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管辖的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一)

代位权诉讼管辖的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代位权的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告的所在的法院进行管辖的。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需要根据管辖的性质,还有和协议管辖和仲裁管辖的管来进行更明确的确定,根据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 一、代位权诉讼管辖的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的性质、与协议管辖、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在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的地域管辖。如果将该管辖理解为一般的管辖,那么对于为数众多的代位权诉讼,均需要根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管辖,亦即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针对具体案件的不同所确定的各种特殊地域管辖来处理,而民事诉讼法对很多案件都规定了多个法院供当事人选择。另外,如果要适用这些规定,首先要查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性质,这样无疑使得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复杂化,不利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协调问题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代位权的各种管辖之间的协调包括,债权人还有次债务人不能进行协议管辖或者协议仲裁,债权人诉讼之前,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如果签订了有管辖的协议的前提下,协调的方式受诉讼的法院不一致。

最高法院|债权人代位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8大疑难问题 (二)

债权人代位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一、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受制约吗?

《合同法解释一》规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这一规定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相符。然而,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该约定是否会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各地做法不一,但最高院案例表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效力高于当事人的约定。若代位权诉讼与专属管辖冲突,应遵循专属管辖原则。比如,若为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即便存在仲裁条款,专属管辖规定仍优先。

二、代位权诉讼的被告可以层层延伸吗?

实践中,债权人通常只能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若次债务人有债务人(次次债务人),债权人无法直接向次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如若次次债务人是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而非债权人的次债务人,债权人向次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不合法的。若债务关系复杂,应谨慎处理,避免法律关系叠加,影响案件审理质量。

三、代位权诉讼标的可以是非金钱给付债权吗?

《民法典》对代位权诉讼的标的范围进行了扩充,允许非金钱给付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支持过如房屋等非金钱给付债权作为代位权的标的。但这些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自身权利。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也有可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但需注意权利的属性。

四、次债务数额未决时能否行使代位权?

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在次债务数额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提起代位权诉讼。最高院和江苏高院的判决支持了这一观点,认为次债务数额的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然而,数额未决的次债务,如请求分配公司利润或合伙企业收益时,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五、如何证明“怠于”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即构成“怠于”行为。债权人只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客观存在且已到期,而债务人未采取追讨债权的行动。若债务人认为自己已积极追讨,应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行动或已取得成效。实践中,应限制债务人通过私力救济方式行使权利,并强调诉讼或仲裁是有效抗辩。

六、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直接向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在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直接履行义务通常视为无效。代位权诉讼具有债权保全作用,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权能受到限制。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对抗债权人。债务人可以主张相对人给付,但不能转移或免除债务。

七、通过代位权诉讼追索到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民法典》规定,代位权成立时,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在债务人存在其他债权人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应按债权比例确定清偿数额。债权人应关注债务人的债权情况,确保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受偿。

八、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代位权标的如何处理?

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代位权实现需与破产制度衔接,以平衡代位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应排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对外应收账款,及时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在查封顺位上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各地法院管辖权 (三)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相关诉讼通常须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次债务人之所在地法院。

此类争议并非由合同当事人之间直接引发的冲突,其源于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同债权利益,对合同以外第三方提起的诉讼请求。

由于这其中的法律依据并非合同约定,故案由不能依合同类别而定,唯有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赋予独立的案由分类等级,定位为第三层次案由。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四)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关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天枢律网 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