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四十年才出狱是什么犯人 (一)

服刑四十年才出狱是什么犯人

贡献者回答林过云服刑长达四十年。入狱时林过云27岁,今年已经67岁。石壁监狱关押400多人,一般都是重刑犯,包括不少终身监禁的重大案犯。

这个监狱的条件较好,关押犯人和看守都比较稳定,不会随便更换。

由于林过云的案件特殊,一开始就让他单独居住,一说其他重刑犯也不敢同他居住一室。

他在监狱中负责装订图书等工作,每个月可以拿到数百元港币工资。林过云的表现良好,遵守监狱纪律,不惹是生非,属于模范犯人。

林过云几乎不同其他犯人或者看守交谈,也绝口不提以前的犯罪行为。他平时以看书看报为乐趣,还曾研究算命自娱自乐。

你知道犯人在监狱中是什么状态吗? (二)

贡献者回答犯人在监狱中的状态是复杂多样的,取决于他们的个人心态、犯罪背景以及面对监狱生活的态度。具体来说:

心态差异:

沉沦与反击:部分犯人可能会因为失去自由和尊严而沉沦,心态消极;而另一部分犯人则可能会积极反击,努力寻找生活的目标和意义。情绪波动:在看守所等待审判的犯人往往焦虑不安,特别是重刑犯,他们面临的压力更大,心态更加脆弱。

生活状态:

单调与困苦:监狱生活通常单调乏味,缺乏个人空间,严格的监管和惩罚制度使得犯人感到苦不堪言。健康压力:许多犯人因为长期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中,加上病痛和生活压力,健康状况堪忧。

社会适应能力:

丧失与保持:大部分犯人难以适应监狱外的社会生活,出狱后往往丧失社会适应能力;但也有极少数人能在狱中通过学习提升自我,出狱后重新找回生活的热情和目标。

转化与重生:压力转化:关键在于如何将监狱生活中的压力转化为自我提升的动力。智慧面对:通过读书、思考等方式提升自我,出狱后学会放下过去,积极寻找新生活,实现内心的升华和重生。

在看守所里面蹲了三个月已出狱,算是刑满释放人员吗? (三)

贡献者回答很多人问我,服刑是不是很难熬?其实,不管是短刑期,还是长刑期,都是一个过程而已,习惯了就好了。

但是,有三个时间段,是所有服刑的人从被捕到出狱最难熬的三个阶段。

其实,从被捕到批捕的37天,也是很难熬的一段时间,但是这是针对那些罪行较轻,完全有可能不予起诉或者可以取保候审的人而言。

在这个阶段,他们可以说是度日如年,每天都盼着自己明天可以出去,每天都想着应该怎么做可以让自己不用批捕。

但对于那些明知自己有罪的人来说,这个阶段是不存在的,下面三个阶段,才是他们最难熬的时候。

第一个阶段,就是被起诉到判决下来之前。

这个时间段,心里会一天到晚地想着自己会被判多久,刑期是否符合自己预期。对于一些重刑犯来说,就是一天到晚想着自己会不会判死刑,能不能够保命。

判决书,就像楼上的最后一只靴子,不掉下来,心里总是不踏实。

这个时候的人,心里会焦躁,情绪很不稳定,容易胡思乱想,容易失眠。严重的,会出现脾气暴躁、自伤自残或其他危险行为。对于一些重刑犯,这个阶段,看守所一般也会进行重点监控,安排专人守护。

第二个阶段,就是来到监狱之后。在“收教中心”(入监队)不会觉得有什么,但是一旦分到了监狱,开始真正意义上的“服刑人员”生活的时候,就会觉得难熬了。

因为刚到一个地方,陌生的环境、陌生的人,加上监狱的管理和规矩相对于看守所,都要严格很多。这个时候,想到自己在这个地方还要待上这么长的时间,会有一种看不到头的消极想法。

这个阶段,是最思念家乡、思念亲人的时候,也是最痛恨自己的时候,会不断地去回忆以前美好的一切,痛恨自己为什么会犯罪。

这个阶段,不会失眠,因为每天的训练、劳动会让刚踏入监狱的人感觉很累,每天都感觉睡眠不够。

所以在这个阶段,管教干部都会找新人谈心,了解他们的情绪和心理变化,并进行安抚和疏导。

但是,只要熬过了第二个阶段,接下来就会进入一个稳定期。身体已经适应了监狱的生活,心理已经接受了现实,开始进入正常的改造阶段。这个阶段会一直持续到出狱前的一段时间,也就是最难熬的最后一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刑满释放前。即将出狱的人,或多或少都会患上“出狱前综合征”。这个时间或长或短,对于短刑期的人来说,也许是出狱前两三个月,但是对于长刑期的人来说,可能从出狱前一年开始就有了。

在即将离开监狱,开始新的生活之前,他们会处于一种兴奋、激动和紧张、恐惧等多种情感相互交集的状态。

他们会希望时间过得快一点,可以早日见到亲人,却又害怕出去之后对社会充满陌生。

这个阶段,他们会不断地去想自己出去以后应该怎么办,可以做什么,身边的人会怎么看待自己。

越临近出狱的日子,他们的心里越紧张,所以,为了缓解他们的这种情绪,很多监狱都设立了“出监队”,就是为了给他们一个从监狱到社会的缓冲。

在“出监队”,他们的管理相对宽松,也会有一些社会人士与他们接触,为他们讲解一些社会变化,播放一些教育视频,进行一些心理辅导。

不管怎么说,失去自由的滋味,肯定是不好受的,这种感觉不是言语就可以说的清楚,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体会。但是,我希望所有人永远都不要去体会这种感觉。

重刑犯出狱后有哪些限制 (四)

贡献者回答刑满释放人员以下限制: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况: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呢?

一、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三、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在警校招生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因严重违纪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征兵政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纹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观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纹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

(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第七十六条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罪犯服刑期满释放后,其已经恢复人身自由,可以自由生活和工作,并没有什么限制。主张到当地报到,只是为了进一步对刑满人员进行帮教,如果释放后没有报到的,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处罚的。因此,刑满释放后,是没有什么限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无条件为释放人员办理户籍登记。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中国重刑犯出狱后重新犯罪概率,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