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强奸未满14周岁的女孩女孩自愿家长起诉要坐几年牢? (一)

如果强奸未满14周岁的女孩女孩自愿家长起诉要坐几年牢?

贡献者回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不是对方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并且奸淫幼女的行为属于强奸罪中情节恶劣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会从重处罚,量刑在三年到十年以下。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思想和行为都还没有成熟,所以在法律上是着重保护的,即使是自愿也构成强奸罪。

法律分析

况且犯罪者没有自愿报案的行为,而是被家长起诉,这种情况人民法院量刑是加重的,基本都是五年。即使男方也是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只要满了十四周岁就要负相关的刑事责任。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例外,如果在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时,是女方谎报了年纪或者隐瞒了年纪,也就是说男方并不知道女方未满十四周岁,男方主观上并没有想要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那法院在审判时是会从轻量刑的。在之前还有过因为女方谎报年龄,声称已经成年,男方主观上不知道对方为幼女,所以男方不构成犯罪的案例。但这是因为该案件的女方长相比较成熟,无法从外形推断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中,明知道对方为幼女包括三种情形:应当知道、明确知道和可能知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疯狂90后:17岁高中生3月内强奸5名女生 (二)

贡献者回答疯狂90后:17岁高中生3月内强奸5名女生

一名年仅17岁的高中生,在网络上冒充帅哥欺骗女生,并以裸照相威胁,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里,强奸了5名在校女生,其中3名女生甚至遭到其二次强奸。西城检察院今日披露,被告人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未成年人性犯罪已呈现出网络约会埋隐患、作案手段成人化等特点。(北京晚报 11月27日)。

一个年仅17岁的在校高中生,其貌不扬的他是如何诱奸一个个女学生的呢?我们作为围观者自然是猜测不透其中的奥秘,事实上,这些女生都是因为轻信了在网上结识的“王旭”才受害的,这个技工学校的学生究竟有什么魅力,怎能骗取到女学生们的信任?张鹏利用网络炮制了一个骗局。他在网上复制了其他帅哥的照片和个人基本信息,用虚构的身份在网络上注册,然后专门找网上“照片评分高、长得好看”的女孩加对方为好友,向女孩大献殷勤,骗得对方的QQ号或手机号。在此案中,从去年11月第1名被害人遇害后的三个多月时间里,先后又有4名被害人被强奸。有的被害人初次受害却隐瞒不报,又遭受了第二次折磨。

而且,在这起案件中犯罪人的犯罪手段也趋向于成人化。犯罪动机方面,自然是过多观看了黄色影片而不能自拔张鹏在供述中承认,他以前浏览过黄色网页、看过黄色图书。初中的时候,他感觉自己的身体发生了变化,便上网下载了黄色电影。犯罪手段更是游刃有余,比如,张鹏在恐吓被害人时称,“房门外有10多个兄弟把守”;“你在网上的相好已经被我的兄弟绑架了”……张鹏以兄弟轮奸被害人、绑架等足以令人恐惧的理由相要挟,将多名被害人强奸。随后,又以拍摄的裸照为要挟,进行二次强奸。

与此同时,受害女生的忍气吞声助长了犯罪者的气焰。在此案中,从去年11月第1名被害人遇害后的三个多月时间里,先后又有4名被害人被强奸。有的被害人初次受害却隐瞒不报,又遭受了第二次折磨。被害人越是不报案,犯罪分子的气焰越嚣张,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也越大。不报案,会使得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和得寸进尺的心理,认为被害人软弱可欺,往往会无休止地纠缠下去,一而再、再而三地侵犯被害人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瞒案不报,会增加侦查的困难,在证据收集、证词差异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从而影响打击强奸犯罪的效果。而瞒案不报更大的危害在于,施暴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会继续危害社会,使更多女性 成为其淫威下的牺牲品。

最后,此案件给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性教育等敲响了警钟。按照国际上通俗的观点,性教育应该伴随一个人的一生的,而未成年的性教育则更加显得重要。随着身体的成长,未成年人的第二性征逐渐趋于成熟。此时,未成年人对性充满好奇,但却没有尽早受到科学的性教育。他们从网络、黄色杂志、三级片、手机黄色信息、不良伙伴间的荤段子等渠道接受片面的、歪曲的“性知识”,其中对性夸张的、错误的传播,更刺激了未成年人对异性身体的渴望,如果此时得不到有效的疏导和教育,便容易造成他们以身试法。

在性教育的认识问题上我们一直有一个误区:性教育仅仅是指性关系方面的教育。其实,持这样观点的父母和教师最容易把性教育工作形式化和表面化,从而收不到应该有的实效。我们应该认识到:性教育不仅是知识教育,更是以爱为核心的人格教育。应让未成年人从小就学会平等、愉快地与异性相处、尊重异性,明白性是以两性之间的爱与尊重为前提,没有爱与尊重的性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要使未成年人建立起以社会感、责任感、尊重感、道义感和幸福感为基础的性伦理观。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从网上认识了张鹏,应邀出来在旅馆相见。她们都没有考虑到可能会受到的侵害,一点安全防范意识都没有。虽然在校园进行性教育目前还存在诸多的不便,但对于在青春期的中学生而言确实是很紧迫的一项任务。

强奸十二岁女孩要坐几年牢 (三)

贡献者回答行为人强奸十二岁的女生,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未成年女孩是否应当被从重处罚? (四)

贡献者回答奸淫幼女,指的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主体。我国刑法对此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会被判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

如果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情节恶劣、多人参与、在公共场所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将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亦有明确说明,即使幼女是自愿的,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均应视为强奸罪。

之所以对奸淫幼女的犯罪分子加重判刑,主要是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均未成熟,对行为的认知和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尚不清晰,更容易受到外界侵害,尤其是性侵害。因此,法律特别强调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保护,对奸淫此类幼女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简言之,我国法律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行为采取从重处罚的措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底线。

三至六个男的强奸一个女孩如何判决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1.构成强奸罪。是否既遂采用的是生殖器接触说,只要与女性生殖器发生接触,刑法上就认定为强奸罪既遂。 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只要行为人年满14周岁实施强奸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3.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实施强奸行为的,不再定强奸幼女罪,而是直接以强奸罪较重刑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二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强奸女孩。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