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和受贿的区别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贪污和受贿的区别是:收受主体不同,贪污损害的国家财物,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行为方式不同;立案标准不同;定义不同;影响不同;法律法规不同等区别。但是这两种行为都是不合法的行为,因此都是需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具体的区别在正文中我们会详细的说明。
一、贪污和受贿的区别是什么
贪污和受贿的区别是:收受主体不同,贪污损害的国家财物,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行为方式不同;立案标准不同;定义不同;影响不同;法律法规不同等区别。但是这两种行为都是不合法的行为,因此都是需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具体的区别在正文中我们会详细的说明。
二、具体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
贪污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tān wū,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影响不同;
受贿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法律法规不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和受贿都是非法获得了财物的行为,其中贪污是相对而言更加严重的行为,因为贪污的钱财是来源于国家所有的。如果该钱款用于国家的救灾等非常重大事件上的,贪污这种类的钱财将会在原来的基础上从重处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呼吁大家积极举报身边贪污受贿定的情况,共同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贪污受贿应该如何认定? (二)
贡献者回答一、贪污 受贿 应该如何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 作为一般 贪污 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 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 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 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二、 挪用公款罪 与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三、贿赂与馈赠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商业贿赂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贪污受贿行为不论是对国家还是对个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如何规避贪污受贿行为很重要,因此了解贪污受贿的认定规则很重要,这样我们就不会因为自己的无心与无知,犯了贪污 受贿罪 而不自知。希望大家了解清楚相关知识。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贪污罪与受贿罪在刑法中有着严格的区分。
受贿罪主要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以达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利用权力进行个人谋取利益的违法活动。
而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公共财物通常是指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所管理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必须被合法、公正地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动机和手段上。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为了个人私利而主动索要或接受财物;而贪污罪则更多地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共财物。
例如,假设甲某是学校的管理人员,他从学校中拿出10万元,迫使对方放弃6万元。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索贿方式的受贿罪,因为甲某是主动要求对方支付财物,以换取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机会。
另一方面,如果甲某与乙某协商好只支付6万元,之后甲某从学校拿出4万元,这种行为则应认定为贪污罪。因为这里甲某是通过非法手段(即从学校拿出公款)获取了公共财物,而不是主动索要或接受他人财物。
综上所述,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动机和手段的不同。前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在行使职权时主动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在实际案件中,通过分析行为的动机和手段,可以准确地区分出贪污罪与受贿罪。
贪污和受贿有什么区别? (四)
贡献者回答贪污和受贿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贪污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tān wū,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影响不同;
受贿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法律法规不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侵吞公有财产,受贿索取他人财产。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扩展资料
贪污的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五)
贡献者回答第一,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犯罪手段包括侵吞、骗取、窃取或其他手段。在这里,行为人的职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例如经济工作、政治工作、人事工作、文化教育工作等等,而不限于专门管钱管物的职务,如会计、出纳、保管职务。也就是说,只要是而且必须是因执行职务能够经手本单位财物,才具备了贪污的条件,例如,政工干部外出开会,虚报差旅费,骗取公款,即是贪污。但是,受贿可以利用任何对其他人或单位的利益具有制约力的职务,而与行为人是否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没有必然联系,例如,有的官员不经手财物,但靠卖官向他人索取财物,可以构成受贿罪。第二,贪污罪只能是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在职务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而非法占有该财物。不在行为人职权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的财物,不可能成为其贪污的对象。当然,如果行为人与有关管理人员相勾结,通过后者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占有上述财物,其可以构成贪污,但只能成为共犯,而不能独立构成贪污罪。但是,受贿罪则不仅可以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他人或单位某种利益的制约力,索取或收受他人或单位的财物,而且可以表现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权力,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或影响作用,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通常称之为间接受贿或斡旋受贿。换言之,受贿罪有直接受贿和间接受贿之分,而贪污没有这样的区分。第三,贪污罪的实施只能在行为人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离职以后没有职务可以利用,不可能再直接实施贪污行为(与在职人员内外勾结共同贪污,另当别论)。当然,有的人可能知道自己即将离职,乘机侵吞一笔财物,暂时藏在单位某隐蔽处,待离职以后伺机取回。但是,这并不能看成是事后贪污,因为,其离职前已经占有了该财物,贪污已经既遂,取走赃物只是对赃物的处置过程,而不是贪污的实施行为。而受贿罪则可能在离职后继续实施并完成受贿行为,例如,行为人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在离职后才收受行贿人的财物。仍应以受贿论处。因为,收受财物是受贿行为的组成部分,只有收受了财物受贿罪才告完成。第四,从原则上讲,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有职权可以利用,但职务不同,权力大小不等,其对人、财、物、事所能产生的制约力的程度,也就会大不相同。对于贪污罪来说,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只要行为人因职务关系有机会和条件经手单位财物,就同样具有直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受贿罪而言,行为人所直接追求和获取的是他人的财物,并且一般是以自己的职权或地位能够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交换条件的。这不仅反映出受贿人的职权对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具有很强的制约性,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没有相当的职位和较大的权力是很难使得他人不得不向其行贿,以实现权钱交易目的的。第五,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直接占有该财物,其犯罪手段和过程,一般比较简单,从着手实施占有行为到实际占有财物,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即告完成,达到贪污既遂。但是,受贿罪除索贿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而后一行为也是受贿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什么叫贪污受贿。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