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北京市对于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北京市,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依据诈骗数额及犯罪情节来确定,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档次,每个档次都有相应的刑罚规定,以此来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 1、北京市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 2、“ e租宝”案件最终结果如何?
- 3、李华菊办理过的案件
- 4、北京诈骗判决书京0101刑初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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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基准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单处罚金刑;(二)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个人合同诈骗满3万元,有期徒刑三年;(三)十年有期徒刑基准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租宝”案件最终结果如何? (二)
贡献者回答“e租宝”案件最终结果如下:
案件判决:被告人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丁典、张敏等26人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被判决。资金退出:北京一中院发布了“e租宝”案第一次资金退出公告,并于指定日期对在e租宝、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参与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资金进行了退出。资金退出对象是在上述网络平台上参与过集资并参与过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清退方式:资金偿还方式为银行转账,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完成。如果集资人在信息核实中注册了接收退股资金的银行账户,退股资金将通过转账的方式汇入该银行账户。清退比例:资金偿还会根据受损金额和已经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偿还比例,受损金额是指集资参与人本金受损的金额。由于“e租宝”的资产只剩下约150亿元,可覆盖的待返资金约为40%,因此回款的部分有限。后续处理:退休后,后续资金清退将根据涉案资产的继续归集情况进行。如果由于注册收款银行账户销户、信息不正确等原因导致转账失败,资金将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来偿还。
综上所述,“e租宝”案件已经进行了资金退出处理,但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资产处置复杂,回款比例有限,且后续资金清退还需根据涉案资产的继续归集情况进行。
李华菊办理过的案件 (三)
贡献者回答李华菊办理过的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劳动、婚姻等多个领域。以下是对这些案件的简要概述: 刑事类
1. 黑龙江省鸡西市刘某诈骗案,最终判决为4个月刑期,释放日期临近春节。此案件为诈骗性质。
2. 北京市朝阳区张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缓刑一年。此案件涉及故意伤害。
3. 河南省王某盗窃案,终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此案件为盗窃性质。
4. 吉林省敦化市赵某诈骗案,终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此案件为诈骗性质。
5. 北京大兴刘某倒卖经济适用房房号诈骗180万案,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此案件涉及经济诈骗。
6. 山东丘某诈骗近200万元案,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此案件同样为经济诈骗性质。
7. 内蒙张女士刑事自诉故意伤害案,案件仍在办理中。此案件为故意伤害性质。
民事、商事、劳动、婚姻
1. 山东化工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秦麦机电设备制造厂的化工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抗辩意见,原告撤诉。此案件为商事合同纠纷。
2. 北京秦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的农业机械化研究院的工业设备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质保金、违约金,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此案件为商事合同纠纷。
3. 北京黄某诉河北地勘局第三地质大队、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赵某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案件进展至工程造价鉴定阶段。此案件为民事纠纷。
4. 北京市朝阳区李女士诉东方家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装饰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李女士装修款。此案件为民事纠纷。
5. 北京市海淀区马某某、张女士诉崇文区赵女士房屋所有权返还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二人的诉讼请求。此案件为民事纠纷。
6. 北京市朝阳区杨女士诉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卢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赔偿23万元。此案件为民事纠纷。
7. 河北省衡水市王女士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王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胜诉。此案件为民事纠纷。
8. 北京市房山区孙女士诉上海意法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辞退孕妇索赔胜诉。此案件为劳动争议纠纷。
9. 北京市海淀区陈女士诉北京大学的住房补贴人事争议仲裁案,国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北京大学全额支付陈女士1995—2005年拖欠的住房补贴。此案件为劳动争议纠纷。
10. 北京市海淀区耿某诉北京奥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班费、赔偿金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加班费、赔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此案件为劳动争议纠纷。
11. 智女士等11人诉德源益康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仲裁裁决驳回8人仲裁请求,支付三人养老补偿。此案件为劳动争议纠纷。
12. 王某、李某二人诉北京宏福建工集团劳动争议仲裁案,代理企业一方,最终企业与王某和解,李某自行撤诉。此案件为劳动争议纠纷。
13. 甘肃王女士诉北京顾某某的离婚案,一审判决离婚,子女归王女士抚养,顾某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此案件为婚姻纠纷。
扩展资料
李华菊律师,女,汉族,籍贯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洲,现住北京东城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诈骗判决书京0101刑初611号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北京延庆法院判决书 首部 ⒈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⒊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根本要求 判决书的制作,在实质上应当具备逻辑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一)逻辑性。司法裁判要辨别是非曲直,要解决互相对立的诉讼争议,要对案件事实予以揭示和证明,就必须使用一定的逻辑形式。司法过程是一个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逻辑进行推理和判断的过程,逻辑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工具。 司法判决使用的是三段论式的逻辑形式。早在古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司法判决中,这种逻辑形式就已经开始运用。司法判决的逻辑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判决书的结构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判决书除首部和尾部外,可概括划分为认定事实、法律理由、判决主文三大部分,三部分之间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即认定事实是小前提,法律理由是大前提,判决主文是结论。如果认定的事实不清,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则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适用法律不当,则是大前提不成立。小前提或大前提的不成立,都会导致结论的错误,即推导出错误的判决结果。其二是指在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时,通常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证明。其操作方法与前述相同,即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要以法律的相关条文作为三段论的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从而推导出一个司法结论。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在进行这种演绎推理之前需要先进行一番归纳推理,即先要搜集上级法院或本院从前的有关判决,从这些司法先例中归纳出一个一般原则,再以演绎之法将此一般原则应用于具体案件中。 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规则为标准对当事人行为的判断。司法判决上的逻辑推理完全凭借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不受非法律或非逻辑因素的干扰,这也是法治精神的充分体现。法律判断是以事实认定与规则适用为中心的思维活动,法官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其他。为此,法官必须以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在任何情况下,制作司法判决的法官都应当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运用缜密的逻辑形式进行推导判断,并谨慎地排除法律逻辑要素之外的纷扰。高素养的法官应在其制作的判决书中体现娴熟的逻辑思维及判断能力:一是以证据规则为依据,通过质证取舍定案证据;二是以认证为基础,通过分析确定案涉事实;三是以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终演绎推导出一个裁决结果。只有这种根植于法律规则及案件事实之上的司法结论才会令人信服。 强调司法判决三段论式的逻辑形式,主要是为了保证能够合情合理地推导出具有说服力的司法结论,并通过对司法结论的说明与论证,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知该结论是理性裁断的结晶而非为随意擅断的结果。但是,司法结论的适当与否取决于当事人各方诉讼能力的高低,法律推论并不能导出普遍适用的必然结论。因此,司法判决的逻辑性并不等于说法官的论证都要机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逻辑,法律逻辑与法官的自由裁量功能互补,相辅相成,不能孤立或绝对化。 (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判决的灵魂。判决书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证明(在判例法国家还具有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种坐标的功能)。肖扬院长指出“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强调了司法判决公正性与论理性的重要性。司法判决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于体现利益分配的公正。判决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判决形式或实质的其他特点是第二位的、是对公正性的支持而不能替代公正本身。 对一份司法判决而言,如果其裁断结果是非理性的、不公正的,那么判决书中所体现的再严谨和高超的逻辑推理,再鲜明的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形式特点也毫无价值。通常而言,由于法律和事实的不确定性,因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标准往往难以界定(当然,违背基本法律规则认定事实、裁断案件的不在此列)。也正因为如此,实务界才越来越重视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裁判文书改革应从现实出发,以增强判决的论理性为着手点。当今社会,司法民主已渗透于审判的各个环节,理性审判是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必然要求,增强说理性、以理服人是司法判决的内在需要,也是理性审判意识在司法判决上的体现。司法判决的理性化程度反映了法律文书的品位,富于理性含量的判决书,通过透彻的说理、充分的论证,保证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理解裁判结果之所以然。因此,强化司法判决的论理性是实现判决公正性的途径与保障。 具体案件司法判决的论理性应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一切诉讼活动归根到底是肯定证据或否定证据的对抗过程,所以判决书的认证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制作判决时,应详尽分析当事人各方的证据及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依照法定的证据规则进行合理的取舍。要详细阐述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体现司法中立的基本内涵和公开公正的固有特点,而不能仅记载认证结果了事。 其二,在法律适用分析上,判决书对涉案的法律关系应定性准确,立论扎实;要详细论述对当事人双方诉辩意见和主张支持与否的根据,而不能沿用套语对争点概括了事,更不能避而不谈;要把论证过程中的论点与查明的事实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论点与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论证过程应层层深入,最终自然而合理地导出司法结果,使司法判决的结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惟一性,使之扎根于丰满的法理与情理之中。当然,增强词法判决的论理性仅是实现判决公正性的手段,而不是终极目标;文字的长短和论证的多少本身与公正性的实质无关。过分夸大判决论理性的功效并不适当。尽管如此,充分说理、绵密分析、广博涉猎、文采飞扬、风格精美的司法判决,不仅是法律职业者所推崇的,也是社会公众所期盼的。 法官的司法经验与智慧开示于司法判决之上,司法判决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下,因此,司法判决的制作不可不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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