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张石坤 (一)

贡献者回答(一)完善预防立法,推动预防工作法制化进程。首先,应积极推进全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检察院应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发挥关键作用。其次,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借鉴国际做法,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建议,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同时,各地人大常委会应将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纳入立法计划,明确相关原则、任务和责任,促进预防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二)推动预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预防实效性。首先,建立侦防工作指导机制。省级检察院应制定实施细则,为各地检察机关提供操作指南。其次,建立预防介入侦查机制。侦查部门在立案时,预防部门应参与,共同分析犯罪原因,完成预防工作。侦查部门应积极协助预防部门,共同制定检察建议等。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首先,加强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建设。其次,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利用网络平台,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再次,建立信息采集管理机制,统一管理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规范信息采集,及时移转案件线索。最后,建设预防信息共享系统,加强各部门间的合作,提高信息流动和资源利用效率。
(四)加强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建设,强化预防力量。首先,提升公众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和参与度,包括保密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和对举报人的保护。其次,加强警示教育的常态化建设,争取政府支持,将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再次,推进法治文化和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各类预防教育活动,积极探索预防联络点和预防自愿者制度。
(五)加强预防专业化建设,提升预防能力。首先,加强预防队伍和机构建设。其次,通过年度综合报告,培养预警预测能力。最后,以强化理论研究为基础,通过聘请专家,设立预防咨询专家库和研究中心,提高预防工作的技术含量和专业水平。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二)
贡献者回答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措施包括:加强法治教育、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意识。
一、加强法治教育
预防职务犯罪的首要任务是加强法治教育。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公职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确保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与职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行为规范。通过案例教育,让公职人员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和后果,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完善监督机制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保证。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内部监督方面,要加强单位内部的审计和监察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社会监督则通过加强公众参与,提高政务透明度,让权力运行接受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则利用媒体的力量,揭露和批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
三、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意识
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职务犯罪的预防。应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同时,鼓励公职人员自觉接受职业道德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总的来说,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意识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应当持之以恒地推进这些措施,为构建廉洁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
贡献者回答在企业或组织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是至关重要的。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严重威胁着单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思想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员工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单位应定期组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强化自我约束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监督和牵制体制,形成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这包括完善岗位职责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防止职责交叉导致的监管真空。同时,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财务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审计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同时,鼓励员工进行举报,对举报行为给予保护,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再次,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务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形成有据可依的法律体系。同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震慑效应,让员工不敢、不能进行职务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预防职务犯罪需要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和法律执行等多个层面共同发力。通过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可以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保障单位的健康发展和稳定。
预防职务犯罪措施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预防职务犯罪具体方法: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2、加强学习,研究自身预防工作重点,提高职能预防意识;
3、开展预防调研,总结预防经验;
4、规范操作,强化监督,严格规范干部任用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五)
贡献者回答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
(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
(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
(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
(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
(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
(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四)军事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突出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和时机,着眼解决容易发生的问题,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教育督促担任团部队和机关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依法用权,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以权谋私和读职失职犯罪等问题。
(二)加强对从事兵员、干部、财务、物资油料、基建营房、装备器材等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恰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等问题。
(三)各级机关应当做好所属医疗、仓库、院校、科研和服务保障等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医院、疗养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应当端正医德医风,防止违反规定收受财物,防止生产、供应、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防止和杜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2)各类仓库应当严格仓储物品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措施,防止侵占、挪用库存装备和物资,防止违反操作规程处理易燃易爆等物品,防止代储、代运、代收、代发非法物品和危险性物资。
(3)院校应当严格执行招生培训的有关规定,防止擅自开办涉及颁发学历证书的自费生培训,防止擅自扩大自费生培训规模和提高培训层次,防止利用招生、考试、分配等时机弄虚作假和收受贿赂。
(4)科研单位应当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依法转让技术成果和开展技术服务,防止以技术入股方式办企业,防止擅自从事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和营业性活动,防止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装备供应、修理、报废处理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军队装备管理的规定,防止个人借机中饱私囊,防止变相提供盈利性服务,防止擅自变卖报废的装备器材。
(6)招待所、干休所、生活服务中心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防止违反规定开办营业性项目,防止擅自对外承包和租赁经营,防止经商办企业。
(四)营、连和舰艇、飞行大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部队,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对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定,防止发生以权谋私、侵占士兵利益等问题;尊重基层官兵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防止发生虐待部属和非法拘禁犯罪等问题。
(五)严格执行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因读职引发武器装备肇事等重大事故案件;加强对码头、机场和导弹阵地等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擅离(玩忽)军事职守危害重要武器装备安全;加强边防、海防、空防战备值班制度,保持人员在职在位,武器装备状态良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防止读职失职,确保边防、海防、空防安全。
(六)在执行处置突发事件、参加地方抢险救灾和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等重大军事任务中,及时掌握部队官兵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武器装备和财物的清理、登记和交接工作,防止发生贪占公款公物和读职犯罪行为;在装备更新改造中,严格装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查论证,加强装备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装备科研采购维修工作程序,防止发生贪占经费和读职犯罪等行为;在战场建设中,严格战场建设工程的立项、预算和施工的审查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和经费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读职犯罪等行为。
(七)根据部队所担负的作战任务,区分不同阶段,有所侧重地开展战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战争准备阶段,及时掌握参战人员的现实思想状态官兵克服和消除厌战、畏战心理,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防止发生擅离(玩忽)军事职守、逃离部队和泄露军事秘密等犯罪;在战争实施阶段,督促官兵强化军人职责,严守战场纪律,加强协同配合,防止发生临阵脱逃、违抗军令、战时自伤、作战消极和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等犯罪;在战争结束阶段,做好清理战场、回撤归建、押运战俘等环节中的预防工作,防止发生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虐待俘虏和私放俘虏等犯罪。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一)经常进行形势分析。着眼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和军队建设发展,根据驻地敌社情和部队担负任务,结合部署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经常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势,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预测犯罪诱因,研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军级单位每半年,师级以下单位每季度召开有军务、干部、纪检、保卫、检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掌握动态,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上级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特别是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线索,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四)开展执法检查。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检查监督,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督促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执法检查,主要采取自查与政法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突出对立案侦查、案件审理和监管改造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部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作为军队院校和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融入部队经常性的教育之中。通过理想信念、廉政勤政、军人道德和法制等教育,提高官兵的政治觉悟和法纪意识,增强内在约束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要务公开、行政管理、干部述职述廉、岗位轮换和交流回避等制度,充分运用制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对领导干部和人、财、物管理人员以及重大事项检查监督的有关规定要求,把党组织监督、上下级机关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打击的特殊预防作用。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各级政法机关应当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应当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总结教训搞好整改,研究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规律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第十二条 党委、机关应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制度,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师级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本级机关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直属单位和基层部队的检查考评,由主管机关或者团级党委负责。检查考评结果,应当作为单位、个人工作评定和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检查考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并作为工作报告的内容报上级党委。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对促进部队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二)领导、组织、参与查办或者协助查办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敢于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防止犯罪案件发生,或者有效减少危害和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不落实、工作失职,导致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或者案件,故意拖延、隐瞒不报、降格处理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三)对举报、控告、检举、揭发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拘私舞弊或者贪赃枉法的;
(四)对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对犯罪嫌疑人打骂体罚、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规定。
相信关于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天枢律网 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