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地役权的基本定义
- 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 三、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 四、地役权的变更、转让与消灭
- 五、总结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什么叫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地役权的基本定义
地役权
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便利或者提高土地利用价值,通过合同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简而言之,它允许一方(需役地人)按照约定使用另一方(供役地人)的不动产,从而提升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这种权利的设置,旨在通过双方协商,合理调节土地使用,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权利主体与客体
地役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其客体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筑物。在我国,由于土地实行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形式,地役权主要用于调整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利用目的与方法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这种效益不仅限于经济上的,还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如眺望地役权。利用方法多样,如通行他人土地、由他人土地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定的建筑物等。合同的必要性
地役权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而设定的。由于它超出了需役地的正常利用价值,对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了额外的限制,因此需要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两块土地的利用作出调节。三、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设立方式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地役权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登记效力
根据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而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供役地上没有地役权时,需役地权利人不能向其主张地役权。四、地役权的变更、转让与消灭
地役权作为一种从属性权利,不能被单独转让。当供役地及其上的权利发生转让时,涉及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地役权人若未按时支付费用,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总结
地役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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