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特殊累犯的基本概念
- 二、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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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特殊累犯的基本概念
特殊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这里的特定之罪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严格,旨在从重处罚那些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分子。
二、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罪名限制
特殊累犯的首要构成条件是罪名限制。具体而言,前后两罪必须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中的任意一类。这意味着,如果前后两罪都不是这些特定罪名,或者其中之一不是,那么就不能构成特殊累犯。这一条件体现了法律对特定类型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罚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与一般累犯不同,特殊累犯在刑罚种类及轻重上没有严格的限制。在一般累犯中,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然而,在特殊累犯中,无论前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特殊累犯。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