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假疫苗案最新处理结果
- 2、山西疫苗事件卫生部——深入调查决不姑息任何人
- 3、科兴中维出了什么事(涉嫌生产不合格疫苗)
- 4、为赚钱制售假新冠疫苗约5.8万支,嫌疑人已被批捕,你认为他们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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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疫苗案最新处理结果 (一)

答假疫苗案最新处理结果为长春长生已宣告破产。以下是具体处理情况及相关后续发展:
一、破产裁定与罚款
破产裁定:长春长生在今年6月17日正式收到《行政裁定书》,除撤销其狂犬疫苗药品批准文件外,还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91亿元。十天后,长春长生申请破产清算,当地法院受理。
二、退市处理
暂停上市:今年3月6日,长生生物结束为期30天的退市风险警示交易后停牌。3月13日晚间公告称,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自3月15日起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暂停上市6个月后,长生生物在9月6日宣布暂停上市期结束。10月8日,深交所最终作出对长生生物终止上市的决定,并于10月16日进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变更为“长生退”。长生生物成为了A股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第一股。摘牌: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预计11月26日为长生生物在A股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次日,深交所将对长生生物股票予以摘牌。
三、后续发展
目前关于长春长生高层人员的具体判刑情况尚未有具体消息传出。
综上所述,假疫苗案的处理结果以长春长生的破产和退市为主要标志,这一事件也为整个医药行业敲响了警钟,强调了药品安全和监管的重要性。
山西疫苗事件卫生部——深入调查决不姑息任何人 (二)
答卫生部对山西疫苗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表示对违规违法行为决不姑息。
组织专家实地调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山西“贴签疫苗”事件高度重视,组织了国内多名权威专家实地前往山西太原、阳泉、吕梁等地进行调查。通过调阅15名患儿的病历和相关资料,确认这些患儿虽有疫苗接种史,但均未接种过报道中所说的“贴签疫苗”。
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针对媒体报道的山西疫苗存在“高温暴露”下贴标签的问题,相关部门抽取了所谓的“贴签疫苗”进行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有关药品标准规定。
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尽管疫苗本身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山西省疾控中心和北京华卫时代公司未经批准,在部分疫苗包装上加贴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会同山西省依照法定程序对此进行深入调查,并表示对违规违法行为,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坚决依法处理。
疫苗整体安全可放心接种:卫生部强调,我国每年疫苗预防接种达10亿剂次,异常反应发生率非常低。山西的疫苗乃至全国的疫苗都是安全的,可以放心接种。
科兴中维出了什么事(涉嫌生产不合格疫苗) (三)
答最近,一则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科兴中维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疫苗。这一消息对于整个疫苗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下面,我们将一一道来。
事件起因
2021年11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经检验,科兴中维公司生产的新冠病毒灭活疫苗部分批次疫苗存在不合格情况。具体来说,这些批次的疫苗中,病毒灭活效果不符合规定。这一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后续处理
对于科兴中维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疫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该局要求科兴中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疫苗,并对已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疫苗进行召回和处理。其次,该局要求科兴中维公司全面排查和整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疫苗生产,确保疫苗质量和安全。同时,该局还要求科兴中维公司全面整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影响分析
科兴中维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疫苗事件,对于整个疫苗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首先,这一事件将进一步加强人们对于疫苗质量和安全的关注,对于疫苗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次,这一事件也将对于科兴中维公司自身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包括财务损失和品牌形象损失等方面。
为赚钱制售假新冠疫苗约5.8万支,嫌疑人已被批捕,你认为他们该怎么判? (四)
答处以无期,5.8万支假疫苗如果流入市场,那就是5.8万人会注射该疫苗。孔某、乔某购买预灌封注射器,用生理盐水制造假新冠疫苗,后期因生理盐水不足,还以矿泉水代替。之后对外伪称是“从内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以致假疫苗流入社会。初步查明,孔某、乔某等人制造并销售假新冠疫苗约5.8万支,获利约1800万元。
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l41条条文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第1款是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害了正常的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而且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2.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第l41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3.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4.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根据本款规定,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鉴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极大危害性,刑法把对人体健康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根据2009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l41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条规定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数量、被害人的人数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节进行认定。
本条第2款是对假药含义所作的解释。“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假药包括: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天枢律网 关于假疫苗事件处理结果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