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立法

见死不救立法

介绍:

“见死不救立法”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道德观念的变化,对于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当立法惩治,社会各界持有不同观点。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见死不救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

见死不救立法的背景与现状

见死不救,是指在他人面临生命危险时,有能力救助却故意不施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人性良知,更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悲剧。在国内外,关于见死不救是否应当立法惩治的讨论由来已久。一些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已经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处罚。而在我国,尽管社会舆论对此类行为表示强烈谴责,但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见死不救罪的刑事责任。

见死不救立法的必要性

见死不救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在紧急情况下,见死不救行为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增加社会风险和不稳定因素。二是保护弱势群体。在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中,弱势群体往往更容易受到伤害,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行为有助于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三是弘扬社会正气。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行为可以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弘扬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

见死不救立法的可行性

从法律角度来看,见死不救立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首先,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遗弃罪等相关罪名,为见死不救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借鉴。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道德观念的变化,公众对于见义勇为、扶危济困行为的认可度不断提高,为见死不救立法奠定了社会基础。最后,国外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也为我国见死不救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见死不救立法的挑战与建议

尽管见死不救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如何界定见死不救行为的刑事责任、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明确见死不救行为的刑事责任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建立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机制,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物质奖励;三是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见义勇为、扶危济困行为的认识和参与度。

注意事项

在讨论见死不救立法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尊重法律原则和程序,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充分考虑社会实际情况和公众意见,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注重法律与道德、社会风俗的协调与衔接,避免法律冲突和矛盾。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见死不救立法的最终目的是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弘扬社会正气,而非单纯追究法律责任。

辩论赛:见死不救该立法。求案例。注意,是应该入法。 (一)

贡献者回答这是不应该的立论,你看一下,就会有思路为什们应该了

主席,大家好。

其实,我方也和对方辩友一样,对小悦悦事件中那18位路人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心寒。(PS:他们百分之90会在立论里面说这个事件。如果没说,你就可以改成对社会上一些见死不救的行为心寒)

但是,我方在心寒的同时没有失去理智,依然坚定地认为,见死不救不应该立法惩处。

下面,我将从,立法惩处见死不救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论证为什么不应该。

从必要性上,立法惩处不能解决见死不救行为的根本问题。

首先,我们要叩问的是,当今社会的见死不救行为,真的是因为人们道德的沦丧和良心的泯灭吗?其实不然。围脖人人上对小悦悦等类似事件的转发声讨,让我们看到人们的道德良知依旧存在。其实,见死不救的根源在于人们考虑到了自身的安全风险问题以及被讹诈冤枉的可能。

其实,当今见死不救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安全保护和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如果易溺水处安排有专业救生员,扶起老人可以不被讹到自己头上,完善了这些制度,我想大家还是会毫不犹豫的伸手去救的。可见立法惩处,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再者,立法惩处不能有效减少见死不救的行为。人们见死之时,救,可能危害到自己的生命,或者蒙冤被讹诈;不救,法律又会惩处自己。如此两难的境地之下,不安。对方辩友用立法惩处将见死者逼到如此境地,又怎么去奢求他们见死就救呢。

因此从必要性上来看,立法惩处,既不能从本也不能从标上解决见死不救问题,反而会使问题进一步恶化。

而从可行性上看,即使今天相关法律得以建立,那么请问,法律如何界定见死,如何判断不救?是不是今天一人溺水身亡,方圆五十里之内的100人都算见死,会游泳不会游泳的都叫不救。又请问,如何量刑,是罚钱,还是判十天,一年,十年。很显然,对方辩友无法判断,人们是否看见和有能力施救,也不能将在场的100人都进行处罚,亦不能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量刑方式。可见立出相关的法律,必然会在执行时遇到重重障碍,带来极大的弊端。如此一部漏洞百出的法律,我们怎么应该施行?

综上可见,以立法惩处见死不救既起不到预期的效果,执行起来也是漏洞和弊端百出。因此见死不救行为不应该立法惩处。而我方提倡,不用冷冰冰的法律去逼迫人行善,而是完善国家的安全保护和问责制度,同时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监督,使人人都敢于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敢出手!

小悦悦事件"反映出什么社会问题 (二)

贡献者回答南方日报:见死不救立法太多问题值得探讨

至于见死不救立法,是不是对如今这种麻木风气的釜底抽薪之计,值得探讨。从根本上说,天使的归天使,撒旦的归撒旦,用法律来管制道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混乱。

但是,在道德已经没有底线、丑恶没有止境的时候,法律“越俎代庖”似乎又成了唯一可以寄望的方式。即便如此,个人认为,见死不救立法还是应该慎之又慎。

以小悦悦这事为例,事故现场恰巧有视频为证,这几乎就是最直接的证据了,但是18个漠视的路人,我们能真正证明他真的“见”了“死”的,又有几个他只要坚称自己没见,能奈几何至于其他那些没证没据、没被拍下来的现场,就更加公说公有理了。

对于这种“诛心”的规制,立法能否做到条件清晰,有巧妙的条文设置,并从可能的情况出发预设更多前提,决定着立法的成败。其次,我们国家目前最大的现状不是无法可依,关键是有没有真正考虑执法。

这些“光说不练”的法不在少数,法是立了,但执法主体不明,执法程序不清,执法态度不公,结果立了跟没立一般,民众不信,恐怕连立法者自己也不抱什么希望。

为见死不救立法,也算是退而求其次的法子了。但是,如果没有信心、没有能力解决上述的这些立法问题,那么,法还是别立为好,省得为民众质疑司法公信力再添一口实。

麻木:法,能否真正催人向善

“小悦悦”事件后,谈方团队很快做出决定,拟奖励施救小悦悦的拾荒阿姨陈贤妹,并把她的家人纳入“协助”名单,将来对陈贤妹和她家人的工作、生活提供帮助。此举,是要让所有人明白好人有好报。

悲剧后对爱心者的力撑,并非孤灯一盏,社会舆论和公众也几乎一面倒地为救人的拾荒阿姨喝彩。10 月17 日,广州市政协委员曹志伟给陈贤妹送去5000 元奖励金,她数度婉拒,后几经劝说才勉强收下。

褒扬良善的同时,惩恶寻因之辩仍在持续。一个现实是,中国现行法律,并无规定路人要施救的义务。冷漠的旁观,是个道德问题。

面对小悦悦事件中的冷漠旁观,南京彭宇案很自然被翻出来,似乎正是这个被打翻的“潘多拉盒子”,成了一连串“集体旁观”事件的原罪。似乎,自我保护过度,成了许多人不愿见人危难而施救的“保护罩”。

在谈方看来,“小悦悦” 事件和过去老人摔倒没人扶或被冤枉并不一样,“不存在被冤枉的问题,冷血到了极点”。这暴露了社会一定人群已经不仅是冷漠,而是麻木了。

学者郭巍青称,彭宇案带来的社会舆论和风气的影响,不足以解释“小悦悦遭遇”的成因。

“如果说彭宇案的影响可以这么坏的话,那是不是把那18 个人抓起来重判, 以后人们遇到这样的事就会伸出援手? ”郭巍青说,凡是主张这种逻辑的人,解决的方法非常简单,那就在司法上重新有一个与彭宇案抗衡的案例,重新把人影响回来。问题是,行不行呢?

网友“暨大张志迎”说:一个人不扶,是道德败坏;一群人不扶,是社会的悲哀。

然而,在谴责“见死不救”的18 个路人的同时,不少人开始自我审视:若自己在现场会救人吗?郭巍青觉得,每个人都应该这样自问,也是所有人不能回避的问题:选择冷漠还是选择救助?

期待:德,何时变教化为习惯

一项网络调查显示,在遇到类似“小悦悦”事件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帮手、打电话报警或叫急救。

彭宇案之后,在一连串旁观事件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处处开放的良善之花:在杭州,最美妈妈吴菊萍面对女童坠楼危急时刻伸手一接;在沈阳,七旬夫妇面对街头井盖被汽车轧碎而竖起警示牌;在佛山,拾荒阿姨作为第19 位路人抱起女童;在匆匆街头,依然有人会给乞讨者钱物,有人会扶起摔倒的老人……他们接的、竖的、抱的、给的、扶的,首先都是自己的良心。

谈方认为,挽救道德水准已经成为现在社会面临最紧迫的问题,应借“小悦悦”这一标志性事件之机,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行为,奖励勇施援手的人,比如让那位阿姨老了后能安享晚年,相信比政策更有效。

“假若有利益冲突的时候,人对人就像狼一样;没利益冲突的时候,人对人就像草木一样。肯定是很多方面都出了问题”,郭巍青说,在农村,一个小孩遇到类似问题,自然而然就有一些邻里帮助。可是,在佛山那个五金市场,完全不存在一个社会支持系统。这个情景太荒谬了,人来人往的地方,就像在荒山里一样,好像没人看到挣扎在死亡边缘的孩子。

郭巍青认为,在国家、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没有去认真建设一个社会关系网络,这使得人的生活变得有更多风险。孩子走出父母的视线,就可能遭受杀身之祸,这已经不正常了。

“我们缺的,就是一个有人遇到风险时,能形成救助的支持系统。不能说缺法律、政府责任等,以前没有这些的时候,乡村都有这样一个社会救助系统”,郭巍青说,要重建这个系统,每个人都应尽力并扪心自问,自己能做什么。

学者陶短房认为,小悦悦事件归咎于社会风气的败坏,以及法律条文或相关案例的负面作用,于事无补。倘若人人“从我做起”,小悦悦这样的遗憾和悲剧就会少一些。

辩论赛题目:我国刑法是否该增设“见死不救罪” (三)

贡献者回答应该增设“见死不救罪”不作为犯罪主要有三点(1)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可以作为而不作为(3)因此导致严重结果 很显然见死不救就是一种不作为(当然要有能力作为)并导致死亡这一严重后果,至于按照现行法能不能归于犯罪,主要症结在于面对他人死亡,有作为能力的人是否具有作为的义务,而现行法规定的义务包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三)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增设“见死不救罪”其实就是要从立法进一步明确面对他人死亡,有作为能力的人具有作为的义务的法律范围,当然这个范围应该是严格和苛刻的,在鼓励救人,惩治恶意不予施救的同时不应该过分扩大,以免伤及无辜 而一旦立法上明确面对他人死亡,一定范围内有作为能力的人具有作为的义务,那么见死不救犯罪就顺理成章,使对现行法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补充和升华 具体措辞你在完善~~~随便写的

见死不救犯法吗 (四)

贡献者回答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并不犯法。这是因为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在他人遇到危险时施以援手。

法律更多的是关注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强制要求每个人都成为英雄。这种立法思路既考虑到了现实的复杂性,也尊重了个人的选择权。毕竟,在危险情况下,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或者条件去救助他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他人的危难置之不理。道德和法律虽然有时会有所区别,但它们都旨在维护社会的秩序和人性的光辉。尽管法律可能不会惩罚见死不救的行为,但我们的良知和道德标准仍然要求我们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伸出援手。

虽然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不犯法,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某些人是有救助义务的。

一、特定职业的救助义务

1、公职人员

警察、消防员等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义务救助处于危险中的公民。这是因为保护公民安全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2、医疗人员

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在医院或诊所内对患者有救助义务。这是基于他们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二、特定关系中的救助义务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等,在被监护人遇到危险时有救助义务。

2、雇主对员工

在工作场所,雇主对员工的安全负有一定责任,包括在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

三、造成危险者的救助义务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陷入危险,那么这个人就有义务采取措施救助受害者。例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受伤,就有义务进行救助或呼叫救援。

为了更好地理解见死不救在法律上的具体应用,我们来看一个著名的案例:

2011年10月1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岁的小女孩小悦悦在街头被两辆汽车先后碾压。在随后的7分钟里,有18名路人经过,但都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动。最后,一位拾荒的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不幸的是,小悦悦最终于10月21日去世。

这个案例在当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激烈讨论和道德反思。从法律角度来看,那18名路人的行为虽然令人心寒,但他们并没有违反法律。因为他们与小悦悦之间没有特殊关系,也不是造成危险的人,因此没有法律义务去救助小悦悦。

然而,这个案例也促使人们思考:我们是否需要通过立法来鼓励救助行为?是否应该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进行惩罚?这些问题至今仍在社会中引发讨论。

尽管法律可能不会惩罚见死不救的行为,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扪心自问:如果我们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们会怎么做?法律的底线并不等同于道德的底线。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有责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创造一个更加友善、互助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见死不救立法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天枢律网 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