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嫁后,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这一问题,并非一言以蔽之。通常情况下,这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若女方出嫁后在夫家没有获得新的承包地,而娘家的承包地仍在承包期内且未被收回,那么从法律上讲,她是有权享有原家庭土地承包的相关权益,包括可能的土地补偿款。然而,具体能否享有以及享有的程度,还需结合当地的土地政策、村规民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

女方出嫁后,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 (一)

女方出嫁后,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

最佳答案农村土地相关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因为其属于集体所有权,又采取家庭承包制,实践中问题太多而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做出回答。那么女方出嫁后,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

网友咨询:

出嫁女是娘家第一轮承包土地的承包人口之一,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前出嫁并把户口落户到男方家(仍然是农村户口),第二轮承包时,娘家承包的土地面积不变,户主仍然是第一轮承包时的户主,也就是出嫁女的父亲。现在娘家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并得到了赔偿款。出嫁女能否对此笔款项有分配权。

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邓小琳律师解答:

关键点在外嫁女户口迁出与否?出入地是在哪?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2、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情况

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国务院<2000.11>号文件精神鼓历和支持而进城镇的,该文件特别提到:对进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3、出嫁后户口迁入大城市后的情况

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出嫁女已经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也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

4、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情况

无法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户籍迁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娘家土地被收回。所以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邓小琳律师解析:

征收农村土地的,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其他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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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拆迁律师:企业与居委会的600万土地补偿款之争 (二)

最佳答案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该公司同时也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且每年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及使用费,其对该宗集体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事实概要:618万补偿款之争

2017年7月份,上海__实业公司接到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送来的一张开庭传票,以及一份青浦区徐泾镇__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原告身份起诉的《民事起诉状》——来者不善的原告要求将这家公司征收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款618万余元判归原告!

原来,1996年底上海__实业公司登记设立时,20亩厂区土地系由当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作为建厂合作条件,约定合作期限暂定为48年,合作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

2000年4月,集体经济组织因改制而工商歇业注销,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结相关事宜。

2002年5月,村委会被撤并为__社区居民委员会。

2007年8月起,上海__实业公司厂房开始拆迁,并于2014年底由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其中确定土地补偿款618万余元,裁决效力于2016年10月由终审判决确认。

__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随着动迁的开始和动迁裁决的生效,实业公司厂房从法律上讲已经“灭失”,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消灭,依成立时的约定,所涉土地应当回归__社区居民委员会,裁决中所涉土地补偿款618万余元应当属于社区居委会所有。

面对来自居委会咄咄逼人的补偿款主张,此前曾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杨念平律师代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相关法律事宜的这家公司迅速委托两位拆迁律师再次代理该被诉案件。

办案经过:化繁为简的代理意见

承办案件后,两位拆迁律师先行从证据准备开始着手,发现1996年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实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当时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每亩6万元,且自1997年1月1日起每年按每亩6000元的纯利且定期上调给付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费。

而实业公司陈述其已根据协议约定给付了土地补偿费及土地使用费。

并且,1998年2月29日,实业公司已经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对涉案土地、房屋享有合法物权。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承办拆迁律师使用了化繁为简的庭审技术,辩称根据物权登记效力原则,实业公司是涉案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该公司同时也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且每年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及使用费,其对该宗集体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7年11月下旬,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上海__实业公司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海__实业公司为相对人,且未作任何说明,应当认定618万余元土地补偿款系对被告无法继续使用土地而做出的补偿,应当归被告所有,故此,判决驳回原告__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所有诉讼请求,委托人的权益得以维护。

集体征地补偿被截留怎么要回,村委会能否截留土地补偿款? (三)

最佳答案集体征地补偿款是补偿给村民的经济补偿款项,该款项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等。假如,征地补偿款一直没有发放到村民的手上,应该怎么要回被截留的征地补偿款。

网友咨询: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后,土地补偿款被镇经管站截留,请问有法律依据吗?能要回来吗?

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毛军律师解答: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农村集体是不能对征地补偿款进行截留的,截留征地补偿款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截留的,村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组织,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村里没有法律依据私自截留征地补偿款,村民可以要求村集体组织发放征地补偿款。

毛军律师解析: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原则上不属于土地行政执法的范畴。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费。

(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

(三)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毛军,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凉山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市场经济法律应用协会专家团成员。

承包的荒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归谁? (四)

最佳答案土地承包期内被征用后,农民有权要求政府进行合法合理的赔偿。政府在征用土地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征用条件,经过合法程序,并且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正。那么承包的荒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归谁

网友咨询:

承包的荒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归谁

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阚蕾蕾律师解答: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并非农民个人所有,故被征收荒地的补偿费用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阚蕾蕾律师解析: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系为保证农民的生活所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户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不具备社会保障功能,更多是带有商业性质,承包户不会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在土地被征收后,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户的损失可以通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添补。当然,承包户因土地被征收,造成剩余承包期限内无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损失,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阚蕾蕾律师简介

合伙人律师

私人法律服务领域: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等。

企业法律服务领域:并购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与风险投资等,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相信关于土地补偿款律师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天枢律网 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