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保管合同的合同类型解析

保管合同,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对于许多人来说并不陌生。然而,对于保管合同究竟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以及它的法律特性和相关规定,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清晰了解。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保管合同的合同类型进行深入解析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一、保管合同的基本定义

保管合同,顾名思义,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所交付的保管物,并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条件下返还该保管物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进行购物、就餐等活动时,将物品放在指定地点的,也被视为保管行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一定义明确了保管合同的基本要素,即保管人、寄存人以及保管物的存在和交付。

二、保管合同的类型特征

保管合同在类型上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 实践性合同

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交付保管物。换句话说,只有当寄存人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时,保管合同才正式成立。这一特征与诺成合同形成鲜明对比,诺成合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2. 双务合同

保管合同还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并享有在有偿保管时收取保管费的权利;而寄存人则有支付保管费(在有偿保管时)的义务,并享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的权利。这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关系构成了双务合同的核心。

3. 不要式合同

此外,保管合同还是一种不要式合同。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这种灵活性使得保管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广泛应用。

三、保管合同的法律特性

除了上述类型特征外,保管合同还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1. 不移转保管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保管合同的目的在于对保管物进行保管,而不是移转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意味着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内无权对保管物进行处分或使用。

2. 有偿与无偿性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保管费的,则认定为无偿保管合同。

四、保管合同的实践应用

保管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在超市购物时,消费者将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在酒店住宿时,将贵重物品存放在前台保险箱中;在图书馆借阅书籍时,将书籍暂时交由图书管理员保管等。这些场景都涉及到保管合同的应用。

五、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双务、不要式的合同类型。它要求当事人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交付保管物才能成立;同时,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此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这些特征使得保管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广泛应用。通过深入了解保管合同的类型和法律特性,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管合同这一概念。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管合同的定义: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 保管费的支付: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3. 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保管凭证的给付: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5. 保管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是对保管合同法律规定的简要概述。在实际应用中,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理解和适用。

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二)

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888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保管合同主要指的就是保管相关人员所交付的保管物品,需要返还保管物的合同,当然在合同的内容当中,具体的是可以约定保管的费用,还有违约责任的。 一、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5、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按约定保管物品后,寄存人要支付保管费用。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保管合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是比较陌生的,因为现在很多情况之下即使是存在事实上的保管,但是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实际上如果签订书面合同的话,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可以约定具体的保管费用,还有就是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合同编包括保管合同吗 (三)

民法典中合同编确实包括保管合同。以下是关于保管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具体说明:

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接收寄存人交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并在寄存人请求时将物品归还的合约。形成条件:当寄存人前往保管人的场所进行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并将物品存放于指定的地点时,视为形成了保管关系。但需注意,若双方有其他约定或者遵循特殊交易习惯,则可能不适用上述规定。合同成立:保管合同自物品实际交付给保管人时正式成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内容体现了民法典合同编对于保管合同的明确规定和具体条款。

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保管合同主要特征包括: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天枢律网 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