判给母亲,而儿子的抚养权也是在六岁之前归父亲所有,到了六岁之后,抚养权就会归母亲陈某。

在这种情况之下,张某的女友仍然不肯让步,声称自己的父母不会同意张某有孩子的为由,还以自残为要挟,让张某除掉两个孩子。

在两个人有了这种歹毒的心思之后,其实就已经算是共犯了,因为是以谋害别人的性命为目的进行的密谋,不管两个人当中谁出的主意,谁动得手,都是在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而运行,就属于共犯,也就相当于张某和叶某两人都是重庆姐弟坠楼案当中的主犯。

二、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狠心父亲和女友对幼儿下狠手张某对一对儿女动手是蓄谋已久的,本来女儿是跟随自己的妈妈生活,平时并没有和父亲张某住在一起。于是张某就欺骗前妻以给女儿买衣服为由,让把孩子接到家里一起住。

在平时的生活中,一岁半的儿子也是由张某的母亲,也就是孩子的奶奶照看,张某在母亲在的时候也无法动手。

于是张某在提前设计了多次之后,终于找到了一个自己母亲不在现场,并且还把姐姐接到家长的时候,才一块动手。

两个孩子都已经会说话的年纪,即便都还懵懂,但是对于自己的父亲应该也还是信任的,谁知道这份信任背后,就是毒害他们的蛇蝎心肠。

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狠心父亲密谋女友叶某对两个孩子实施了推下楼,除掉的计划。当时孩子坠楼之后,父亲张某还狂奔下楼痛哭不止,甚至拿头去撞墙,演了一出让人心酸的戏码。

但是法网恢恢,警方勘查了现场之后就发现了不妥,因为两个不到三岁的孩子,根本不可能独自攀爬上那么高的飘窗,并且翻过窗户自己坠落下来。

所以同意作为该案件的主犯一并判以死刑的张某和叶某,一点都不冤枉,在庭审结束之后,两个人也没表示要上诉,可见也知道自己罪有应得。

三、无论是不是亲自动手,张某女友叶某也被认定为主犯在该案件刚开始调查的时候,张某的女友叶某还曾经想狡辩,自己并没有动手,而且自己自残也不是逼迫张某去除掉两个孩子,是因为两个人的感情问题才自残。

可能叶某认为只要自己没参与动手推孩子下楼,自己就不算参与犯罪,还说自己不懂法,并且在法庭上当众痛哭,但是作为大学生的叶某怎么可能连这点法律常识都没有呢?

即便是没有上过多少学的普通百姓,闭塞村庄里的老人,也知道杀人该偿命,所以叶某所说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逃避责任,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

因为在整个案件当中,叶某也参与了密谋,出谋划策,甚至推动了张某动手的决心等等,这都属于共犯,也就没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别了。

所以在最后量刑的时候,张某和叶某两个人都被判处死刑,而不是有主从犯量刑有轻有重的区别对待了。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天枢律网 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甲乙两个被告人,其中一个人可能被判死刑,已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