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
- 2、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
- 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答复
- 4、合同管理的工作如何做好?在公司如何努力才能得到领导的信任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

优质回答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司各级单位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是本单位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订合同管理制度;
(2)组织制订并发布统一合同文本;
(3)建设经法系统并组织实施;
(4)依本办法规定审核合同;
(5)参与合同的起草、谈判、签约等工作;
(6)组织开展合同管理的法律监督;
(7)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及用印管理;
(8)检查、考核、评价合同管理工作;
(9)指导、协调、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参与处理合同争议;
(10)负责合同管理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1)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合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12)负责合同管理培训;
(13)开展合同管理研究;
(14)履行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财务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合同资金是否纳入预算、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办理合同款项收支、票据开具与税费缴纳等事项;
(3)对合同履行实施财务监督;
(4)配合做好合同纠纷处理工作;
(5)履行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职人员为合同归口管理人。合同归口管理人一般应具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相应的合同管理知识。
【法律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各级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各级单位职能部门不得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归口、统一职责、统一流程、统一文本、统一考核、统一平台”的原则。
统一归口,即各级单位的合同由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职责,即各级单位相关部门涉及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由本办法统一规定;统一流程,即各级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执行(见附件1);统一文本,即在公司颁布的统一合同文本范围内,各级单位签订合同应采用统一合同文本并按其使用要求执行;统一考核,即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统一平台,即各级单位采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四化”法律服务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经法系统”)作为统一的合同信息化管理平台。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 (二)
优质回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与原则
参股企业:指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比例低于50%,在参股企业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且不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管理原则:在《公司法》框架下进行,尊重其他股东权益,尊重参股企业章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二、人事管理
派出人员:国有企业向参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需经国有企业内部审议通过。劳动关系与考核:派出人员保留与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在参股企业决策过程中,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有企业利益。述职与考核:派出人员应于参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向国有企业述职,考核方式采取定期召回述职与年度考核、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三、经营决策
会议材料报送:参股企业应在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材料报送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部门,经汇总后提交国有企业决策机构审议。表决与提案:国有企业委派人员应根据国有企业决定参与表决,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决策程序的不得擅自参与表决和签字。委派人员可拟定提案,经国有企业决策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参股企业提出。信息沟通与反馈:委派人员应及时参加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保持与参股企业的信息交流和意向沟通,并将会议结果及时向国有企业汇报。四、经营状况跟踪
财务报表收集与分析: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部门按月收集参股企业财务报表,并进行数据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运营监督:国有企业审计、财务、投资管理等部门应充分利用股东权利,采取调研、检查、审计等措施,强化对参股企业的运营监督。调研与建议:国有企业相关部门每年到参股企业进行调研,了解其经营状况,形成调研报告,并通过委派人员对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五、重大事项管理
重大事项定义:包括公司章程修改、增减资本、分立与合并、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机构变更、清算与结业等,以及其他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沟通与反应:委派人员与投资管理部门应定期与参股企业沟通,及时掌握重大事项,向国有企业汇报并提出对策建议。国有企业应认真研究,对重大事项及时做出反应。反馈与跟踪:委派人员与责任部门应将国有企业意见及时反馈给参股企业,必要时提请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投资管理部门跟踪掌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国有企业领导汇报。六、档案管理
立卷范围:包括参股企业的自然情况、工商登记及变更情况、公司治理框架、组织结构、章程、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财务报表等。整理与归档:委派人员在参加会议后应及时将会议材料整理齐全转给投资管理部门存档。投资管理部门统一整理,按档案管理要求分类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七、股权变更
股权运作建议:委派人员应根据参股企业运作状况、发展前景,及时提出股权运作建议。变更审批:参股企业资本金、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的,应根据投/合资协议与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委派人员根据国有企业决定参与表决。增减资计划书:参股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国有企业决定增持、减持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提交增减资计划书,经研究通过后提交参股企业董事会审议。备案:参股企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国有企业备案。八、参股企业终止与公司退股
终止手续:参股企业因各种原因终止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投/合资协议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将注销证明等材料报国有企业备案。退股规定:国有企业退股参照有关减持参股企业股权的规定执行。九、罚则
责任追究: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国有企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十、附则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对直接投资参股企业的管理。集团二层面企业对其下属的参股企业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施行日期:本规定经国有企业决策机构批准后施行,试行期一年。
(注:此图仅为示例,具体流程图应根据实际情况绘制)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答复 (三)
优质回答一、针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咨询
问题: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解“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请确认仅满足“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一个条件是否需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若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需要批准,具体指哪些行业领域?本次投资对国家高新科技发展有利,合规性要求较高。
答复: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国资监管机构针对不同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分类,在实际操作中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功能分类进行判断。具体行业领域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等行业,以及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行业。
二、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理解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中,合伙企业中两个合伙人,A认缴出资额为60,B(国有控股企业)认缴出资额为40,A未实缴出资到位,B实缴到位,合伙协议约定按实缴出资额享有股东权益,是否可以认定B为第一大股东?
答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针对公司制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等情形进行分类,合伙企业中权益和义务应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三、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的理解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允许产权转让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几种情形,对于第一款中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是否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具体指哪些?
答复:需要全部满足三个条件。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
四、关于是否适用32号令的问题
问题:我们是一家深圳公司,国资委间接持有我们公司约48股权。下属子公司持有我们公司60股权,如该子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适用32号令?
答复:适用范围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子公司是否适用32号令还需看是否为实际控股企业。
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条件问题
问题:2016年6月24日国资委下发32号令。如产权交易在文件下发前已通过审核、评估程序并挂牌,但产权交易合同日期在文件颁布之后,该项交易是否还应受32号令约束和调整?
答复:32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日前已在交易所挂牌的项目不受约束和调整。
六、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适用32号文?
问题:32号条文适用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请问,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适用32号文?如不适用,则适用何种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增资、减资行为是否同样适用32号文规定?
答复:32号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
七、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是否适用32号文
问题:存续分立是否属于产权转让或资产转让行为?分立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分立企业能否以自身股权作为对价支付?
答复:存续分立不属于产权转让或资产转让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关于32号令与120号文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问题:32号令22条与120号文32条在描述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后的竞价方式上存在不一致,现在是否还能适用120号文的规定?
答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与《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无冲突。如具体表述不一致,应以32号令为准。
九、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32号令第三十一条(二)允许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若A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非控股)股权转让给A(作为有限合伙人,持股95)与自然人C(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5)设立的D有限合伙企业,D有限合伙为国资控制的平台,该次转让是否可以适用31条的非公开协议转让规定?
答复:不适用。32号令规范的仅是国有公司制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合同管理的工作如何做好?在公司如何努力才能得到领导的信任 (四)
优质回答领导最喜欢和信任的是业绩突出(工作优秀),不讲条件,会奉承的部署。 转载以下合同管理资料供参考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4. 有封样要求的;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的须加盖骑缝章。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第五章 其他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第六章 责任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合同管理办法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