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163条撤案和16条的区别 (一)

刑诉法第163条撤案和16条的区别

优质回答一、适用范围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几种情形是“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从第六项可以看出)”。

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针对的是“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对比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和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看出,这两句话说的并不是一个意思。例如,如果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那么是属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针对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条文所在位置是任务和基本原则,条文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案件的处理。

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条文所在位置是侦查中的侦查终结,重点是公安机关遇到情况的处理。

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交流。

本人只是抛砖引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简述不起诉的种类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1、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聋、哑、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从犯的行为;胁从犯的行为;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3、存疑不起诉。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6条 (三)

优质回答主要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在特定情况下,对于某些行为或者情况,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不应当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一、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详细列举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

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6条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其次,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断,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最后,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和解释工作,以便日后查阅和审计。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和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谦抑性原则。它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无辜者进行不必要的追究和惩罚。同时,它也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加专注于处理严重的犯罪行为。然而,也需要注意到,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行为完全合法或无害,对于某些轻微违法行为,仍然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纠正和制裁。

综上所述: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是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它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不应当提起公诉或者自诉的情形。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实践中需要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四)

优质回答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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