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110条第三款

### 新刑事诉讼法及其110条第三款深度解读
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经历了多次修订与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标志着刑事诉讼法又一次重大改革的完成。此次修改不仅增加了条文数量,从290条扩展至308条,还在多个方面实现了突破与创新,如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等。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其中,强化辩护权保障、质证权保障以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成为亮点之一。例如,新法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此外,新法还明确了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以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110条第三款
新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三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具体规定。这一条款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一规定具有深远的意义。首先,它保障了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权利,确保任何司法机关都不能拒绝接受相关信息。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其次,该条款明确了管辖移送原则,即当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相关人员。这一规定确保了案件能够得到正确的处理,避免了因管辖争议而导致的案件拖延或处理不当。在具体操作中,报案、控告、举报是公民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报案通常指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后向公检法机关报告;控告则是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向公检法机关告发;举报则是知悉他人犯罪行为的公民或组织向公检法机关检举揭发。这些行为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说明,以便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时,如遇到被害人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形,新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三款规定司法机关应先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权益的及时性原则,也是法治社会人文关怀的体现。综上所述,新刑事诉讼法及其110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仅强化了公民权益的保护,还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这些规定不仅符合现代刑事法治理论的要求,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通过上文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信息,天枢律网 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天枢律网 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