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合同权利义务 (一)

储蓄合同权利义务

贡献者回答储蓄合同的双方——储户和储蓄机构,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其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是对等的。主要体现在储户的取款自由权与储蓄机构的本金支付和利息支付义务,以及储户的安全交易权与储蓄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两对义务上。 储户享有取款自由权,这是《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款自由”,第三十三条规定储蓄机构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不得拒绝或限制。储户在存入款项后,无论何种存款类型,除法律法规规定外,都有权自由取款,包括取款与否、时间地点、数额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即使定期存款到期自动转为活期,储户仍有取款的自由,可以选择在任何营业时间、任何地点取款,且数额无特定限制,取款方式也由储户自行决定。

然而,现实中储蓄机构可能会以内部管理为由,对储户的取款自由权进行限制,这就需要明确界定取款自由的具体内容,以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储户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储蓄机构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必须履行义务,不得拖延或拒绝。 另一方面,储户的安全交易权与储蓄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争议。储户有权要求储蓄机构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和保障,而储蓄机构则需要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如在储户选择自动取款机取款时,机构有责任提供协助和提示,以防止可能产生的损失。

总的来说,储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非简单的一对一对应,而是存在相互对立和冲突,需要在实践中平衡各方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执行。

扩展资料

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证明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这些储蓄存款凭证应载明存款人的姓名、账号、货币种类、数额、存款期限、种类、利率等事项,并应加盖储蓄机构的公章及经办人员的私章。

储蓄合同存款人有哪些义务 (二)

贡献者回答储蓄合同中,存款人需履行基本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存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本息。若存款人有支付需求,储蓄人应依法或依约向存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这是存款人最基础的义务。

其次,保密义务是储蓄人必须遵循的准则。储蓄人需对存款人的身份、存款数额等信息进行保密,仅在司法单位依法定程序查询时可提供相关信息。这体现了储蓄人对存款人隐私的尊重与保护。

综上所述,储蓄合同中,存款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时支付本息以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这两项义务是确保存款人与储蓄人之间关系稳定、公平的基石。通过明确履行这些义务,双方可避免潜在纠纷,保障资金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什么是储蓄合同 (三)

贡献者回答储蓄合同是指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储户将货币移存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据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储蓄合同的特征

储蓄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存款人将货币交付给储蓄人,储蓄合同生效,储蓄人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可以处分所取得的存款人的货币。

2.储蓄人必须是有权开办存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信用社和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邮局等。

3.是要式、实践、有偿合同。储蓄人在接受存款人的存款时,须向存款人签发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故储蓄合同为要式合同;储蓄合同的生效以存款人交付货币,储蓄人发给存款凭证为条件,故储蓄合同为实践合同;储蓄人须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存款人支付一定的存款利息,故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

储蓄合同的效力

(一)存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本息给付请求权,即存款人对于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给付请求权。

2.停止支付请求权,即当存款人的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遗失后,有权请求其开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并在~定期限届满且履行一定手续后,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货币。因存款人未立即声明挂失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则视为存款人自愿放弃权利,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3.合同解除权。存款人有权放弃约定的利率,随时解除合同,取回存款。

(二)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询问权。储蓄人对于存款人的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询问,以便核实存款人的权利。

2.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本息的义务。存款人要求支付本息的,储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向存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3.保密义务。储蓄人必须为存款人保密。除司法机关依法定的程序查询外,储蓄人不得泄漏存款人的身份及存款数额等。

储蓄合同的终止

储蓄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期限届满。储蓄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延展期限的,合同终止。储蓄人应依约定将存款人交存的本金及利息返还存款人,储蓄合同消灭。

2.合同解除。存款人放弃约定的利率,解除合同取回存款,合同终止。

储蓄合同的本质

储蓄合同的本质决定于一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储蓄是资本家集中和扩大资本的一种形式。而在我国,国家银行和信用社是社会主义的金融机构,办理储蓄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吸收公民的存款,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加社会积累,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

公民个人存款,既能保证个人资金的安全、完整;又能支援国家建设。存款的利息,是国家对公民厉行节约、积极存款行为的一种鼓励,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有机统一。

储蓄合同的基本种类

1.活期储蓄合同。

活期储蓄合同,是指不规定存期,储户可以随时存取,金额和存期不受限制的储蓄合同。它适用于居民日常待用资金的存储,具有起存额低、灵活方便、存取频繁、适应性强的特点,较受群众欢迎又能为储蓄机构提供廉价资金。储蓄机构利用众多储户此存彼取、先存后取的时间差,可以积聚一笔可观的廉价资金,成为储蓄资金的重要来源。

活期储蓄合同又分以下三种:

(1)活期存折储蓄合同。

活期存折储蓄合同是活期储蓄合同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一种传统的储蓄合同。签订合同时,先由储户填写存款凭条,连同现金交给储蓄机构,再由储蓄机构签发活期储蓄存折,储户在以后存取款时,凭存折和填写好的存取款凭条随时办理存取款手续。留有印鉴或密码者,取款时需核验印鉴样式和密码。该合同的特点是:①1元起存开户后,存取时、金额不受限制,随时存取,灵活方便;②既可保障存款安全,又可得到利息收入;③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是我国目前惟一采用复利(利滚利)计息的储蓄合同,如果未到结息日取清销户的,利息同时结算;算至取款的前一日为止;④通过活期存折储蓄的积累,可为转存定期储蓄创造条件。活期存折储蓄具有灵活性、安全性、效益性和广泛适应性的优点,凡是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中暂时不用的零星货币资金都可存人活期存折储蓄。

(2)活期存单储蓄合同。

活期存单储蓄合同适用于那些存取不够频繁而近期有较大款项需临时存储的储户。储户开户时,应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开户单,一次性存入款项,金额存期不受限制,由储蓄机构开具活期储畜存款单,加盖公章和经办员名章后交给储户,储户以后可凭此存单随时办理一次性支取手续。利率同活期存折储蓄一样,但这种储蓄是利随本清,不论存期多长,都不按每年在6月30日结息,其具体核算手续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样。

(3)活期支票储蓄合同。

这是一种传统的活期储蓄合同,主要适用于科研、文艺、医务等知识界和归侨、侨眷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的存储需要,便利其存取和结算。年结息一次,办法与活期存折储蓄相同。它的特点是可减少现金流通量,方便储户取款与结算,有利于社会经济活动中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往来结算和款项清算,利于银行合理调整劳务组织,搞好优质服务。

2.定活两便储蓄合同。

这种储蓄合同不限存期,兼有定期与活期储蓄合同的特点,既有定期之利,又有活期之便。它既可在存期长的情况下,按规定获得较高的利息,又可享受活期储蓄可以随时支取的方便。而且可以在辖区内通存通兑,保密性强,适用于流动性强、用途不定、时间不定的待用款项的存储。这种储蓄合同以存单为取款凭证,储户存款时,不必约定存期,起存金额一般为50元。储户存款时,由储蓄机构发给定活两便存单。

3.定期储蓄合同。

定期储蓄合同,是相对于活期储蓄合同而言的。它是一种约定存期,一次或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或分次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合同。其特点是存储金额较大,存期较长,利率较高,存款较稳定。这有利于储蓄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运用此类资金,也有利于群众存储生活节余款和有目的的消费。

定期储蓄合同有以下几种: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合同。这是一种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合同。其特点是存期长,金额大,稳定性高。适用于较长期不用的款额,较大的节余款以及个人积累款的存储。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合同。这种储蓄合同适用于群众将零星小额节余款积零成整的储蓄。其特点是:能够促进群众积累,计划性强,适应面广,适合各阶层群众参储,尤其适合低工资职工生活节余款积零成整的需要。

(3)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合同。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合同是指约定期限,整笔存人,分次取息,到期还本的储蓄合同。它的特点是存款金额大,稳定性高,适用于有较大一笔款项在一定时期内不许动用,但又要负担一定的生活赡养费、子女教育费或其他费用的城乡居民、华侨、侨眷等的存款。(4)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合同。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合同是指一次存入一笔整数,分期陆续平均支取本金。它主要适用于:一次收入一笔较大款项,准备在较长时间内陆续使用的需要。如一次性生产奖金、作家的稿费或其他季节性收入等,准备将一笔款项有计划地安排日常生活需要。如海外华侨汇入一笔侨汇,准备用于其子女的每月生活、学习费用或家属的每月生活赡养费等。该合同主要优点是:可以帮助有整笔收入或季节性收入的储户计划安排生活,并保障整笔存款的安全。

4.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合同。

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合同是专为鼓励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参加储蓄的一种利率优惠的储蓄合同。储蓄对象为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人或携入的外币、外汇(包括黄金、白银)售给国家银行兑换所得的人民币。这种合同具有人民币定期储蓄合同的各种优点和特点,又有优惠的利率。目前这种储蓄只办理整存整取一种方式。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为1年、3年、5年3个档次。取款方式有凭存单取款或兼凭预留印鉴、密码或兼凭身份证件(护照、居住证、各级政府证明文件等)支取。开户存储时,储户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侨汇证明书”或“外汇外币兑换证明”,约定存期和选定取款方式,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按约定的取款方式办理支取本息的手续。存单记名,可以挂失。

这种储蓄属于人民币储蓄性质。存入时,以人民币存储,,到期时本息以人民币支付。这笔存款如果到期不用,可以转期续存,应付的利息可以加入本金一并存储,并享受优惠利率。这种储蓄支取时,只能支取人民币,不能支取外币,不能汇往港澳台或国外。

由于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合同目前只有整存整取一种类型,如果储户需要转为存本取息合同,按一般存本取息合同利率计算,只要其本金未取出时,到期仍可将本金转回这种优惠利率的整存整取方式存储。这种储蓄合同的到期支取、过期支取的计息办法,以及提前支取的手续及计息办法均与一般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相同。

储蓄合同的法律特征

(1)储蓄合同的主体是储蓄机构和储户。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储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第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储蓄所是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储蓄代办所是银行委托企业、机关、学校、军队等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和类似储蓄的业务。

储蓄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储户,即向储蓄机构存储货币的公民,又称为存款人、储蓄人、储蓄存款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储蓄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成为单位存款合同的当事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以成为存款人,但由于其存款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在一定程度上也纳入了单位存款的管理范围。

(2)储蓄合同的标的物为储蓄存款,即个人合法所有的存人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和外币。

储户将货币交付储蓄机构后,货币使用权即发生转移。而且作为合同物的货币必须是个人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是个人的合法收入。

(3)储蓄合同的订立基于储户自愿。

储蓄合同订立的主动权完全在储户,即是否储蓄、储蓄金额、储蓄种类、储蓄时间、地点等由储户自己决定,储蓄机构不得干涉。这与单位存款不同。单位存款合同的订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必须遵守现金管理、工资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存入金融机构,这种存款合同的订立不能由存款人自由选择。

(4)储蓄合同是实践合同。

在储蓄合同中,储户必须将货币交付储蓄机构,合同才能成立,即使储户同意货币存入储蓄机构而尚未能将货币移存于储蓄机构前,合同也不能成立。所以,储蓄合同是实践合同。

(5)储蓄合同是要式合同、标准合同。

储蓄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储户填写凭条或存单,储蓄机构签发存单或存折,而且存单格式固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由储蓄机构事先确定,因此,储蓄合同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

(6)储蓄合同是有偿合同。

储蓄机构有权使用储户的存款开展金融业务,但存款到期时不仅需向储户支付本金,还要支付利息,利息的多少遵守国家规定,双方当事人无权自行约定。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都是有代价的,因此,储蓄合同是有偿合同。

(7)储蓄合同是单务合同。

在储蓄合同中,实际上只是储蓄机构主要负有应储户请求按时向储户支付本息的义务,因此,储蓄合同是单务合同。

参考文献

1.0 1.1 1.2 向常华,叶昌德主编.实用经贸文书写作大全.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5.2.

2.0 2.1 2.2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04

宋世杰,彭熙海主编.民法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12.

储蓄合同基本性质 (四)

贡献者回答储蓄合同的基本性质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它与借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储蓄存款实质上是存款人将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暂时转移给银行,类似于物品的借用。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合同规定一方无条件地将物品给另一方使用,但使用后需归还,且使用者无权处分物品,仅为无偿使用。然而,储蓄合同并非如此简单。 如果将储蓄合同视为借用合同,银行虽然获得了使用存款人资金的权利,但其行为受到严格约束。银行不能借此盈利,存款的原始形态必须在一定期限后返还给存款人。这与银行在资产业务中的运营模式大相径庭,银行通常会通过资产配置和盈利性原则,实现经营活动的目标。将借用合同的规范套用到银行业务中,可能会限制其运营灵活性,对银行的活力构成潜在威胁。

储蓄合同的定义并非借用合同,而是强调存款人的所有权。这意味着储蓄合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存款人有权对存款进行长期控制。另一方面,这确保了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即使面临风险,也仍然保留其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 因此,储蓄合同的基本性质并非借用合同,而是更偏向于赋予存款人对储蓄存款的控制权和银行的合理使用权限。这种定义平衡了各方权益,保障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

扩展资料

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证明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这些储蓄存款凭证应载明存款人的姓名、账号、货币种类、数额、存款期限、种类、利率等事项,并应加盖储蓄机构的公章及经办人员的私章。

在银行存钱属于什么合同 (五)

贡献者回答在银行存钱属于储蓄存款合同。 以下是详细解释:

当客户在银行开设储蓄账户并存入资金时,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这意味着客户将资金存入银行,而银行则承担保管这些资金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义务。这一合同关系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并为其提供增值的机会。 储蓄存款合同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应。合同中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银行需要保护客户存款的安全,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而客户则有权利自由存取其存款,并享受相应的利息收益。此外,该合同也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时的重要依据。

总的来说,通过在银行存钱,客户与银行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基于信任和法律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确保了客户的资金安全,并为其提供了获取收益的途径。 注意,内容仅代表一般性的理解,具体的合同条款可能会因不同的银行及具体的产品和服务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存款之前,建议客户详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合同条款和条件。

明白储蓄合同基本性质.什么是储蓄合同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天枢律网 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