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

简述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最佳答案民法与商法在法律体系上相互联系,但在适用范围、立法形式、法律对象及规则上存在显著区别。

联系: 同属民事法律体系:民法与商法均属于民事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共同关注个人、家庭、财产等基础民事关系,服务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经济活动。 法律实施机构共通:二者在法律实施机构的设立、组织与权限上存在共通之处,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执行。 交叉考量:在解释与适用法律时,尤其是在涉及合同、侵权、债务等领域,民法与商法需交叉考量,以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民法覆盖广泛,囊括所有民事关系;而商法则侧重于商业经济活动,如合同、公司、商业秘密等。 立法形式差异:民法多由民法典或民法通则等文件规范,具有系统性和全面性;商法则以商法法典或法规形式存在,更侧重于对商业活动的具体规定。 法律对象不同:民法主要关注个人与家庭,保护其基本民事权益;商法则更注重企业、公司等法人实体,维护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 规则特殊性:商法通常对商业活动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包括商业规范、商标、专利权保护等,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民法与商法在法律体系上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适用范围、立法形式、法律对象及规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简述商行为的商法学分类及其意义。 (二)

最佳答案【答案】: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由于根本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在立法上也未确立商行为概念,因而理论界关于商行为的分类,基本上都是基于大陆法系商法典所作的划分。多数学者根据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商法典规定,将商行为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它不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要件,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在许多国家,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均为绝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通常由法律限定列举,不得作推定解释。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商行为。

(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对于单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各国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商法通常规定,只要行为人中有一方为商人,其交易双方都应适用商法。但英荚法系国家商法则规定,当行为人中只有一方为商人,该商人适用商法,作为另一方的非商人不适用商法。双方商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双方商行为适用商法。

(3)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等。辅助商行为作为一种从属性商行为,它是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的。其实,从事辅助商行为的主体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实施此行为的。

(4)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一种分类。固有商行为指商主体实施的营利行为或商法典确定的商行为。推定商行为是指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经营性商行为。这种商行为常常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商行为的性质,而需要根据该行为本身的性质来推定其商行为性质,如非商主体所实施的信息咨询等。

商法名词解释 (三)

最佳答案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1.商法的调整对象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我国商法的正式渊源 (四)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一般说来,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说《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等。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等。3、地方性法规。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说《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等。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即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比如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等。5、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商事法律的解释。6、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7、商事自治规则。即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主要有: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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