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一)

村委会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最佳答案您好,村委会是无权征地的,可以到乡政府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地权限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市、县、乡级政府无权征地,更不用说村委会了。

建议你们村民联名向上级(包括省级直至国务院)举报,以制止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口粮地征收补偿标准 (二)

最佳答案口粮地被征用补偿如下:

1、口粮地被征用一般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口粮地征用赔偿标准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征收山林补偿款归谁

林地征收的补偿款归集体所有,林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林地进行征收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经济组织确定如何分配。如果林地被承包,地上附作物补偿就归个人所有。

三、农村征地修路哪个部门管

征地要合法。如果政府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强征农民的土地,其行为是违法的。当事的农民,可以向其上级土地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纪检部门投诉。

四、征地补偿款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家征用耕地为林地可以强征吗 (三)

最佳答案(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河南睢县:蓼堤镇以租代征 强推千亩青苗 (四)

最佳答案新农村建设本是一项利农的好政策,可在河南省睢县蓼堤镇蓼东村当地政府以“新农村建设”为挡箭牌,强行夺走了村民的“保命田”。

2012年强推的玉米地

逼迫村民强推千亩青苗

河南商丘睢县,位于全国粮食主产区。6月13日,记者从睢县出发向西北方向行驶了20公里后,赶到了蓼堤镇蓼东村。据当地村民介绍,由于2011年9月当地政府阻挠小麦播种,1000多亩土地全部撂荒。为了挽回无法耕种土地的损失,“今年4月,别村的麦子都没打完,我们就开始赶种早玉米了。”村民张爱国(化名)说。

然而,今年5月初,因不同意政府的土地流转条款,当地村民在自家的农田上开春种植早玉米被全部推倒,“玉米刚长过小腿肚,推土机就来了。”张回忆道。

在推倒农民农作物后,5月中旬,为了应付商丘市相关部门的检查,镇政府又在土地上种上庄稼掩盖事实。

阻碍秋麦种植使蓼堤镇直接损失粮食达100万斤,强推千亩青苗更给蓼东村农业发展造成巨大创伤。而就在今年4月份,河南省委明确提出,持续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之路。

2011年9月设立的强拆指挥部

以租代征强占千亩耕地

无论是阻止种植还是强毁青苗,目的都是以建设新农村的名义对蓼堤镇东村的1000多亩土地和南村的400多亩土地进行“土地流转”。“政府当时承诺如果同意土地流转,每亩每年给补1000斤麦子,如果要钱,就分3次付给村民26000元。还要我们保证再不闹事。”张爱国说。对突如其来的土地流转村民表示不能接受,“流转之前没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没有公示公告,对村民关心的补偿问题更没人和我们商量,只是在去年9月份接到一个通知,必须签这个协议(土地流转协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12年强推的玉米地

除村民不自愿外,土地流转涉及以租代征。记者在《蓼堤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协议上看到,第二条明确指出:土地流转期限从2011年签订合同开始,一直到乙方(承包土地农民)土地合同到期之后,并每年每亩补偿1000斤小麦。这就意味着政府以租赁的方式每年每亩支付1050元(1000斤小麦按照市价约合1050元)的租金,就将蓼东村1000多亩农田悉数征为新农村建设用地。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据当时村民介绍,强征土地时并没有出具相关政府批文,对于“被自愿”的村民代表大会所定的土地流转标准也存在争议。

补偿款买不起楼房

新农村建设本来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扶持集约化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好事,可在蓼堤镇农民却顾虑失去了土地后,新房也会打水漂。

60多岁的张爱国为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他家5口人即将被流转的4亩地计算,如果按一亩地一次性付给26000元的标准计算,4亩地总共能得到10万元左右的补偿款。而为此付出的代价是,今后将没有任何收入来源。

农民承包合经营权封面

如果想入住镇政府预计建好的新房,需要再掏钱购买,在距蓼堤镇蓼东村约6公里的蓼堤罗阳村开发的一个新型社区每平米是1400元的售楼价格,他家5口维持生计的10万元土地补偿款只能买近71平方米。张爱国说,由于去年到今年的强征行为,致使土地无法耕种,村里的年轻人都已经外出打工,“年轻人可以出去,可老年人没地、没收入,怎么活”

未批先征违规征地存疑

调查中,记者发现,蓼堤镇蓼东村上千亩土地的具体审批规划手续也疑点重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6月13日,记者来到了蓼堤镇镇政府,在谈及蓼堤镇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时,该镇分管这项工作的纪检委书记对记者说,蓼堤镇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是按照商土政【184】号文件统一批复的,蓼堤镇蓼东村中心社区将来的建设加上该镇罗阳中心社区建设,在2030年完成后,能容纳近5.1万人,节约耕地4000

多亩。

农民的承包合同

当记者问及该镇蓼东村中心社区1000多亩土地有无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土地审批手续时,书记称,“现在镇里没有具体项目的手续,但两个手续应该都齐全,具体审批手续还需要到睢县县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去了解。”

随后,记者来到了睢县国土资源局,该局副局长对记者说,蓼堤镇整体的土地批复是按照商土政【184】号文件批示的。在整体批示土地上以何种方式征收土地或建设具体的项目,国土资源局不用再对其具体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核实。蓼东村项目的土地使用变更和土地征地手续现在国土局也没有。

记者又赶往睢县城乡规划办公室,村镇规划股负责人对记者说,现在睢县所有的新农村建设的报批都要经过城乡规划办公室。朱强调,对于项目的开展不仅需要镇的整体规划方案,具体项目的规划方案也是必须的。“至于蓼堤镇蓼东村1000多亩土地的具体项目规划报批,至少现在还没有报到我们规划办公室。”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村民耕地被强征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