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调到子公司被裁员怎么算年限
- 2、我在分公司,现分公司和总公司搬到一起了,说分公司没有了。如果我不愿意到总公司上班有赔偿金吗?
- 3、劳动合同法34条的内容是什么?
- 4、我现在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购,新公司打算让我们重新进行试用期,不知是否违反劳动法?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调到子公司被裁员怎么算年限 (一)

优质回答调到子公司被裁员算年限是要和总公司年限一起算。
因为按照规定,总公司劳动合同换签至分公司工龄要连续计算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调到子公司被裁员的补偿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裁员的责任规定: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承担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承担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3、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调到子公司被裁员算年限是要和总公司年限一起算。因为按照规定,总公司劳动合同换签至分公司工龄要连续计算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de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在分公司,现分公司和总公司搬到一起了,说分公司没有了。如果我不愿意到总公司上班有赔偿金吗? (二)
优质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分析,原劳动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故此,如果你本人原因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公司将不会提供离职补偿金;若是原岗位或是同类型岗位因机构重组,不存在,此种情况即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部,则只要是公司同你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是需要提供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后,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行为后,用人单位才会支付赔偿金。故此,在实际情况中,赔偿金的诉求很难支持。
如有疑问,可私信于我解答,欢迎答案。
劳动合同法34条的内容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劳动合同法第34条对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款,若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并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此外,若用人单位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内容概述:
《劳动合同法》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劳动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的说明,所谓“客观情况”指的是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因此,用人单位的合并或分立并不一定构成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但也可以与劳动者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34条为确保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使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变动情况下,劳动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我现在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购,新公司打算让我们重新进行试用期,不知是否违反劳动法? (四)
优质回答如果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购,不得再重新设置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原公司的劳动合同由新公司继续履行。再根据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和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新公司不能再次规定试用期。
法律分析
1、如果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购,不得再重新设置试用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被收购的情况属于本条所指的“合并”,因此,应当由新公司承继原来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
3、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原公司被新公司收购后,仍然视为同一家公司,其承继了原来的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被收购后,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否则就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因为试用期的薪资较低、福利较少,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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