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于投标人的资格与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该文件,工程施工的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活动时,不得存在的情形多种多样,旨在确保招标的公正、公平与透明。这些不得存在的情形,不仅关乎投标人的独立性与诚信,还与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监理、代建及招标代理等环节密切相关,是维护招标活动秩序、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工程施工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包括( )。
- 2、两家公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的分公司,一方组织的公开招标,另一方可以去投标吗?
- 3、投标人关联关系认定
- 4、国家有没有规定招标项目工程自己设计自己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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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工程施工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包括( )。 (一)

优质回答【答案】:A,B,C,E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工程施工的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工程总承包投标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单位;(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家公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的分公司,一方组织的公开招标,另一方可以去投标吗? (二)
优质回答根据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这意味着如果一家集团公司内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它不能参与其母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项目。同样的,如果分公司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监理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它也不具备投标资格。
在9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投标人不得存在多种情形,其中包括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投标;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等。
因此,如果两家公司同属一家集团公司的分公司,一方组织的公开招标,另一方则不能去投标。除非分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它并未参与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亦未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若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也将被禁止投标。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性,防止利益冲突和不正当竞争。
投标人关联关系认定 (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一般不可以同时投标。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国家有没有规定招标项目工程自己设计自己施工的 (四)
优质回答不可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总承包招标项目的中标人,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肯定是同一家单位。
扩展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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