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6条第三款

刑法196条第三款

### 解读刑法196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法律定性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各种犯罪行为有着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其中,刑法第196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定,尤其是第三款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法196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与适用,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规定。

一、刑法196条第三款的基本内容

法律规定与行为界定

刑法第196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条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直接定性为盗窃罪,并依据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使用”涵盖了多种可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ATM机上提现、在网络购物平台消费等。

二、法律适用与实践争议

学界争议与司法实践

尽管刑法196条第三款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给出了明确的法律定性,但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盗窃后的使用行为是否应作为盗窃罪的延续或另一独立犯罪来处理。一些学者认为,信用卡作为一种信用凭证,本身并不具备财物属性,因此单纯的盗窃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然而,司法实践通常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整体视为盗窃罪,理由是这种行为实现了盗窃所得利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ATM机使用与冒用行为的认定

另一个争议点在于,在ATM机上使用盗窃的信用卡是否应视为“使用”行为的一种。一种观点认为,ATM机不具有人的灵性,使用盗窃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现只是实现其价值的手段,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因此应定盗窃罪。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是在ATM机上还是通过其他方式使用盗窃的信用卡,都属于冒用行为,应依据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然而,根据刑法196条第三款的规定,这种行为仍被定性为盗窃罪。

三、法律解释与立法意图

法律拟制与立法背景

刑法196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原本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被特别规定为盗窃罪。这种法律拟制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立法意图。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涉及信用卡的犯罪日益增多,为了保护发卡机构、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刑法第196条是什么内容 (一)

刑法第196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196条内容是什么 (二)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内容主要规定了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处罚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处罚标准:

若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涉及金额较大,将面临五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两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犯罪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或伴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五年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若犯罪行为的金额特别巨大,或伴有特别严重情节,则将面临十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或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使用完全虚假的信用卡或篡改信息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通过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信用卡并使用。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使用已经过期或被注销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恶意透支:超过信用卡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这些行为均被视为对金融秩序的严重扰乱,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旨在维护金融安全、打击信用卡诈骗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刑法196条第三款规定 (三)

法律主观:

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是 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四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第196条 (四)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天枢律网 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