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获利4万要判多久

赌博获利4万要判多久

赌博获利4万:法律后果与警示

赌博,这一古老而危险的行为,自古以来便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尽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明文规定赌博非法,但总有人试图通过这一途径快速获利。近期,有关赌博获利4万要判多久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不仅牵涉到法律对赌博行为的严厉制裁,更警示着公众远离赌博的诱惑,珍惜个人前程与家庭幸福。本文将从法律判定、社会影响、个人教训及预防措施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法律判定:赌博获利4万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赌博获利4万的情况,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量刑,包括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等。一般而言,获利4万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若被告人无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很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此外,赌博所得将被依法追缴,可谓得不偿失。

社会影响:赌博对个人与家庭的破坏

赌博不仅触碰法律红线,更对参与者的个人生活与家庭关系造成深远影响。赌博成瘾者往往沉迷于虚幻的财富梦,忽视工作与家庭责任,导致经济状况恶化、家庭关系紧张甚至破裂。对于获利4万的赌博者来说,一时的贪念可能换来的是长期的心理压力、社会声誉的损毁以及亲情的疏远。更为严重的是,赌博还可能诱发其他犯罪行为,如诈骗、盗窃等,进一步加剧个人与社会的对立。

个人教训:深刻反省与自我救赎

面对赌博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影响,赌博获利者应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性与不可持续性。通过法律程序的洗礼,他们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价值观,认识到脚踏实地、勤勉努力才是通往成功与幸福的正道。对于那些尚未深陷赌博泥潭的人而言,他人的教训应成为警醒自己的警钟,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远离赌博的诱惑。同时,积极寻求心理咨询与帮助,重建健康的生活方式与人际关系,是实现自我救赎的关键。

预防措施:构建多方参与的防赌体系

为防止赌博行为的蔓延,社会各界需共同努力,构建全方位的防赌体系。政府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学校与家庭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与消费观念;社区与民间组织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减少赌博的诱惑空间。此外,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赌博行为的识别与打击效率,也是构建防赌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

综上所述,赌博获利4万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不仅是个人自由与财产的损失,更是社会道德与家庭伦理的沦丧。通过深入分析法律判定、社会影响、个人教训及预防措施,我们应更加警觉赌博的危害,携手共创一个远离赌博、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都是构筑防赌长城的基石,让我们共同努力,远离赌博诱惑,守护幸福人生。

开设赌场获利4万可以缓刑吗 (一)

优质回答在涉及开设赌场罪且获利四万元的案件中,确实存在被判缓刑的可能性。

然而,这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情节和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罪涉及的赌资高达四万元,其法定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若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面临三年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这种量刑结果并不符合缓刑的判决条件,因为能够获得缓刑的罪犯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具有良好的悔过表现,且并非累犯。

我三年的时间打麻将输了四万块钱属不属于多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多而且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是会被行政处罚的,严重的话,会构成赌博罪的,会负刑事责任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一般难以追回。本人也属于聚众赌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收集证据向警察举报,如果能积极举报他人的赌博,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为赌场提供劳务帮助、领取固定工资,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 (三)

优质回答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不同的主体面临不同的责任,并不是所有赌场相关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开设赌场的人员涉嫌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人员,也涉嫌开设赌场罪。问题是那些为赌场提供一些基础性劳务、帮助,只是领取基本工资的人员,是否要被追究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刑事责任,值得探讨。

一、2020年跨境赌博犯罪意见的规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在“三、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中指出:(四)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司法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指出:《意见》规定,对跨境赌博犯罪集团及共同犯罪中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千分子、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惩处。而对于虽对开设赌场犯罪有帮助作用,但仅是从事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的人员,要注意区分,避免打击面过大,体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的精神。故在第四条规定,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提供一般劳务的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2)没有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第二,结合“理解与适用”来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这里的“等”,意味着不限于列举的几种情形,但也是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

第三,与组织赌博活动存在直接关联、认定共犯的,需要结合第(四)款规定前面的第(二)(三)款来理解:(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符合上面第(二)(三)情形的,属于与组织赌博活动具有直接关联,就不能以自己的活动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来进行辩解了。

二、2014年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意见的规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在“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中同样指出: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第一,该条同样表明,不追究提供劳务者的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2020年跨境赌博犯罪意见延续了这个规定。第二,需要结合这个意见的“三、关于共犯的认定”的规定来进行理解: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上述所说的“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与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单纯的劳务活动,更多地针对一件与组织赌博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的事情,前者所说的管理,更主要是协调利用赌博机开设的赌场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中可能会包括一些事,是一种直接帮助的行为。

相比较之下,在司法实践中,参与赌场管理与开设赌场的密切程度更大,更容易被一些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根据第(二)(四)项的规定,即使是参与赌场管理,如果没有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也没有分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所谓分成,一般是指除去成本支出之后的利润分成。

这可能是因为,这个司法意见是限定在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考虑到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场地、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往往需要雇佣人员来管理,即使有的人参与了管理,但没有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也不认定为共犯,避免打击面过大。

三、从案例看“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认定

(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不决定书(岐山检刑不诉〔2022〕14号)

检察院查明: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17日,被不人谢某某受雇佣在唐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博游戏厅内负责更换赌博机按钮、简单线路连接及积分抄录,约定每月领取3000元工资及每日30元生活费,截止案发领取报酬共计人民币876元。被不人谢某某在赌场内既不参与赌场的利润分成、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也不是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其在赌场内的工作属于一般性劳务。

检察院认为:被不人谢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

(二)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不决定书(万检公诉科刑不诉〔2019〕13号)

检察院查明:被不人白某某受雇于黄某某为赌场进行日常管理及资金结算,并约定黄某某每月给白某某发三千元工资。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白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共犯情形。检察院认为:白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

(三)分析

高额固定工资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的标准。上述两个案例,是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是仅提供劳务,与组织赌博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第二个案例的当事人是参与管理,但没有领取高额工资,他们的工资都是3千元,应该是当地一般工资水平,没有过高,都符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从案例看“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认定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书(靖检刑诉〔2022〕209号)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腾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对账统计、收付赌资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同样由上述检察院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至的案件

3、靖检刑诉〔2022〕137号书:梁某某、农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靖西市乡村社、屯、屯等地流窜开设赌场,以“刮玉米粒”的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梁一受雇于梁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指挥赌徒泊车,指挥赌徒进出赌场,并在赌场的进出路口望风放哨,协助赌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以此领取每天300元至500元的固定工资。经查明,被告人梁一共非法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梁杰受雇于赌场从事望风放哨等工作,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二)分析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领取了每天200元至1000元的工资,被认定为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这样算下来,一个月至少有6000元,不再是一般性劳务对应的报酬,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的距离更近,具备了违法性。

五、一些案例绕开“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规定而直接认定行为人提供直接帮助,构成共犯

(一)甘肃省张家川自治县人民(2018)甘05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

认为:

1、被告人魏某恒受雇于李某孝参与经营管理,全权负责动漫城的日常经营管理、账务结算、后勤服务、发放工资等一切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5000元,其虽未参与赌场利润分红,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但其对动漫城提供了直接帮助,参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被告人魏某恒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实际,不予支持。

2、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孝是出资人、经营者,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魏某恒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对魏某恒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魏某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2017)陕08刑终174号刑事裁定书

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月25日,李某某(取保候审)在靖边县河东天悦宾馆地下室开设游戏厅,并摆放“真龙无双”、“神龙岛”、“海啸来袭”、“金蝉捕鱼”、“渔乐QQ”五组游戏机,该五组游戏机均被认定为电子游戏赌博机,合计台数为42台。被告人赵某某受雇参与该赌场的管理,负责该赌场的日常管理,商定工资为每月2500元。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向靖边县公安局东郊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一审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赵某某上诉称,其受雇管理游戏厅,并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未参与收取赌资和分红,且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原判处罚过重,请求公正量刑。二审认为,上诉人赵某某受雇佣管理赌场的日常大小事务,对赌场的运营起到直接作用,原审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自首情节已做适当量处,上诉理由不予考虑,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分析

两个案例能够说明笔者在前面所指出的,参与赌场管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风险会更大,在这里,即使没有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被告人最终也被认定为提供直接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从犯。

两个案例其实是适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三、关于共犯的认定”的第(五)项兜底条款——“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但是,第(四)项“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已经明确限制了处罚范围,据此可以得出被告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只需进行行政处罚即可的结论,却直接适用第(五)项兜底条款,显然是扩大打击面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六、结语

在跨境赌博犯罪以及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中,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没有参与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中,行为人受雇参与赌场管理,没有获得分成,或者没有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高额固定工资的判断,可以参考在一般情况下提供类似劳务而获得的报酬。

为赌场提供劳务帮助的人,即使认定了开设赌场罪共犯,那也应当是从犯。

赌资数四万元要判刑多久 (四)

优质回答一般情况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资数四万元,数额较大,涉嫌赌博罪,应当按照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另有其他规定,应当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

赌资数四万元一般情况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赌博获利4万要判多久的信息,欢迎点击天枢律网 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