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权性质及功能 (一)

刑事公诉权性质及功能

优质回答刑事公诉权是国家代表主动追究犯罪并请求审判机关定罪处刑的一种诉讼权力,其性质独特且功能重要。

性质: 专属性:刑事公诉权专属于检察机关,体现了这一权力的独特性。 历史发展性:刑事公诉权最初作为国家刑事追诉权的体现,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维持统治秩序而产生,并随时间推移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其功能。 权力制衡性:刑事公诉权的设定意义已不限于简单的国家刑事追诉,更在于构建权力制衡机制,确保权力之间的合理制约与平衡。 法律监督性:在中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中,刑事公诉权被视为立法权之下,制约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独立监督权。

功能: 追诉犯罪:刑事公诉权是追诉和遏制犯罪的主要手段,通过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判机关进行定罪处刑。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刑事公诉权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司法公正,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对刑事公诉权的准确定位,有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刑事公诉权的存在和行使,对于确保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有效运行,以及整个国家权力体系的稳定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公诉刑事案件可以调解吗 (二)

优质回答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公诉案件不能调解。我国法律将公诉案件的起诉权赋予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问题,公诉案件的起诉权是重要的司法权,属于公权力,私人无权行使,即不能私了。如果公诉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已自行私了,检察机关仍然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审判。公诉案件私了行为是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自诉案件是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的,自诉案件涉及到自诉人私权力的行使问题,所以自诉人既可以撤回自诉也可以接受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检察院提起公诉是什么意思? (三)

优质回答检察院提起公诉是指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行为。以下是关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详细解释:

1. 公诉的定义与性质 公诉是国家机关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正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具有公诉权,其提起的公诉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2.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主要任务 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正:通过公诉行为,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公诉行为,预防和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在公诉过程中,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 依法严格执行公正裁判: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公诉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4.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挑战与应对 证据收集与事实调查:需要收集充分、确凿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 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公诉过程中,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 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行使:面对社会环境、司法规范和实践经验等多方面的挑战,检察院需要不断完善公诉制度,规范权力行使,提高公诉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检察院提起公诉是国家法律机关依法履行公诉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行为。

有权提起公诉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四)

优质回答有权提起公诉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只负责调查工作,审查起诉工作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工作由人民法院完成。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已经全部查清楚,定罪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一、有权提起公诉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公诉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即便刑事案件是由监察委负责调查的,但检察院没有直接起诉的权利,在我国可以提起公诉的机关只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检验并查证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有什么问题的都会退回补充侦查。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公诉权吗 (五)

优质回答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没有公诉权的,公诉案件的公诉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受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享有的权利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等,如果对判决结果有争议,受害人能申请抗诉。 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公诉权吗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公诉权,公诉案件的公诉主体是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

(四)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我国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当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没有一一去规定受害人不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但是受害人肯定没有公诉权。不过,犯罪行为侵犯到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受害人是有权利参与刑事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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