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何谓;以牟利为目的?
-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 3、以牟利为目的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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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何谓;以牟利为目的? (一)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或利润。具体来说:
行为动机: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其核心在于追求经济利益,而非满足生活需求。例如,购买大量商品并非为了自用,而是为了转售获利。
法律适用:根据该条例,如果行为被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则可能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将商业行为或投资行为混淆为消费者行为,从而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
区分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可能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购买数量、购买频率、购买后的处理方式等。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这可能在实践中带来一定的困难。
社会影响:对“以牟利为目的”的界定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准确适用,还可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社会效果和影响。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二)
优质回答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以获取财产上的最大利益为其目标,以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向投资者(即国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虽不以营利为其最终目的,但以国家拨给的经费为财产基础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从而使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泡影。鉴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本条对此种行为特以刑法保护。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用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3种情况: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亦不可能构成本罪。还应指出,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收购不合格商品,不论其价格如何,是否属于高价收购,都对本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都可以本罪论处。
为自己的亲友进和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经营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里应是指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而使本单位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即将单位本应得到的利润转移给了自己的亲友,数额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合格商品,从而将亲友经营的损失转嫁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怎么认定 (三)
优质回答判定“以牟利为目的”往往需考虑诸多因素。
其首,关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意求取经济收益。
若已预设以某行为获得利润之计划及设想,即可视为有牟利之心。
次则须审察行为人之客观行动表征,如活跃的商业运营、频繁的交易行为以及对所得利益的实质性掌控与处理都是重要因素。
再者,考察获取利益之数额及途径。
若所得利益超出常理,或获取方式存异,皆可作为判断依据。
此外,相关书面文件、证人证词等证据亦起决定性作用。
诸如合同、账簿记录、相关人员陈述等均是有力佐证。
综上,应全面分析案件证据及具体情境,从主客观两方面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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